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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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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总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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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总3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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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总3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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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总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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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总3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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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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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指出,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工作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1998〕91号)指出,“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根据国务院上述规定,为了继续做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署党组1999年5月11日会议研究,决定组建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一、成立“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新闻出版署署长担任,另设常务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副组长。
三、原“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和顾问改任“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和顾问,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可适当增补成员和顾问。
四、根据署“三定规定”,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为一个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图书司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从中华书局遴选干部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是: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落实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古籍整理出版方面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工作;组织有关重点项目的评审、资助、出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工作;继续编辑出版《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承担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业务作如下调整:
①继续办好《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待条件具备的时候将其转为公开出版物;
②停办《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杂志;
③停止出版《传统文化研究丛书》;
④做好《中国古籍总目》、《中国古籍总目提要》出版的宏观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整理和出版工作委托有关单位人员和出版单位进行,并相应成立工作委员会和编委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整理和编辑进度。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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