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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留言薄


 

“中国古籍”、“古典文献”
和“古籍整理”的界限说(上)


许逸民

2004年

第七期(总401期)

第八期(总402期)

第十一期(总405期)
第十二期(总406期)

 

  什么是“中国古籍”?什么是“古典文献”?什么是“古籍整理”?这三个概念初看起来好像 界限分明,毋须多辩,然而要细说起来却又有许多难以界定之处。鉴于这些概念是图书馆学 、古籍整理学,乃至文史研究中通常不可回避的问题,甚至是其立论的依据,故有必要从理 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诸方面加以厘清。以下拟在时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古籍整理 工作中的心得,对三个概念之间的关联和区别略作辨析。

一、什么是“中国古籍”

  泛泛而言,把“中国古籍”说成是“中国古代的书籍”,似无不可,但这只能是一种笼而统 之的口语化表述,与学术研究所说的界定无关。如果要在学术研究领域给“中国古籍”下一 个科学的定义,划出一个明确的包容范围,其实并不那么简单。譬如按照历史学家的划分, 中国自上古迄清道光二十年(1840)的鸦片战争以前为古代,此后则为近代,若以此为前提来 界定“中国书籍”,势必将1840年作为中国古籍的截止线,而事实上中国传统学术的发展并 未就此止步,这样做显然是有悖于中国学术发展史的。再譬如中国自清王朝覆灭以来直至今 天,整理出版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业从不曾间断,其整理出版形式亦大多遵循着传统学术规范 ,甚或有专以仿古存真为准的者,如果我们不加区分,亦必将混古今为一谈,这显然又是一 种缺乏历史观念的表现。可见要为“中国古籍”作出界定,既不能硬性割断中国传统学术发 展的历史,又不能有意无意混淆古今的畛域,我们惟有在这两条基本原则之下去寻求合理的 答案。

  最近二十年间,随着古文献学、图书馆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我国学术界关于如何 界定“中国古籍”,现在已经有了一种比较稳妥而又比较一致的意见。先来看看图书馆学界 的目录版本学家对“中国古籍”是如何定义的。首先,高等院校图书馆学系专业课教材《图 书馆古籍编目》这样说:

  古籍主要是指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等。 从图书馆给 古籍编目工作的实际情况看,1911年以后的影印、排印的线装古籍,如《四部丛刊》、《四 部备要》等书也都属古籍。要从时间上截然划分是困难的。以1911年为下限,也只能说大致 符合图书内容及形制的实际情况。①

  其次,李致忠的《古籍版本知识500问》开宗明义,第一问即回答这个问题:

  凡产生在1911年以前,内容是研究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方法是 中国古代传 统著作方式、装帧具有中国古代图书传统装帧形式的典籍,就是中国古籍。这是确切概念上 中国古籍的含义。广义的中国古籍,则应是在1911年以前产生于中国大地而又具有传统装帧 形式的著作。这就宽泛多了。它不仅涵盖了中国人的著作,也包括了外国人在中国所写的著 作。②

  再看文史学界专家们的概括,他们的说法与上述观点也相差不多。例如,黄永年在《古籍整 理概论》中说:春秋末战国时编定撰写的经、传、说、记、诸子书等是古籍的 上限。下限 则一般划到清代末年。这和史的分期有点不同。我国历史现在一般从有史以来到1840年鸦片 战争之前算作古代史。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封建社会在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下,逐渐变成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1840年以后的历史就划入近代史。但社会性质的变化,并不意味着 学术文化马上统统起根本性的变化。从1840年到辛亥革命清朝统治结束的七十年间,新撰写 的书籍中,绝大部分的内容或形式都和前此的古籍没有多少不同。因此,把清代末年作为古 籍的下限要比1840年作为下限来得合适。③

  又如程毅中在《古籍整理浅谈》中说:
  对于古书的范围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当以两汉为界 限,两汉以 前的书才算古书(见胡朴安《古书校读法》),这是一种比较狭义的说法。此外对古书还有更 广泛或更狭的理解。我们今天则以新旧文化的交替作为界限,把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著 作的书都看作古籍,根据不同的需要有选择地加以整理和出版。④

  除了上述这些理论性的阐述,在近年的古籍图书编目实践中,以上观点亦有充分的体现。例 如,《北京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在谈及著录原则时,明确规定有六种馆藏不予收录,其中 的第三种情况是:
  民国(1912年)以来刻本、抄本,不论有无批校题跋,一律不收 。⑤

