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忆兵  著

 
第三节       宰相对枢密院军政的节制 

二府对掌大柄,军权独立,这是宋代统治者的一种理想设置。但在实际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却并不一定达到理想化的程度。历史的沿革、环境的需要、君王的偏好、个人的才能,都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权力的具体行使过程。尤其是在“人治”的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的分配往往因人而异。所以,宋代二府的实际权限及相互之关系,十分错综复杂,在每一种具体环境中都可能会有变化。以下只是对其做出大致的分析和把握。

宋代统治者虽然竭力将军政大权从宰相手中夺走,但是排列史料,就能发现宰相几乎插手枢密院的所有事务: 

(真宗咸平五年)上曰:“宜召(都部署王超)至中书、枢密院,再询其方略。”(《长编》卷52) 

(真宗咸平六年)河东转运副使郑文宝上言管内广锐兵万余,难得资粮,请徙置近南诸州,又欲令强壮户市马以备征役。诏中书、枢密院参议。(《长编》卷54) 

(仁宗庆历元年)中书奏:“近添差弓手,准备捕盗。……所有添差弓手,须议减放。欲与见第二、第三等户内选留少壮有勇力者,于旧额外增两倍,每五十人置节级一名,其余拣退者及指挥使并遣归农。”从之。(《长编》卷132) 

(仁宗庆历元年)中书、枢密院言:已发在京神卫等二十指挥赴河北路。(《长编》卷133) 

(神宗熙宁五年讨论军中将帅的执法权),中书复删定敕文,惟军人犯罪及边防并机速许(诸路经略、钤辖)特断。(《长编》卷239) 

(哲宗元六年)三省、枢密院同奏:“乞将乐住夏国岁赐,分给与河东、陕西经略司,添助汉蕃功赏,庶可激励士气。”(《长编》卷467)  

(哲宗绍圣四年)三省、枢密院同呈:熙河进筑青石硖役兵等并特支,并泾原筑笾江川并赐茶药。(《长编》卷489) 

(哲宗元符元年)三省、枢密院同进呈鄜延奏,苗履、张守德获级,诏令走马审验。(《长编》卷502)

 

上面随意拈出的几条史料,涉及边战谋略、兵粮接济、边功论赏等等。就是在枢密院人事任命方面,中书宰相也时常插手,如熙宁年间宰相王安石恶枢密都承旨李评,屡屡在神宗面前攻击,神宗袒护李评,王安石甚至说:“陛下方尊宠倚信李评,臣当避位。”熙宁五年(1072)七月,李评最终被罢免出朝(《长编》卷234235)。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陕西宣抚使韩绛欲引范纯仁自助,任命其为陕西、河东宣抚判官,“枢密院得旨,差至中书,寝不行,王安石恶纯仁不附己也。”(《长编》卷218)或者连溃散兵卒的赦免工作,也由“中书进拟曲赦条目”(《长编》卷67),代枢密院负责办理。从小事到大事,中书宰相对枢密院工作的节制是无所不在的。象这样的史料,在宋代史书中可以大量例举。不难发现,将中书完全屏除于军政决策之外,在两宋的大多数时期内,都是一纸空文。

宋代宰相节制枢密院政务和事务,或者说在不同时期内或多或少地行使着自己“事无不统”的权利,大约可以从历史到现实、从制度到操作,寻觅以下三点原因,

1、宋代宰相之职权:“事无不统。”

