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校点释例(初稿)(上)
〔编者按〕
这里登载的《古籍校点释例》(初稿),是由中华书局总编室于1991年10月组织撰
写的,最早发表在《书品》1991年第四期。中华书局总编室在刊发题记中说:
近十年来,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有很大的发展,不少出版社出版了为数众多的高质量的古
籍整理著作,不但为学术研究提供经过系统整理的资料,也为广大读者阅读古代著作提供信
实可靠的本子。但不可否认,也有不少的古籍整理本,无论在校勘或标点上都存有大大小小
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为进一步提高古籍整理的质量,尽量减少校勘和标点中
的错误,我们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就校勘和标点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发生差错的问题,
提出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处理办法,起名为《古籍校点释例》,附于本期《书品》刊出,以供
古籍整理工作者和编辑出版工作者参考。这还仅是草稿,无论说明文字或所举的例子,肯定
还有不尽妥善之处,希望读者多提意见,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
这份《释例》,是由我局赵守俨、程毅中、许逸民、张忱石以及傅璇琮等同志经集体讨论
后写定的。
我们现在重新刊发这篇《释例》时,又是九年过去了。在这20世纪的最后九年中,古
籍整理出版工作虽然面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冲击,受到各种压力,但仍然保持了持
续发展的势头。特别是在新版古籍的出书品种、版式编排、装帧设计和扩大发行范围方面,
均取得了突破性成就。这是十分令人欣喜的。然而我们又不能不看到,在古籍图书出版的大
潮中,有时也不免泥沙俱下,出现了一些整理方式不规范、点校体例不完善,乃至标点、今
译谬误百出的低劣产品。古籍整理出版是关乎优秀传统文化的承传,关乎子孙万代的大事情,
我们每一位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学术素养,兢
兢业业,不断提高古籍整理图书的学术质量。
有鉴于上述情况,本刊在征得《书品》编辑部同意后,拟分为两期重新刊登《释例》,以
便为大家提供一种学习材料。另外,据中华书局同志说,当初讨论《释例》时,还拟撰写影
印、索引、丛书等篇,后来因为情况变化而未能完稿,十分可惜。本刊认为续写《释例》在
目前尤为必要,因此,已决定物色人选撰写,俟完成后,亦将在本刊陆续发表。将来如果可
能,当结集为《古籍整理释例》手册,作为常用的案头参考书。
校勘
一、校勘之前,应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进行比较研究,尽可能选定内容最完整、错
误最少、校刻最精的版本作为底本。
二、在弄清版本源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版本作通校。同出一源的版本原则上
应选用祖本或最早的本子,但也可采用经过后人精校的翻刻本。再选用若干其他版本作参校
(即在通校中遇见异文时再去查对,不作逐字对校)。本书有前人校勘成果的应尽量参考,充
分吸收其中正确的意见,并尽可能对它的举证和引书进行覆核。
三、如果无法取得选定的善本(包括复印本)作为底本,可以用比较易得的版本作工作
本,按照善本过录在易得的版本上,改成与善本完全相同的本子后作底本,然后进行校勘。
四、首先要做好版本对校。是否运用本校、他校以及如何进行本校、他校,可根据本书
具体情况决定。运用理校法尤其需要慎重,理校一般应与版本校、他校相结合,不宜只凭理
校改动本文,可以在校记中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校勘者的意见。
五、要区分校勘与考证的界限。由于文字异同造成的事实出入,应当用考证的方法去判
断是非,如人名、地名、时间、名物的歧异等等。但纯系事实的出入,则是笺证、考释应当
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校勘的范围。
六、凡底本不误而他本误者,一般不出校记。情况特殊的书,或目的在于反映各本面貌
的,也可以罗列异同,以便参考。如隋树森编的全元散曲(中华书局版)、郑振铎等校勘的水
浒全传(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等。整理者对本书及版本作了调查研究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和不同读者的需要,确定校勘的体例,在本书凡例或前言、后记中加以说明。
