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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古籍整理留言薄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李商隐研究的新成果和坚实文献基础
    ——《李商隐文编年校注》学术价值窥管

董乃斌

2002年
第一期(总371期)
第二期(总372期)
第三期(总373期)
第四期(总374期)
第五期(总375期)
第六期(总376期)

第七期(总377期)

第八期(总378期)

第九期(总379期)

第十期(总380期)

 

 

  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刘学锴、余恕诚十年磨一剑,终于完成134万字的《李商隐文编年校注》,并于2002年3月由中华书局出版,从而与他们所著的《李商隐诗歌集解》、所编的《李商隐资料汇编》形成一个李商隐研究成果系列,为今后的李商隐研究奠定了更坚实的文献基础。

  晚唐杰出诗人李商隐在文学史上向以诗名,其实他也是很有成就的文章家。他“十六能著《才论》、《圣论》,以古文出诸公间”(《樊南甲集序》),后在令狐楚门下学会并精通“今体”,即当时官方章表奏启应用的骈体文。因其大半生为人作幕,撰写骈体的公私文书就成了他的职业和谋生手段。他生前曾自编文集《樊南四六》、《四六乙》,各20卷,约800多篇,遂确立了骈文家的地位。但从现存文章看,其古文成就也很高,只是数量可能不及骈文而已。

  研究樊南文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们多数虽系应用文章,却同时也是美文,本身具有很高审美价值;第二,樊南文与玉溪诗有深刻的内在关联,参照研究可收相得益彰之效;第三,这些文章的写作与李商隐平生行迹和个性学识密切相关,是考证其生平、思想的重要资料。正因为如此,樊南文早已引起历代研究者的重视。在《文苑英华》、《唐文粹》、《永乐大典》和清编《全唐文》所收李商隐文的基础上,清人先后有《李义山文集笺注》(徐树〖F8B6〗、徐炯)、《樊南文集详注》(冯浩)、《樊南文集补编》(钱振伦、钱振常)的编撰。近人张采田《玉溪生年谱会笺》和岑仲勉《玉溪生年谱会笺平质》,在考证李商隐生平时,也对他的文章作了精深的研究。

  前人的研究是开创性的,但也因此存在着许多欠缺。最明显的问题是各本均非李商隐文全编,而只是分别刊载了李文的一部分;其次是均为分体编排,虽然编者对各篇文章的作年有所考证,但毕竟前后错杂,读来不免头绪纷乱;至于笺解注释存在一些错误或未尽之处更是意料中事。刘、余二位的《李商隐文编年校注》充分利用前人成果,把这一研究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他们以多年研究李商隐其人其诗其文的深厚积累,对现存李商隐文作了系统的、总结性的整理,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精审可信、资料详备、编排合理因而极便利用的本子。此书已成为今后深入研究李商隐的新出发点和必读书。

  《校注》撰者的工作,是“在徐、冯、钱三种笺注本及张、岑二家考订补笺之基础上,进一步作系年考证、校勘、笺注,合本集与补编为一编,改分体编次为编年”(《凡例》)。其书5册,录李商隐编年文335篇,未编年文17篇,另有前人辑得和撰者新辑的佚句若干,是目前收录李商隐文最全的文集。每篇文下分条辑录诸家系年考证和笺校注释,使本书带有集注的性质,读者一书在手就能遍知各家观点;每篇文章的[注一]例为系年考证,列出前人说法之后,即在“按语”中提出自己的判断和编年依据,由于撰者对李商隐诗文做过全面深入研究,对晚唐史十分熟悉,可谓既有全局在胸,又能曲达旁通,因此无论沿用陈说,还是自创新论,都能扎实有力、理由充足,每条[注一]和按语也就成为最集中体现《校注》撰者研究功力和成就的所在。以后的诸条注释也是如此,撰者细审前人的校笺注释,择善而从,纠正讹谬,并作大量“补注”和按语,对用典甚 多的樊南四六做了很好的疏通诠解。全书按语(含每篇[注一])1723条,补注5294条,合共7017条,由此可见《校注》撰者工作量之浩繁,全书的学术质量亦由此得到保证。书后附录载李商隐文佚篇篇目、分体目录、历代史志著录及序跋凡例等资料,这也体现了古籍整理的规范。