在二府相互关系之中,一个总的趋势是宰相时常要对枢密院的政务、事务加以节制。这一点,首先可以追溯制度渊源的深层原因。《长编》卷57解释宰相职权说:“中书总文武大政,号令所从出。”《宋史·职官志》和《宋会要》对宋代宰相的职权有类似的解说,这与宋以前历代并无不同,军政大事当然归属于宰相的管理范围之内。宰相节制军政,行使权力,名正言顺。《宋史》卷162《职官志》在解释枢密使、副使等的职能时也强调说:“凡边防军旅之常务,与三省分班禀奏。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宋代尽职尽责的贤相或善于揽事的权相,都把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视为自己份内之事。如元祐初,司马光任首相,因病不能到都堂处理政务,就分别给三省和枢密院写信,通过书信的方式领导二府工作(详见《长编》卷364365)。南宋很有政治才干、头脑冷静、处事稳妥的贤相史浩,在孝宗即位、草率北伐之际,屡屡进谏,孝宗执意不从,且绕过史浩,直接下诏。《宋宰辅编年录》卷17引《行状》载:“即时省中忽得宏渊出兵知禀状,始知不由三省,径檄诸将。公(史浩)语康伯曰:‘吾属俱兼右府,而出兵不得与闻,则焉用相哉?’由是求去不已。”史浩因此罢右仆射,入相仅四个月。史浩不惜辞官而去,就是为了坚持宰相应有的军事决策权。

2、重大军事决策涉及众多方面,必须二府协调。

如果追究表层原因,从朝廷政务和事务的操作过程来看,二府之间也不能截然分开。

宋代边塞的一次重大军事行动,需要调集大量的粮草,调配成千上万的民伕为其运输服务。由于古代运输工具之落后,每次调集的民伕数量几乎与所派遣的军队数量相等,如元丰年间“韩存宝受命经制泸州蛮贼公事”,“兵总三万二百二十九,马一千九百七,运粮夫三万余”(《长编》卷311)。元丰四年(1081)朝廷发动对西夏的战争,王中正一路“兵六万人,民夫亦六万余人”;高遵裕一路“蕃汉步骑凡八万七千人,民夫九万五千人”(《长编》卷316)。有时,民伕数量甚至是军队的倍数。如熙宁九年郭逵率兵征战广源,诸将称“兵之在行者十万,夫二十余万”(《长编》卷279)。军国大事,总是与财政预算、地方民力调配紧密相关。所以,军事行动没有宰相参与决策,是很难行得通的。元丰四年(1081)六月,神宗诏曰:“枢密院遣兵将,中书调运军食等事,并会议允当,然后进呈行下。”(《宋会要·职官》38,《长编》卷313)明确要求二府协调行动。绍兴元年(1131),高宗命宰相、参知政事等兼枢密院职,宰臣赵鼎称其“事归一体,无前人所谓枢密调兵,而三省不知;三省财竭,而枢密院用兵不止者矣。”(《宋宰辅编年录》卷15)赵鼎的话,道中二府分权的弊病。在宋代,凡是和平岁月,枢密院决策相对独立,宰相时常被排除在外;然一旦发生战争,宰相立即重新参与决策,而且皇帝也要发布各种诏书,以强调宰相的参与作用。这几乎已经成为一条规律。

宋初,全国尚未统一,四边征伐不断,战争频仍。然太祖雄才大略,总揽一切。此时虽分设中书和枢密院,太祖都能调配自如,决策班子只有一套。且枢密使有时以宰相兼任,建隆元年(960)二月,昭文相范质、史馆相王溥罢兼参知枢密院事,主要原因是太祖对周旧臣的不能完全信任,而集贤相魏仁浦则兼枢密使。而后,太祖极力超拔赵普,由枢密副使、枢密使,进而拜相,“上视若左右手,事无大小,悉咨决焉。”(《宋史》卷256《赵普传》)赵普在枢密院,朝政决策中心即在枢密院,赵普升任中书宰相,枢密院也自然归其节制。如乾德四年(966),“权知侍卫步军司事王继勋恃恩骄恣,为部曲所讼,付中书鞠实。”(《长编》卷7),就是中书节制军政的明证。

