深衣第三十九 (注疏本P1664 白文本P 933)

        

    古者深衣盖有制度,以应规、矩、绳、权、衡。

    短毋见肤,长毋被土。续衽,钅句边,要缝半下。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袂 之长短,反诎之及肘。带,下毋厌髀,上毋厌肋,当无骨者。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 下齐如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 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 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纯袂、 缘、纯边,广各寸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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