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尚书》真伪与病态学术
——与房德邻、姜广辉、钱宗武三位先生商榷

  一、本文撰写背景(上)

  房德邻先生在《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发表题为《驳张岩先生对<尚书古文疏证>的“甄别”》一文。我撰写本文的直接原因,是要对房德邻先生的反驳作出回应。这里有必要做一些背景介绍,主要包括:什么想法促使我对古文《尚书》真伪问题展开研究,本文标题中为什么要说“病态学术”,以及除了房德邻先生之外为什么还要与姜广辉先生和钱宗武先生商榷。

  在我二十余年治学中,对古文《尚书》的研究是一个不期而遇的“插曲”。我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彼此关联的三个部分:(1)通过对部落社会宗教和制度的深入研究,重建人类社会的起源(从动物性群体到人类社会的过渡环节)[1]。(2)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部落制度基础上的形成以及礼乐制度的构成与功能[2]。(3)在《诗经》国风中至少有三十余首比雅、颂诗篇更早的祭祀乐歌,我的工作是借助部落社会和其他古代文明的祭祀仪式和遗俗的经验线索重新认识这些诗篇的本义并证明其性质[3]。

  上述第一项工作是严格意义上的人类学基础研究,后两项工作则需要对先秦两汉文献的反复阅读和深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注意到以往的疑古结论存在问题。真正重要的先秦文献不足十部,其中非常重要的两部被划入另册。一部是《周礼》,另一部是《尚书》。清代学者将古文《尚书》二十五篇“定案”为“伪书”,民国以来的新疑古派又将《尧典》、《舜典》、《禹贡》等今古文《尚书》共有篇章“定案”为战国时的“赝品”。

  在上述文献中,制度性内容含量很高。故事容易编造,制度很难“作伪”。这是因为制度性内容有其自在的严密性和维持政权存在、运转以及权力实施的实用性。从这个角度考察,我感到以往的疑古结论似乎过于草率。清代阎若璩对古文《尚书》的“证伪”被认为是“辨伪学”最重要的成果。那么,一个并不坚实的结论何以“铁案如山”?

  于是,我对此事的来龙去脉产生浓厚兴趣。我决定改变计划,拿出时间对古文《尚书》问题作更完整的文献阅读。阅读结果是注意到三个问题:(1)在严格学理意义上,古文《尚书》的辨伪结论不成立。(2)古文《尚书》疑案的形成与两汉间党同伐异的今古文之争有直接关系。(3)在古文《尚书》的辨伪工作中,贯穿着一种酷吏般强横的气势,包含了过多的捕风捉影,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确凿的证据。

  古文《尚书》的文本质量远好于今文《尚书》。当刘歆争立古文经时,今文博士把持局面的学阀体制已经形成。刘歆的争立有理有据,他的失败也是情势使然。这是一场强弱悬殊的权势、利禄之争,是被当事者私欲所污染的病态学术局面。学者官僚化,学术官场化,是两汉学术的主要弊端之一。如果没有今文博士对古文《尚书》及其传人的长期排斥,在两汉历史中也就不会出现古文《尚书》篇目和流传方面扑朔迷离的悬案。这种学术史中的恶劣学风似乎从未得到客观的评论和反省。

  阎若璩(1636~1704)的《尚书古文疏证》中存在大量无法成立的举证,毛奇龄(1623~1713)《古文尚书冤词》已经指出其中许多不合理处。纪昀(1724~1805)等四库馆臣旗帜鲜明地支持阎若璩,对毛奇龄的见解则一概否定:“阎若璩之所辨,毛奇龄百计不能胜”[4]。在阎毛之争充其量是旗鼓相当的情况下[5],四库馆臣为什么会有如此分明的评判?此事颇有些唐突、费解。

  究其原因,可以注意到如下事实。(1)乾隆的祖父康熙说过:“阎若璩学问甚优”[6]。(2)乾隆之父雍正与阎若璩有特殊关系。雍正为太子时,得知阎氏命其子跪迎康熙“恳请御书”[7],写信请他入京,设法代求御书。阎氏不顾年老病衰,赶赴京城,被雍正请进府邸,尊为上宾,不日病重辞世。雍正“遣使经纪其丧”,并“亲制挽诗,……复为文祭之”,其祭文有:“下笔吐辞,天惊石破。读书等身,一字无假。……孔思周情,旨深言大”。[8]其挽诗有:“一万卷书维子读,三千里路为余来。”[9]