七、底本上可以确定的讹(错字)、脱(缺字,或称作“夺”)、衍(多字)、倒(颠倒)
应在本文中改正,并写出校记说明依据及理由。校改原因显而易见的,也可以不举理由。
八、正文改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加上增删符号,以便读者一望而知底本原貌,加方括
号表示增字,加圆括号表示删字。
例(一):
此大事,愿(吏)〔更〕择可者。(汉书一○页,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
再在校记中说明改字理由。
一○页二行愿(吏)〔更〕择可者。景、殿本都作“更”。王先谦说作“更”是。(汉书
四七页)
另一种是不加增删符号,在校记中加以说明。(如魏书以下各史。)
例(二):
未尝不送至车后--“未”原在上句“行”字上,据影宋本及沈校本乙正。(世说新语校
笺一八页,中华书局版)
九、别本或他书有异文,文义可两通,不能断定是非者,可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例(三):
六页八行欲分留守之按:通鉴“留”作“兵”。(后汉书四二页)
例(四):
往来时屡改“来”影宋本、草堂本作“还”。(杜诗详注二三五三页,中华书局版)
一○、正文有疑问,无法解决者,也可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例(五):
四页八行更始元年正月甲子朔张曾读史举正及黄山后汉书校补并谓据下文“二月辛
巳”,则正月甲子非朔。今按:是年正月壬子朔,此或衍“朔”字,或“甲子”为“壬子”之
讹。(后汉书四二页)
一一、校勘记的位置和写法,可因书而异。可放在一篇一段之后,也可以放在一卷之后。
篇幅较少的书,也可以放在全书之后。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每条校记都应写明页数行数,或
按正文校勘记的序号,举出原文的一句或有关词语,加以说明。
例(六):
五○页一四行汉王为发(葬)〔丧〕,景、汲古、殿本都作“丧”。王先谦说作“丧”是。
(汉书八三页)
例(七):
六一页七行丹(杨)〔阳〕景、殿本都作“阳”。(同上)
校记放在一篇之后的,可在正文的一个表示停顿的标点之下加上注码,校记可以不举出
原文,只说明校改之处。
例(八):
〔一〕“雕锼”原作“搜”,据蒋本、戊签、影宋抄、钱本、悟抄、席本及才调、律髓
改。(李商隐诗歌集解一页,中华书局版)
例(九):
〔二〕“於”原作“而”,今从集甲卷十九、郎本卷一、《隐居通议》卷五、《穰梨馆过眼
录》卷二。(苏轼文集三页,中华书局版)
校记放在正文里的,可随文注于当字之下,用小字排。可以不举出底本原作何字,校记
句末可加句号。
例(一○):
大钧无私力,万物李本、焦本、和陶本作理。曾本同,又注,一作物。自森著。(逯钦立
校注陶渊明集三六页,中华书局版)
校记句末也可以不加句号。
例(一一):
辎囊长旧山楼本作常,四库本作浑,张本、赵本作独似狱长空。(全宋诗九○三页魏野和
三门窦寺丞见寄,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但这样随文注于当字之下易使文句割裂,不便阅读,因此也可采取另一方式,即将校记
列于句下,如上例魏野诗,可写作:
辎囊长似狱长空。上一长字,旧山楼本作常,四库本浑,张本、赵本作独。
一三、显著的版刻错误,根据上下文可以断定是非者,如“己”“已”“巳”的混同之类,
不论有无版本依据,可以迳改而不出校记。
一四、作者原文避本朝名讳及家讳者,一般不改,个别影响理解文义的避讳字,可出校
说明。缺笔字则补足笔画。
一五、明清人传刻古书避当朝名讳而改,或引用古书而避当朝名讳者,如“桓玄”作“桓
元”、“玄怪录”作“元怪录”、“弘治”作“宏治”之类,应据古本及原书回改,可于首见处
出校说明,馀皆迳改,不再一一出校。
一六、一般虚字出入可以不出校,但文学作品的虚字涉及修辞优劣的,原则上以出校为
宜。
一七、古书中的古今字、通假字、异体字、俗体字等,一律不出校。宋代以前的古书及
有关语言文字学的著作,异体字一般不改。元明以后的书,不常见的异体字及不合规范的俗
体字,如“岛”作“■”,“沿”作“氵公”、“恶”作“{西心}”、“船”作“舡”、“衔”作“
卸”之类,可根据实际情况改成通行的繁体字,改了也不出校。版刻中的错字,如“焰”刻
作“舀”、“”(只)刻作“氐”、“千”刻作“<千羽>”、“餐”刻作“食”,“寤寐”
刻作“■■”之类,应改成规范的繁体字。一本书内的用字应力求统一。用简体字排印的书
可另作规定。
一八、校记文字力求简明扼要。运用校勘用语应符合习惯用法。普遍性的问题可在凡例
或前言后记中说明。
(程毅中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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