  笔者对李商隐研究十分关注,初读《校注》即感收获良多,可惜本文不能一一缕述,兹略举数例,以窥《校注》学术价值之一斑。

  先说李商隐文的系年考证,这是《校注》工作的主体和重点。冯、钱、张诸位虽已创始于前,且颇有精到之处,但有些地方还是比较粗略,错谬亦复不少。例如,冯氏号称严谨,但其《详注》卷六《为李兵曹祭兄濠州刺史文》竟擅改原文以就己说(将原文“(竟陵)山水”改为“严陵”),指“李兵曹兄”为李文举,谓“文为义山东川归后所作明矣。”张氏《年谱会笺》指出了冯氏凭虚臆决,武断改文的错误,但仍认为此文“何年所作,无从悬测”,故将其置于“不编年文”中。刘、余《校注》首先校正原文,然后根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册府元龟》中有关材料考出李兵曹之兄是李从简,并据《唐会要》及此祭文推定从简行年、卒期,遂编此文于会昌元年。这就克服了前人的错误,解决了前人未能解决的问题。

  类似的例子很多,像钱氏《补编》也有擅改原文的问题,见《为濮阳公上淮南李相公状三》,《校注》自然也给予纠正。又如《为濮阳公陈许奏韩琮等四人充判官表》、《为濮阳公陈许谢上表》、《为濮阳公陈许举人自代状》诸表状,冯、张一律置于会昌元年,刘、余《校注》则依据史文将它们分别考定为开成五年十月和十一月所作,并且进一步指出冯、张致错的原因:“冯、张因力主开成五年九月至会昌元年正月商隐有所谓‘江乡之游’,故将商隐代拟之陈许诸表状启牒统系于会昌元年正月。现既证明茂元出镇陈许在开成五年十月,商隐又随往陈许,代拟一系列表状,则开成五年九月至会昌元年正月,商隐无江乡之游,益可定论。”(502页)

  原来,在李商隐生平考索中,有一大聚讼公案,即他在唐文宗开成末至武宗会昌初(840—841)的秋末春初是否有过一次“江乡之游”。冯浩笺注玉溪生诗,“从篇什中参悟”,首创义山开成五年辞弘农尉后曾南游洞庭江湘一带的说法,并举出《崇让宅醉后沔然有作》诗“新秋仍困酒,幽兴暂江乡”,谓就是指此而言。这是一个大胆的假设,张采田《玉溪生年谱会笺》表示完全赞同。后虽有岑仲勉质疑,但冯说影响仍然很大。刘、余二位早在笺释李商隐诗时,已提出不同意见,论证了“江乡之游”的不存在。当时主要是从义山哭、赠刘FDA1的几首诗创作时间上提出怀疑,后因发现刘FDA1之子刘埕墓志,知刘FDA1之死不在会昌初而更坚其说。现在笺注李商隐文,对这段时间内李商隐文章做了细致考订排比,进一步弄清了义山的行踪是:开成五年九月辞弘农尉→至济源移家→十月到达关中,置家长安→应王茂元召,赴陈许幕→本年末次年初,又曾寓华州周墀幕。《校注》本从《上河阳李大夫状一》到《为京兆公陕州贺南郊赦表》共十九篇文章,清楚地说明了商隐此间的活动。在《上李尚书状》的[注一]中,撰者按语详细论证了此文“系(义山)移家抵达长安后所上”,“当上于开成五年十月十日或稍后”。并据此后数文指出“商隐移家关中后不久即赴陈许。茂元镇陈许,招其前往……,其时约在十月下旬。在陈许幕为茂元草拟表状牒文多篇,岁末年初,又曾寓华州周墀幕,有为周墀、韦琮所拟表状”。有了这些具体证据,就使其结论“即此亦可证开成五年九月至会昌元年正月,商隐绝无冯、张所谓‘江乡之游’”(461页),更加坚牢可信。

