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忆兵  著

 
第四节     枢密院参预军政以外的政务 

枢密院掌军政,且有一整套完善的权力行使机构,这在宋人史书或《宋史·职官志》中已经介绍得十分清楚。宋初,武臣意识到帝王分臣下之权以便操纵的意图,恪守本分,不愿过问军政以外之事。《宋史》卷358《曹彬传》载:“(曹彬)平蜀回,太祖从容问官吏善否,对曰:‘军政之外,非臣所闻也。’”这样的态度就很合太祖之意。但是,如前所言,二府各行其是之弊端甚多。因此,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二府之间的相互参预也就越来越多。这种参预不仅仅是中书对枢密院的单向性的参预,而是二府之间相互的双向性地参预。

阅读宋代史料,就能够发现不仅仅是宰相干涉军政,而且枢密院也参与军政以外的大事、甚至小事的商议或决策。如: 

时二府合班奏事,琦必尽言,虽事属中书,亦指陈其实。同列或不悦,帝独识之,曰:“韩琦性直。”(《宋史》卷312《韩琦传》) 

韩琦时官枢密副使,却时时议论宰相管辖的事务,仁宗仍以其为忠直。可见,枢密院长官干涉军政以外政事,并不会被认为是越权。 

(哲宗元六年)枢密院奏事已,韩忠彦问:“赵君锡、贾易罢,不知因依,岂非言苏轼否?”太皇太后曰:“是也,辄将题诗事诬轼。”(《长编》卷464) 

韩忠彦此时官知枢密院事,却过问台谏官被罢免之事,太皇太后也不以其越权,而与其认真讨论。可见枢密使等参与朝廷其它政务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又: 

(哲宗元符三年)上批付三省,以尚书及从官阕,令与枢密院参议。(《长编》卷520) 

文职官员的任命,本应该是宰相的行政职权,然皇帝要求与枢密院商议,三省也并不反对,可见这么做是符合通常惯例的。

其它如: 

(仁宗天圣五年)命参知政事吕夷简、枢密副使夏竦修《真宗国史》。(《长编》卷105) 

(仁宗庆历三年)诏三司下诸路转运司,具析诸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中书、枢密院议蠲减之。(《长编》卷139) 

(仁宗庆历三年)诏中书、枢密院同选诸路提点刑狱官。(《长编》卷144) 

 纵观历任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所为,朝廷一切大政皆参与商议、讨论,这也已经成为被宋人所普遍接受的现实。梁天锡先生认为枢密使职责与三省多有混淆之处,如除罢、国信外交事务、外族授官袭封、立捕盗赏格等等方面(《宋枢密院制度》第837页)。

枢密院对军政以外的政务或事务之参与,既可以追究其观念、制度上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又有不同环境、皇帝个人好恶等临时变化的因素。从枢密院的角度反观二府之关系,才能更加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间复杂的纠葛。

1、从枢密院的职官渊源来看。

从观念和制度方面考察,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枢密院长官是对应于西汉初年的太尉发展而来的。汉代太尉则位居“三公”,是朝廷宰相之一。习惯上,枢密使(或知院事)也应该属于宰相的范畴。从宋代职官观念来说,枢密院长官都是朝廷宰辅,他们与参知政事一起,都被通称为“执政”。此时,枢密使或知院事虽无宰相之称,却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宰相一类的职官,时人称其为“枢相”。宋太宗对宰相李昉等说:“中书、枢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乱根本系焉。”(《长编》卷26)所以,宰相“坐而论道”、“事无不统”等职权观念,也适用于枢密院长官。国家大事,枢密院都有参与商议、决策的权力。范仲淹追溯官职沿革说: 

周制,三公分兼六官之职,汉以三公分部六卿,唐以宰相分判六曹。今中书,古天官冢宰也;枢密院,古夏官司马也。四官散于群有司,无三公兼领之重。而二府惟进擢差除、循资级、议赏罚、检用条例而已。上不专三公论道之任,下不专六卿佐王之职,非法治也。臣请仿前代,以三司、司农、审官、流内铨、三班院、国子监、太常、刑部、审刑、大理、群牧、殿前马步军司,各委辅臣兼判其事。凡创置新规,更改前弊,官吏黜陟、刑法重轻、事有利害者,并从辅臣予夺。其事体大者,二府佥议奏裁。(《长编》卷151) 

范仲淹将二府长官对应于古代“三公”来讨论,要求恢复其“论道”、“佐王”、“佥议”大事之职能。这里,朝廷重大政务或事务,范仲淹认为必须通过“二府佥议”。也就是说,从制度方面着眼,宋人承认枢密院长官与宰相一样,有同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在宋代大臣的奏议中,要求皇帝与二府长官“坐而论道”、参议大事的议论更加多。例如: 