经过宋初的征战杀伐,全国基本上被统一,边境上只有西夏和契丹仍然是很大的战争威胁。真宗即位后,这个矛盾被突出出来。景德元年(1004),契丹再次大举入侵。真宗没有太祖运二府于股掌之上的统帅能力,对付一场大规模的战争,他需要二府之间的紧密协调,因此,“上每得边奏,必先送中书,谓毕士安、寇准曰:‘军旅之事,虽属枢密院,然中书总文武大政,号令所从出。乡者李沆或有所见,往往别具机宜。卿等当详阅边奏,共参利害勿以事干枢密院而有所隐也。’”(《长编》卷57)面临战争威胁,皇帝被迫承认宰相的“总文武大政”的权利,并重新使之付诸实践。

仁宗年间,西夏成为主要的边患威胁,宋、夏之间战争连绵,宰相兼管军政的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长编》卷126载: 

诏枢密院自今边事并与宰相张士逊、章得象参议之,即不须签检。国朝旧制,以中书制民,枢密主兵。故元昊反,边奏皆不关中书。翰林学士丁度尝建言:“古之号令,必出于一。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乖异,则天下无适从,非国体也。请军旅重务,二府得通议之。”知谏院富弼又言:“边事系国安危,不当专委枢密院,而宰相不与。乞如国初,令宰相兼枢密使。”上参取其言,而降是诏。士逊以诏纳于上,曰:“恐枢密院谓臣等夺权。”弼曰:“此宰相避事尔,非畏夺权也。” 

这条记载说明真宗之后二府再次各行其事,形成习惯后宰相也畏惧人言而不愿干涉军务,朝廷有为之士则意识到其间的弊病、纷纷进言,皇帝在现实需要面前只得接受臣下进谏。庆历二年(1042),又以首相吕夷简判枢密院事、次相章得象兼枢密使,枢密使晏殊同平章事,中书与枢密院再次合为一套决策班子。其后,凡拜相者皆兼枢密院职。庆历四年(1044)十二月,与西夏议和。五年(1045),宰相贾昌朝等便辞免所兼职,说:“向以关陕未宁,兵议须壹,复滋兼领,适合权宜。今西夏来庭,边防有序,当还使印,庶协邦规,臣等愿罢兼枢密使。”(《长编》157)即环境相对和平时,宰相们自觉地遵循祖宗规章,辞去兼职,以使帝王放心。

真宗、仁宗朝以后,宰相凡朝廷重大军事行动,必然有宰相的参预,而且他们逐渐确立起对枢密院的领导地位(详说见后)。

3、日常性事务,二府不通声气,容易政出多门,无所适从。

在操作过程中,不仅仅是军政要务需要二府协调合作,即使是许多日常性的事务,也需要二府互通声气。举几条史料为例: 

(太宗端拱二年)中书门下言:“所录《时政记》,缘皇帝每御前殿,枢密院已下先上,宰相未上,所有宣喻圣语,裁制嘉言,无由闻知,虑成漏略。欲望自今差枢密副使二人逐旋抄录,送中书。”遂诏枢密副使张宏、张齐贤同共抄录,自后枢密院事皆送中书,同修为一书而授史官。(《长编》卷30) 

(真宗景德四年)诏自今中书所行事关军机及内职者,报枢密院;枢密院所行事关民政及京朝官者,报中书。时中书命秘书丞杨士元通判凤翔府,枢密院命士元监内香药库,两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长编》卷65) 

这种状况,对中央机构的权力行使相当不便。《南窗纪谈》说:“国朝中书、枢密先后上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宋宰辅编年录》卷1引)二府相互牵制、相互消耗,必然要减弱中央集权,与二府制度设立的原意相违背。所以,统治者在不断地做局部调整,以消除弊病。调整的结果是二府之间越来越多地相互参预。

上述所说的三方面情况,已包含着这样一点:当某一宰相特别得帝王信任时,往往造成权相独断的局面,此时,军政和民政大权自然也要归宰相独揽,如蔡京、秦桧等皆其例。这是“人治”社会的一大特征,制度的运作、权力的分配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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