  与此相呼应,《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总目》则对所著录的古籍作了全面界定: 本书著录的古籍,主要是1911年之前以古典装帧形式出现的写 本和印本图 书,同时也包括1911年以后以古典装帧形式出现的、内容与中国古代文化有关的图书。虽是 古典装帧而内容与中国古代文化无关,或内容虽古但非古典装帧的图书,均不在其列。所谓 “普通”则是与“善本”相对而言的。⑥

  至于影响巨大的《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其《前言》和《编例》中虽未写明著录下限,但冀 淑英1995年6月为《中国古籍善本书目》所作的《后记》,在追述其体例制定过程时则写道 :
  
   一九七七年一月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书目筹备会,听取北京地区 部分同志的 看法和意见,同年四月文物局在北京召集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同志座谈,讨论研究有关 书目的著录体例、分类法和收书范围等问题。六月文物局再次召集座谈会,讨论了分类法等 事项。后由文物局王冶秋局长作出决定,书目分类用四库分类法,可酌加修订,收录各书下 限至一九一一年。⑦

  对于文物局的上述决定,李修生、龙德寿主编的《古籍整理与传统文化》一书亦曾加以引用 ,该书第一章第一节《古籍和现存古籍概况》说: 关于古籍的下限,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以1911年辛亥 革命为界比 较合适。1978年3月28日至4月8日全国古籍善本书总目编辑工作会议的文件中也已明确把古 籍的划期定到辛亥革命前为止。当然,时期的划分并不是那样截然分明的。早在19世纪末, 中国受西方文明的影响,已经出现了铅印的报刊,已经有人奔走呼号,强调语体文的优越, 而这些与一般意义上的古籍已经扞格不入了。另一方面,辛亥革命后 若干年,仍有一些著述在内容与形式上沿袭旧式而未有变化,对这些作品,也还应该归入古 籍的范畴。⑧

  关于“辛亥革命后若干年”的提法,曾担任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组长的李一氓同志 在1986年就说过:“关于古籍的时代下限问题,原来规定的1911年为止,自无不可。但经过 几年的实践,看来这个规定已经非突破不可。”⑨这表明图书馆学界 和古籍整理学界在对古 籍的认知上于上世纪80年代已经达成了共识。此后,由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 一度改称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今称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主持编纂的《 中国古籍总目提要》(分为《中国古籍总目》和《中国古籍提要》两部分,正在编纂中),在 其编纂总纲的第四条讲到著录范围时,进一步对古籍作了更为确当的界定:
   《中国古籍总目提要》收录的范围,为公元一九一二年(即民国 元年)以前 写、抄、刻、印的各类书籍;少数成书或写刻于一九一二年以后至二十年代,内容涉及中国 古代学术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也酌予收录。

  在此期间,经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批准的国家重点古籍整理项目 《续修四库全书》,其《凡例》第一条说:“本书主要收录清修《四库全书》以后迄于清末 的学术著作,收录下限以成书年代计,大体止于民国元年(1912),冀为中国传统学术最后二 百年之发展理清脉络。”10按该书《经部·易类》收录王闿运《周易说》、廖平 《易经古本》、马其昶《重订周易费氏学》等,《史部·杂史类》收录梁启超《戊戌政 变记》、李希圣《庚子国变记》等,《子部·儒家类》收录康有为《大同书》、章炳麟
《FEDF书》 等,《西学译著类》收录严复译《天演论》、《名学》等,《集部·别集类》收录缪荃 孙《 艺风堂文集》、陈衍《石遗室诗集》、王国维《静庵文集》等,这个收录范围正好可以代表 “中国古籍”的下限。

  综合以上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及各类古籍编目的实践经验,我们现在可以为“中国古籍”的 定义确立如下两项基本条款:(1)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编撰(著作、编述、抄纂、注疏)出版( 写、抄、刻、印)的各类图书,均属于“中国古籍”范畴。(2)1911年以后至1919年“五四” 运动以前编撰出版的各类图书,凡内容涉及中国古代学术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 古典装帧形式(一般称为线装)者,亦应属于“中国古籍”范畴。这两项基本条款凸显了“中 国古籍”的本质特征,即成书和出版的时间大抵属于中国古代社会,而其图书内容、著述方 式及装帧形式又大抵属于中国旧式学术传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古籍的下限要从19 11年延至1919年,这是因为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是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标 志。晚近以来在西学影响下出现的新思潮至“五四”时期已形成洪流,此后人们著书立说的 内容和体例与前大异其趣,文体也由文言变成了白话,出版物的装帧形式大多趋向西式,这 一切赫然画出了中国新旧学术的分野。因此,将1911年至1919年的一个短时期作为新旧交替 的缓冲期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乎中国传统学术发展史的实际情况的。
 