  像这样从实证出发对商隐行年作出大大小小订正的地方,在全书中所在多有,破“江乡之游”说,只是其中较突出的一例。这些地方显示了《校注》很强的学术性。

  《校注》撰者前曾出版《李商隐诗歌集解》,故往往能联系诗文作全盘考虑,对义山生平行踪提出新见。此点给我印象很深。《剑州重阳亭铭》一文,徐树〖F8B6〗辑自《全蜀艺文志》,冯浩对其真伪有所怀疑,认为此文杂有明人杨慎文字。《校注》根据《全唐文》、《金石录》等书论定其非伪,并详考其文所涉人事,均一一与史吻合。此文末署大中八年九月一日,文中提到的当时兴元尹、山南西道节度使是蒋〖F8F0〗(大中八年至十一年在职),《校注》撰者马上想到“冯浩《玉溪生诗笺注》将《行至金牛驿寄兴元渤海尚书》系于大中十年商隐罢东川幕随柳仲郢还朝途中,显误。此当是大中八年之前封敖尚在兴元任时商隐另有一次行经金牛驿至京或至兴元之行程。此诗之系年当改”(2194页)。后来果然以此为契机深入探索,做出了义山在梓幕的五年中曾有返京之事的崭新推断(见《文史》第58辑)。倘非撰者精熟义山诗文并善于联想,便不会有此发现。

  冯浩、张采田对商隐文的编年,考证基本到年,然后按写作年代大致先后排列,《校注》撰者除纠其错漏外,又进一步细辨写作时间,尽可能从文章本身或参照史文弄清季节、月份甚至具体日子。例如,《为安平公(崔戎)兖州奏杜胜等四人充判官状》,冯、张没有细考状文,即想当然地将其置于《为安平公兖州谢上表》之后,《校注》则指出四人皆为崔戎华州刺史时僚属,故崔于三月接到任命即行奏辟,状文应写于五月到任后的《谢上表》之前。时间虽只差两月,但写作确有先后之不同,《校注》的系年显然更精确。又如《为尚书濮阳公(王茂元)泾原让加兵部尚书表》及致中书门下诸相公状等七篇,钱、张之笺均未详考作时,《校注》考出商隐入王茂元泾原幕为开成三年暮春,乃定诸文作于此年春夏。《为濮阳公上杨相公状》等一组文章,钱笺亦未定作时,而张笺系年小误,《校注》考定数文系杨嗣复、李珏、陈夷行等人由准相即真时所作,当在开成三年九月,而不是如张笺所说的在这之前。《为濮阳公与刘稹书》是樊南文中重要的一篇,冯、张均将其系于会昌三年,这是对的,但未细考月日。《校注》根据文中称刘稹为太傅,结合朝廷赠、削其称号的制敕下达的时间,精确考定其文当作于刘稹已被赠太傅而尚未被削之前,也就是会昌三年五月七日到十三日之间,此等处都见出《校注》撰者的细心认真,故能在系年考证上超过前人。

