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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留言薄



《南部新书》点校商兑

崔文印


2003年

第七期(总389期)

第八期(总390期)

第十二期(总394期)

 

  近读中华书局新版点校本《南部新书》,发现此书无论在点还是在校诸方面,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今特择其有代表性的,拈出如下,以就正于点校者和诸位方家。

  一、一个不应有的错误

  本书124页,有这么一句话,按新标点本钞录如下:天宝四载,改尚书无颇字为陂。

  按照这个标点,这句话意思是,天宝四载,把一个任职尚书叫“无颇”的人,改其字为“为陂”。但唐玄宗时,有一个叫“无颇”的尚书吗?

  其实,这里的“尚书”根本不是指官衔,而是指作为儒家经典之一的《尚书》。所谓“无颇”,是《尚书·洪范》中的两个字,唐玄宗自以为“颇”字与上下文不押韵,于是下令改“颇”为“陂”。这条诏令名《改〈尚书·洪范〉“无颇”为“无陂”敕》,颁布于开元十三年,其全文就保存在《唐大诏令集》卷八一。今略引证如下:

  朕听政之暇,乙夜观书……每读《尚书·洪范》,至“无颇”、“尊王”之义,三复兹句,常有所疑:据其下文,并皆协韵,唯“颇”一字,实则不伦。又《周易·泰卦》中“无平不陂”,《释文》云“陂有颇音”。“陂”之与“颇”,训诂无别,为“陂”则文亦会意;为“颇”则声不成文。应由煨烬之余,编简堕缺,传授之际,差别相沿,原始要终,须有刊革。朕虽先觉,兼访诸儒,佥以为然,终非独断,其《尚书·洪范》“无偏无颇”字,宜改为“陂”,庶使先儒之义去彼膏肓,后学之徒正其鱼鲁……

唐玄宗所指,乃《洪范》中的下列文字:

  无偏无颇,尊王之义。无有作好,尊王之道。无有作恶,尊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在“无偏无颇,尊王之义”下面的几句,“好”与“道”、“恶(wù)”与“路”、“党”与“荡”,都协韵,即唐玄宗敕令中所称:“据其下文,并皆协韵。”他认为,只有“颇”与“义”不协韵。因此,他根据《周易·泰卦》中“不平不陂”句中的“陂”字,与“颇”训诂无别,因此断言这里的“颇”字有误,应当是“陂”字,并下令改了这个字。

  唐玄宗在这里实在是一知半解,他不知道“义”的古音为“我”,正与“颇”协韵,因而作了个错误决定,露了一千古大“怯”。

  针对唐玄宗的错误,北宋宣和六年(1123)宋徽宗下了一道手诏:

  唐开元中,以《洪范》“无偏无颇,尊王之义”声不协韵,遂改“颇”为“陂”,诬伪汨真。可下国子监、秘书省,复从旧文,以“陂”为“颇”,使学者诵习不失箕子之言。(见《宋会要辑稿》《崇儒》四之十三)

  可惜这道手诏下得太晚了,因为不到3年,宋徽宗就成了金人的俘虏,被终身困死在五国城。这就是说,他这一手诏,既对宣和六年以前的钞本、印本无能为力,又由于一度亡国,对宣和六年以后的钞本、印本也影响甚微了。直到今天,我们看到的《尚书·洪范》那段文字,大都还是唐玄宗所臆改的样子。说到这里,《南部新书》那12个字,就可以作如下标点:天宝四载,改《尚书》“无‘颇’”字为“陂”。

  但这还没有完,这里最好能够出一条校勘记,指出“天宝四载”的记时是错误的,正确的应是“开元十三年”。这正是陈垣先生所称的“他校”。

二、两个不应有的破句

  新版126页有下面一段,按其标点钞录如下:郑珏第十九,应进士,十九年及第,十九人及第,十九年后入相。

  郑珏不仅是名门之后,他的叔祖就是唐朝有名的宰相郑綮。而且关于郑珏的事迹,不乏记载,即如上面那段话,看了《旧五代史》卷五八《郑珏传》,就不会错成这样。《郑珏传》云:初,珏应进士,十九年方登第,名姓为第十九人,自登第凡十九年为宰相,又昆仲之次第十九,时亦异之。

  尤其是辑录《旧五代史》的馆臣,还在这里加了一条案语:

  案《古今事类》云:郑珏当唐昭宗时作相,文章理道,典赡华美。小字十九郎,应举十九年方及第,又第十九人,至相亦十九年,时皆异之。考珏以光化中登第,历相梁、唐,而《古今事类》以为唐昭宗时作相,误也。

  写到这里,不难明白,上段文字正确的标点应是这样:郑珏第十九,应进士十九年,及第十九人,及第十九年后入相。

  新版150页,仍有一段令人莫名其妙的话,今按其标点钞录如下:伏以凶恶不去,辇毂难为。肃清勤劳,不酬官吏,无以激劝……

  按着这个标点不知作何解。正确的标点应该如下:伏以凶恶不去,辇毂难为肃清,勤劳不酬,官吏无以激劝……

  三、几处应更准确的地方

  16页:郾入京为员外郎分司,判西台。

  按,这里的“分司”,显然不是指在陪都(洛阳)的任职,而是分管之义。故其标点似应是:郾入京为员外郎,分司判西台。

  21页:贞元十七年,翰林待诏戴少平死,十六日复生。

  按,就其文义而言,是说戴少平死了16天,又活了。而不是说他在16日那天活了。这样,其标点似应是:贞元十七年,翰林待诏戴少平,死十六日复生。(或者戴少平后不逗,连读下去亦可)

  90页:永徽之理,有贞观之遗风,制一《戎衣大定乐曲》。

  按,据《新唐书》卷二一《礼乐志》载:“帝(按指唐高宗李治)将伐高丽,燕洛阳城门,观屯营教舞,按新征用武之势,名曰《一戎大定乐》,舞者四十人,被五采,持槊而舞……”这里的永徽,正是唐高宗的第一个年号,“永徽之理”,即“永徽之治”,因为“治”字犯了高宗的名讳,故改称理。据此,可知,此曲名《一戎大定乐》,故不应把“一”字标在乐曲名之外,又,其名中“衣”字似是衍文,当删去。

  131页:元和十五年,辛邱度、邱纾、杜元颖同时为遗补令史分直。故事,但举其姓,曰:“辛、邱、杜当入。”

  按,何谓“分直”,即分别在宫中值班。因此,分直不应与“遗补令史”合在一起。正确标点似应是:元和十五年,辛邱度、邱纾、杜元颖同时为遗补令史。分直,故事,但举其姓曰……

  四、略说本书的校勘

  本书校勘,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是一些校勘术语的使用。在校勘过程中,凡属不用出校勘记而直接改的情况,称作“径改”,对于避讳字的改动大都属于这种情况,如写了校勘记,还说“径改”,就不免自相矛盾了。如本书13页校勘记第19:“鱼玄机,张本避讳作‘鱼元机’,径改。”30页校勘记第58“玄孙禹FCE5,张本‘玄’避讳作‘元’,径改。”都属此类。另外,这里所称的“张本”,即清张海鹏刻的《学津讨原》本,这个本子已被整理者确定为整理本的底本,因此,在校勘记中,应称底本为是。

  通假字、古今字、异体字,都不在校勘范围,或者说,径改就可以了,本书这类校勘记不少,如57页校勘记第24,“尝”作“常”,同页校勘记第26“以”作“已”,同页校勘记第31“於”作“于”,第91页校勘记第6“FDA1”作“怪”,第94页校勘记第40“FDA2”作“FDA3”之类,似都不必出校勘记,直接统一成通行字就可以了。

  诚如清代学者段玉裁所说:“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也,定其是非之难。”(见《经韵楼集》卷一二《与诸同志书论校书之难》)所谓“定其是非”,即判断各本异文的正误。本书在这方面似欠功夫。今举一例。131页讲唐代杜兼藏书,卷后必有题云:清俸写来手目校,汝曹读之知圣道,坠之鬻之为不孝。

  这“手目校”,137页校勘记第34云:“伍本‘目’作‘自’。”其实“手自校”是过去藏书家常用语,是指亲自动手校书,自非他人代劳可比,故特别标出,以示手泽之重,而“手目校”显然欠妥。因此,这里出异文校记就太不应该了。

  最后,该书72页,把“天宝四载”印成“天实四载”,无论编、校都显得粗疏,实不应出现这样的错误。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我写此文的目的,也只在于希望大家重视古籍点校问题,多用点功力,少出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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