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卷 文献篇

棋经诀

宋·黄庭坚

  黄庭坚(1045~1105),字鲁直,号山谷道人,晚号涪翁,分宁(今江西修水)人。谥文节,人称文节公。英宗治平四年(1067)进士,调叶县尉。神宗熙宁五年(1072),除北京国子监教授。元丰三年(1080),改知吉州太和县。六年,移监德州德平镇。哲宗立,召为校书郎、《神宗实录》检讨官。逾年迁著作佐郎,加集贤校理。擢起居舍人,秘书丞。绍圣二年(1095),以元祐党人贬涪州别驾,黔州安置。徽宗即位,召还,旋以文字罪除名,羁管宜州。崇宁四年,卒于贬所。黄庭坚是“苏门四学士”之一,江西诗派创始人。晚年皈心释氏。著有《豫章黄先生文集》、《山谷琴曲外篇》等。

  初下十子以来,进未可谋杀,退未可占地,各逐其宜,以求有力,此立理之道。下及三十子以后,布置稍定,须观局之强弱,或占地,或刑克,必观于利,此乃行用之时也。杀不必须得,地不必须破,占不必广,此三者,取舍之道。

  棋之所切,无出于胜。傥或局胜,专在自保。或局弱,即须作行。然作行须是敌人有衅,无衅而动,必败之道也。棋之机要,多在外势,取局之要,在于鸿渐。

  棋有三败:一者欺敌,二者不辨局,三者多错。

  又有六病:一者贪杀,二者取舍不明,三者无劫兴劫,四者苦觅奇行,五者知微不妨,六者稍胜望筹。

  棋之大要,先手不可失。局初有大利,方可弃之;局中有倍利,方可弃之;局末有不得已,方可弃之。

  古之经诀,皆述简易,贵于立理,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或逍遥得极,高道自乐,终局雅淡,是其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