(景二年杜衍奏)中书、枢密院之官,是皆选自宸衷,委之柄用,领三事之职,佐万机之剧,古所谓坐而论道者也。今乃每遇刚辰,得亲丹,外朝始罢,延英次对,中复奏行,只循常务。以天下之大,民事之艰,恐非数刻之中可尽研几之理。欲望圣慈当清闲之燕,迭召中书、枢密院两府臣僚赐坐便殿,俾其极献替之说,酌古今之宜,究治乱之源,达幽隐之意。(《长编》卷116) 

明智的君主也将召二府“坐而论道”作为开明纳谏、励精图强的一种主要措施:

 (熙宁二年四月)上令中书、枢密院开门通天章阁,盖欲与两府坐而论道也。(《宋宰辅编年录》卷7) 

两宋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枢密院的长官都把参与国家大政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二府的职权显示出某种重叠。如皇帝有时直接让中书和枢密院同时推荐某一类官员,景德四年(1007)七月,“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真宗“命中书、枢密院择官具名进入”(《长编》卷66)。

有了这种制度观念的保障,当枢密院长官被排除在朝廷大事商议、决策之外时,就会提出异议,甚至是抗议。如《长编》200卷载: 

初,韩琦与富弼同相,或中书有疑事,往往私与枢密院谋之。自弼使枢密,非得旨令两府合议者,琦未尝询于弼也,弼颇不怿。及太后还政,遽撤东殿帘帷,弼大惊,谓人曰:“弼备位辅佐,他事固不敢预闻,此事韩公独不能共之耶?”或以咎琦,琦曰:“此事当如出太后意,安可显言于众?”

 嘉祐三年(1058),富弼为昭文相,韩琦为集贤相,富弼经常主动与枢密院长官商议朝廷大事。治平初,韩琦为昭文相,富弼为枢密使,韩琦则往往独作主张,而不与枢密院商议。时英宗病愈,韩琦当廷要求太后还政,得太后同意后,立即撤帘,如此大事,富弼不得预闻,故有怨言。

这条史例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枢密院长官参与军政以外的朝廷大事商议或决策并不是定规,也不是朝廷的明确制度,而只是当时人们的一种观念认定。所以,没有朝廷特旨,韩琦就会独断独行,并借口推托而不与枢密院商议;二是枢密院长官参与军政以外的朝廷大事决策已经成为惯例,在时人的观念中认为理当如此。所以,富弼从前才会以中书疑事商之于枢密院,而任枢密使不得预闻大事时又会有怨言,他人也因此责备韩琦。即从观念上来说,人们认定枢密院有参与军政以外的朝廷大事决策的权力,却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种复杂的情形,经常在朝廷中引起争论。

例如,治平二年(1065),朝廷就英宗应如何对待亲生父亲濮王一事发生“濮议之争”,中书与台谏分成两大派,侍御史吕诲进谏说“国家承五代余弊,文武之政,二府分领。然而军国大事,皆得合议。今议崇奉濮安懿王,此事体至大者,而终不谋于枢府,臣所未喻。(《长编》卷206)又,元符三年(1100)诏三省与侍从官集议“太平兴国二年所用是何服纪”,枢密院未得参预,知枢密院曾布与宰相章惇争议说:“密院不与集议,有三不可:太后手诏三省、并陈太妃追册、申王加恩、向宗回等进官,皆非密院职事,得旨同行,而此独不与,一不可也;侍从官皆与议而独密院不与,二不可也;三省若同上,密院不可先追,须别班奏事,恐与体未安,三不可也。”章惇同意此说,枢密院因此得以参加集议。(皆见《长编》卷520)前一件事是所谓朝廷大事,谏官要求有枢密院参议;后一件事是小事,枢密院也不甘心被排除在外,而且,从曾布的例举来看,枢密院的参与议政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如果不是宰相或枢密使某一方特别揽权,朝廷大事由二府共同商议决定,是被上下认可的通常惯例。皇帝往往将朝廷大事同时咨询或告知二府,二府也共同进呈有关朝廷大事的草拟意见。枢密使们俨然享有宰相“事无不统”的权力。南宋时,宰相汤思退对高宗说:“祖宗朝有大政事、大典礼,枢密院皆与议。”(《宋会要·职官》1之51)明确指出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证之以史料:

哲宗暴卒,钦圣太后召二府商议入继皇位者,宰相章惇主张立简王,知枢密院曾布附同太后意见立端王,最终端王得继位,是为徽宗。其时,“议草遗制,制词皆二府所共草定。”徽宗初即位,太后垂帘听政,然半年后太后主动撤帘,“下手书付三省、枢密院,更不候祔庙罢垂帘,更不预事。”(详见《长编》卷520)又,高宗欲使普安郡王入继大统,与二府商议说:“普安郡王甚贤,欲与差别。”而后,“三省、枢密院进呈普安郡王加官、移镇、进国名,及宣制吉日。”普安郡王后来亦得继位,是为孝宗。(详见李心传《朝野杂记》乙集卷1)其他如二府共同议定“纳后六礼”(《长编》卷464)、“册皇后事”(《长编》卷472)、“同阅浑天仪”(《长编》卷474)、任命地方官(《长编》卷499)等等。这类史料在宋代史书中俯拾即是,不再罗列。

2、五代枢密院权力膨胀的沿袭。

从观念和制度方面考察还有第二点值得注意者,即枢密院作为皇帝的参谋机构,历史上权力曾经极度膨胀,完全取代了宰相的作用,宰相反而成为枢密院的附庸。司马光回顾说: 

唐末诸司使皆内臣领之,枢密使参预朝政,始与宰相分权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日与议军国大事,其权重于宰相。(《长编》卷431) 

王銍《默记》卷上也说: 

五代自朱梁以用武得天下,政事皆归枢密院,至今谓之二府。当时宰相但行文书而已。

 王安石因此评价说: 

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治法也。(《长编》卷211)

 五代时期,枢密使一度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宰相。宋太祖革除其弊端,使二府分权、对掌大柄。然在人们的观念中,枢密院长官也是宰辅,可以参议大政、“事无不统”,已成固定格式,或称之为心理定势。宋代官制列枢密院长官为宰辅,枢密院长官参预朝廷大事决策,被排除在外时又要提出抗议,都是对五代官制的一种延续,或者说是人们心理定势的一种表现。有时,皇帝还指派枢密院做一些军政以外的具体事务,在朝廷里也并没有引起异议,而是习以为常。王栐《燕翼詒谋录》卷1载:

 远方寒士预乡荐,欲试礼部,假丐不可得,则宁寄举不试,良为可念。谨按开宝二年(969)十月丁亥,诏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令枢密院定例施行。盖自初起程以至还乡费皆公家。 

举人赴考、公家予以路费等补助,完全与枢密院无关,却令枢密院定例施行。因为五代以来,各地驿站归枢密院管辖,宋初沿袭之,这是五代枢密院权力过于膨胀的一种遗留现象。直到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六月,始“诏自今乘驿者皆给银牌”,不须“枢密院给牒”(《长编》卷19),剥夺了枢密院的这方面权力。

又,端拱元年(988)闰五月,太宗以为进士考试不公,“召下第人复试于崇政殿,得进士马国祥以下及诸科凡七百人,令枢密院用白纸为牒赐之,以试中为目,令权知诸县簿、尉。”(《长编》卷29)这也是将进士考试的有关事务交给枢密院的临时措施。

而且,在宋初,一些本该隶属于宰相府的机构沿袭五代旧习,依然隶属于枢密院,如通进、银台二司。“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写条目,进御发付,纠其违失。”(《宋会要·职官》237)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閤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进御,复颁布之。”(《宋会要·职官》226)通进、银台二司如前所言,还掌有以往归属门下省的封驳权。然它们却一直归属枢密院领导,大约在宋太宗后期,二司才合在一处置局,转属中书门下。这种机构变革的相对滞后,也使枢密院的权力扩张到其它领域。直到北宋中叶,枢密院的权力仍然延伸到其它机构,如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诏:内侍省“都知、押班除授归枢密院”(《宋会要·职官》3618)。这种现象虽然北宋中叶以后越来越少,但仍说明了枢密院的权力并不仅仅限于军政。

3、个人因素的作用。

从人为的原因来考察,在封建专制的“人治”社会里,皇帝对某一位宰辅的特别信任往往导致权力的倾斜。没有严格宪法或法律依据的职官制度,个人因素常常在不同时期发挥不同作用。假如在任的宰相和枢密院长官之间,皇帝更信任后者,那么,枢密使的参政权就要大大扩张,甚至在事实上取代首相的位置。

仁宗天圣年间,宰相张士逊为枢密使曹利用所推荐,曹利用“凭宠自恣,士逊居其间,未尝有是非之言,时人目之为‘和鼓’。”(《长编》卷107)但此时朝廷法规健全,曹利用尚未凌驾宰相之上。