  再看校勘。校勘并非纯技术性事务,校者需对文章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否则面对异文将会无所适从。如《代安平公遗表》“超擢之际”,冯注改为“迁擢”,并谓:“以形近,讹‘迁’为‘超’也。”《校注》在核校诸本并统贯上下文后,指出“作‘超擢’正与下‘独出常伦’相应,冯改无据。”(85页)如《上郑州萧给事状》“便垂延纳”,钱注本作“使垂”,张笺就此发挥,距事实更远。《校注》则予以改正。(92页)又如《上河中郑尚书状》,题目诸本均同,但文中内容与义山身份经历显然不合,《校注》乃细考史文,说明此文实为义山代王茂元所作,题目应加“代濮阳公”四字。(335页)再如《为尚书渤海公举人自代状》,诸家初以“渤海公”为高元裕,然按元裕解读此文则与史不符,文意〖B473〗格。《校注》从本文内容入手,考明文中所谓“方营〖B225〗毕,肇建园陵”是指为唐武宗建陵墓,故文章应作于会昌六年,此时京兆尹是韦正贯,他确有可能举周墀和崔龟从自代,文中所举周、崔历官与二人会昌末的情况正相符合,若然,则此文题目应为《为京兆公(韦正贯是京兆人)举人自代状》。考校到此,本可径改,但《校注》撰者还要追问:为什么会发生这个错误呢?于是根据义山文集中不止一次出现的前题与后文相接(前文失去,后题亦失)的情况,作出推断:“颇疑商隐曾为高元裕、韦正贯各拟举人自代状,二状相连,抄手脱写《为尚书渤海公举人自代状》之正文与《为京兆公举人自代状》之文题,遂将前题与后文合而为一。(此种情况,与《为汝南公元日朝会上中书状》颇为相似)”(1163—1164页)。虽是假设,却深入了一层,且所据不是孤证,所论合乎情理,如非对商隐文集玩之甚熟,很难有此妙悟。更有甚者,《校注》撰者竟能发现义山作文的一个习惯性错误。《为濮阳公与刘稹书》、《梓州道兴观碑铭》两次用到“壮室之年”这一成语,但两次都系“强仕之年”之误。前文指刘从谏,当时他四十一岁,故可云“才加强仕之年”(《礼记·曲礼上》:“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后者义山自指,作此《碑铭》是大中六、七年(852或853),义山也是四十岁左右。据此,《校注》在按语中指出应予校改的意见。此等处显然已不是一般的文字校理。

  最后略说补注。全书补注五千多条,有的纠补前人之失注或错谬,如《奠相国令狐公文》“昔梦飞尘,从公车轮”,徐注引《帝王世纪》梦飞尘而得风后事,迂曲而不切文意。刘、余补注则曰“此‘飞尘’盖指车尘,非用风后之典,视下句‘从公车轮’可知。”(211页)又如《为濮阳公上杨相公状一》“兰台超假于前行”,钱笺失注“前行”,引《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兰台是御史台或宫中藏书之兰台,则此句与王茂元无涉。刘、余补注首先引《唐会要》释唐代尚书省六部以兵、吏与左右司为前行,以刑、户为中行,以工、礼为后行,凡升迁须由后而中而前,再据应劭《汉宫仪》释兰台为兰省,即尚书省,则此句乃切王茂元超擢兵部尚书事。此外如对“列校”(《为安平公谢端午赐物状》)、“两胁气注”(《代安平公遗表》)、“关试”、“长道”(《上令狐相公状六》)、“户小”(《白居易墓志铭》)、“弟瘦兄肥”(《为濮阳公上汉南李相公状》)、“假名省署”(《为濮阳公贺牛相公状》)、“接旧阴于桃李”(《祭裴氏姊文》)等词句的补注,均属此类。

  有的补注是对文章含义作更深入的解释阐发和辨正,如《为濮阳公附送官告中使会状》、《为濮阳公泾原谢冬衣状》两次用到“垂露”一词,旧注仅谓此是书法中的一种笔法,补注则更引庾信《谢明皇帝赐丝布等启》“垂露悬针,书恩不尽”语,指出其双关书法与君王恩泽之意,解释无疑加深一层。又如《祭外舅赠司徒公文》是义山悼祭岳丈王茂元的,不免对王有所美化,如说他在岭南廉洁,《校注》引《旧唐书·王茂元传》后,指出:“茂元在岭南虽有政绩,然颇积财货,‘酌泉’数句表其廉洁,与史载相违。”(880页)《上许昌李尚书状一》“上谷受符,值卿子丧元之后”一句,旧注失考,《校注》则补出易定节度留后李士季因不允三军擅立新使而被杀害之事,以具体说明状文“尝在重难之地”的含义——李尚书(执方)曾出镇的易定乃骄兵悍将横行的“重难之地”。(974—975页)此类例子比比皆是。樊南文多与晚唐史事相关且用典频繁,因而今日读者感到比较隔阂难懂,《校注》的这些补注无论对于专业研究者还是一般读者,确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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