  说到这里还要请大家注意,在我们的论述中一直避免简单地使用“古籍”这一字眼,而是全 称“中国古籍”,这是有其道理的。我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而古籍则是中华民 族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当我们指称“中国古籍”时,无疑是指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个载体, 而非仅限于汉民族的古籍或用汉字写成的古籍。因此,使用“中国古籍”这一概念,可以包 括少数民族的古籍或用少数民族文字写成的古籍在内。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在国家有关古籍 整理出版工作的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譬如1982年4月国家民委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委下发的文件中就曾明确指示:

  少数民族古籍目前亟待抢救、搜集、整理和研究。我们希望有 关科研、教 学和藏书单位,根据自己的人力和条件,把整理和研究少数民族古籍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科 研规划,并迅速付诸实施。同时希望有关教育、文化和出版部门重视培养整理少数民族古籍 的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出版工作。

  此事在学术研究领域,也已有学者郑重提及,如上引黄永年的《古籍整理概论》便写道: 我国的古籍在数量上自以用汉文撰写的为最多。此外,还有用 满、蒙、藏 、彝等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当然也是我国的古籍。只是因为整理这些用兄弟民族文字撰写 的古籍需要另一套专门学问,在方法上也和整理汉文的不尽相同,因此通常所谓古籍整理只 限于汉文古籍。

  又上引李修生等所撰《古籍整理与传统文化》亦指出: 我国的古籍多为汉文,此外还有藏、蒙、满、彝、傣、回鹘、 西夏、契丹等二十余种兄弟民族文字,自亦为中国古籍。

   由此而言,要为“中国古籍”下一个定义,除了上面所说的两大条款,还应该增加第三个条 款,即以少数民族文字撰写的古籍,亦属于中国古籍范畴。

   有了这三项条款,“中国古籍”的概念是否就算完整了呢?也还不能。正如李致忠《古籍版 本知识500问》所说,“中国古籍”的涵盖面甚广,“它不仅涵盖了中国人的著作,也包括 了外国人在中国所写的著作”。据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统计,在明清“西学东渐 ”之际,耶稣会士在华译著西书凡321部,“中外学者合译或分撰的书籍,不下百数十种 ”。11翻检清修《四库全书》亦会发现,其采用书目共收入汤若 望 、利玛窦、南怀仁等西人著译23部,存目著录西书37部。另外,《四库》中还收有日本、朝 鲜、安南、印度人的著述。这说明清代四库馆臣对那些与中国文化学术关系密切的外国人著 述,已经兼容并蓄,视同己出了。其实不独明清之际有此情况,便是清代末叶,有所谓“新 学家”者,力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求知识于域外,对中国思想学术界也产生了不小 的影响。如梁启超所说:“时独有侯官严复,先后译赫胥黎《天演论》,斯密亚丹《原富》 ,穆勒约翰《名学》、《群己权界论》,孟德斯鸠《法意》,斯宾塞《群学肄言》等数种, 皆名著也。虽半属旧籍,去时势颇远,然西洋留学生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关系者,复其首也。 ”严复译作的思想启蒙作用是毋庸讳言的。有鉴于此,图书馆学界在古籍编目中有主张设立 “新学部”,以与经、史、子、集、丛等并列者。即使不能与传统四部并列,作为四部的附 编亦是不可或缺的。这样一来,“中国古籍”的定义又必须加上第四个条款,即凡外国人在 古代中国撰写的著译,或者说与中国古代思想学术密不可分的外国人著译,亦可属于中国古 籍范畴。

   总起来说,当我们使用“中国古籍”这一概念时,其完整定义应该包括四个方面:(1)1911 年辛亥革命以前编撰出版的图书;(2)1911年以后至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编撰出版,凡内容涉及古代学术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图书;(3)以少数 民族文字撰写的古籍图书;(4)外国人在古代中国撰写的著译,或与中国思想学术有密切关 系的外国著译图书。

(待续)

注
①北京大学图书馆学系、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合编《图书馆古籍编目·绪论》,中华书局19 85年版,第2页。
②《古籍版本知识500问·什么是中国古籍》,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古籍整理概论·绪论》第一节《什么是古籍》,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上海书 店出版社2001年补订新1版,第4页。
④《古籍整理浅谈》同题论文第一节《什么是古籍整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版, 第1页。
⑤《北京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⑥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组编《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书目》第1卷《目录门》,书目文献出版 社1990年版。
⑦《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丛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62页。
⑧《古籍整理与传统文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⑨《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李一氓《古籍整理的几个新 问题》,《人民日报》1986年7月25日第5版。
10《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1《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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