哲宗亲政,以章惇为首相,曾布同知枢密院事,后曾布又进为知枢密院事,当时朝政把持在章惇和曾布手中。翻检绍圣元年至元符三年(1094—1100)哲宗亲政期间的史料,朝廷大小事哲宗都与曾布商量决定,对章惇的意见或作为总是不以为然。如元符年间,中书省阙中书舍人,哲宗当面与曾布讨论了十几位候选人,因此旁涉到陕西、河东、河北三路提刑的人选问题(《长编》卷514)。依照常规,这些阙官人选讨论应该是哲宗与宰相章惇之间进行,哲宗却谋之于曾布,充分表现了皇帝个人好恶对中央权力转移的影响。在《长编》卷485至卷520中,有许多这样的实例。此时,枢密院长官不但要参与朝廷一切事务的决策,而且还要取代宰相的作用。

南宋开禧三年(1207),史弥远发动政变,杀害韩侂胄,夺取朝政大权,此时他官同知枢密院事,次年除知枢密院事。于是,枢密院的权力再度超过三省。朝臣对此颇有微词,《宋史》卷398《倪思传》载:“(倪思)求对言:‘大权方归,所当防微,一有干预端倪,必且仍蹈覆辙。厥今有更化之名,无更化之实。今侂胄既诛,而国人之言犹有未靖者,盖以枢臣犹兼宫宾,不时宣召。宰臣当同班同对,枢臣亦昂远权,以息外议。’枢臣谓史弥远也。”枢密院长官的权力短时期内超过宰相,就是五代情形的一种再现,是与人们观念中枢密使可以“无事不统”的先在认定有关。但是,这种情况发生得比较少,皇帝往往要把他更信任的宰辅提拔到首相或次相的位置上来的。曾布元符三年(1100)即拜右仆射,史弥远嘉定元年(1208)即拜右丞相,能够把持朝政的枢密院长官自己也希望早日成为宰相。

此外,南宋二府体制已不健全,常常在特殊情况之下使用权宜之计,即由参知政事与枢密院长贰轮日摄宰相事,总军国大政。这种情况发生在宰相告假或罢去,新任命未及公布之过渡时期。淳祐四年(1244)九月,右丞相史嵩之因父病告假,“诏知枢密院事范钟、签书枢密院事刘伯正轮日当笔,”(《宋史》卷214《宰辅表》),暂领相事。十二月,史嵩之以父丧罢,范钟拜左丞相兼枢密使、杜范拜右丞相兼枢密使,始罢轮日当笔。宝祐三年(1255)七月,左丞相谢方叔罢,诏:“三省、枢密院机政,令参知政事董槐、同知枢密院事程元凤轮日当笔,共议取旨。”(《宋史全文》卷35)八月,董槐拜右丞相兼枢密使,罢轮日当笔。宝祐四年(1256)六月,董槐罢相,诏:“参知政事程元凤、同知枢密院事蔡抗轮日当笔,军国重务,商榷奏闻。”(同前)七月,程元凤拜右丞相兼枢密使,罢轮日当笔。宝祐六年(1258)四月,程元凤罢相,诏参知政事丁大全、签书枢密院事林存暂轮日当笔,同月,丁大全拜右丞相兼枢密使,罢轮日当笔。景定元年(1260)四月,左丞相吴潜罢,新拜右丞相贾似道未到任,诏“参知政事朱熠、同知枢密院事戴庆炣轮日判事,大政则共议以闻。”(《宋史》卷45《理宗纪》)贾似道至,即罢轮日判事。由枢密院长官兼管三省职事,代替宰相“轮日当笔”,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且都发生在南宋理宗朝。

从上述的史实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以后枢密院的权力在逐渐减弱。到了北宋中叶,枢密院未得旨而参预其它朝政,有时就引起了异议。刘挚《论三省枢密院差除奏》说:

 十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唐淑问除左司谏等事;又牒十月二十八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陆佃等罢侍讲事。臣窃睹自来朝制,及近降官制格,凡差除有中书进拟者,有枢密院者,有三省者,有三省、枢密院同进者。盖建官分职,各有所治,法无相参也。三省、枢密院同取旨者,似止于差除帅臣、边镇大吏、内臣近上差遣而已。今来差谏官,罢侍讲,不识枢密何为而预也?外言籍籍,皆以三省纵容密院侵紊政体,莫不疑异。臣窃以国家所可恃者在纲纪,大臣所宜守者在名分。纲纪正于上,则下无邪志;名分治于下,则政无多门。一有夺移,何患不起?况朝廷今日正当尊强君道,谨守祖宗法制,严臣下之分,以消压权僭之心。今废置官吏,陛下大政而三省之事也,枢密院非其职,逾法出位,公然犯分。臣恐积微至著,交乱官守,渐行私意,以害政事。(《忠肃集》卷3)



文中有较详尽的排列和推测,可以参阅。见《宋初政治探研》363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0月。

参见本章第三节“宰相对枢密院军政的干预”。

详见黄惠贤等主编的《中国俸禄制度史》第250

参见第四章《宋代宰相的职权79到五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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