  由于两代满清最高统治者对阎若璩的推崇、表彰,阎毛之争的天平发生不可逆转的倾斜。随阎若璩继续“证伪”古文《尚书》(包括孔《传》)者趋之若鹜,如顾栋高(1679~1759)的《尚书质疑》,程廷祚(1691~1767)的《晚书订疑》,惠栋(1697~1758)的《古文尚书考》,江声(1721~1799)的《尚书集注音疏》,王鸣盛(1722~1797)的《尚书后案》,戴震(1723~1777)的《尚书今文古文考》,段玉裁(1724~1815)的《古文尚书撰异》,宋鉴(1727~1790)的《尚书考辨》,钱大昕(1728~1804)的《阎先生若璩传》,崔述(1740~1816)的《古文尚书辨伪》,孙星衍(1753~1818)的《尚书今古文注疏》,魏源(1794-1857)的《书古微》,丁晏(1794~1875)的《尚书馀论》等等。对阎若璩提出正面反驳者,一时之间后继乏人。按上述学者几乎囊括乾嘉学术中的翘楚人物。

  四库馆臣是阎非毛的评判,是同一个过程的同一个结果。乾隆是编纂《四库全书》最高主持者,其进程由他一手掌控。乾隆之父(雍正)和祖父(康熙)对阎若璩的表彰(学问甚优、一字无假)已经为四库馆臣定下评判基调,他们别无选择。在《四库总目提要》(二十余处提及此事)中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统一口径,四库馆臣多次直接出面代阎若璩反驳毛奇龄。

  《四库全书·尚书考异》提要说:“国朝阎若璩撰《尚书古文疏证》出,条分缕析,益无疑义,论者不能复置一词。”《四库总目提要》在《尚书》类文献总论部分说:“夫古文之辨,至阎若璩始明。”这是对古文《尚书》的“定案”。《四库总目提要·庙制考议》径称“伪古文《尚书》”。崔述弟子陈履和为崔氏《古文尚书辨伪》作《跋》提到:“伏思我朝《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一书,皆奉高宗纯皇帝钦定,刊布海内,古文二十五篇之伪,朝廷早有定论,非草茅下士一人一家之私言也。”[10]

  于是我们又一次看到学术之外的混浊成分污染进来。又是一场不清不楚的病态学术闹剧。与此相呼应,上述学者的“辨伪”并没有在阎若璩基础上有什么实质性进展。只是出现更多的捕风捉影。三百年来疑古之风一脉相承,阎若璩对古文《尚书》的“证伪”是这一过程的重要起点。此后,更多古文献被判定为“伪书”,乃至整个中国历史被“缩短”。

  那么,这些经典古文献实际上是一个什么“角色”呢?从一个或然性起点上说,如果《尧典》、《舜典》、《禹贡》等《尚书》篇章是真史料,则这些篇章保留了中国文明形成期的一些重要历史,记录了一个伟大文明开创者们极具创造性的、非凡的开创历程,记录了之所以会有中国这个概念和这个实体的一些基本事实。如果《周礼》是西周王朝制订并推行过的官制法典,则这部文献在中国古史研究中便具有极为重要的认识价值。古文《尚书》亦作如是观。

  疑古者为自己规定的任务是分辨古代史料的真伪,五四新文化人的“整理国故”又与“打倒孔家店”的非学术性诉求有着不解之缘。这是又一个新的学术污染成分。这里有必要强调,对学术研究只应该有一个评判标准,那就是方法的是否有效、结论的是否为真。古史辨者由此开始对古文献的大范围证伪。正如徐旭生先生所说:“由于他们处理史料这样地不审慎,手里又拿着古人好造谣的法宝,所以所至皆破,无坚不摧!”[11]

  基于上述读书观感,我认为有必要对疑古学派的理论、方法、证据、证明步骤和主要结论进行一次严格意义上的重新甄别。所有这些“疑古”研究及其结论均以阎氏《尚书古文疏证》为其釜底之薪,因此我决定对古文《尚书》做一番专题研究。我从2003年正面接触古文《尚书》问题,包括阅读相关文献,考察先秦两汉文献对古文《尚书》的引文情况,对今古文《尚书》和一些参照文献的字频分析,辑录今古文《尚书》于汉唐之间流传情况的相关史料。

  这是一个“自向证明”过程。我的基本态度是:古文《尚书》可能真,也可能伪,具体如何,要由文献中的相关事实来决定。我的分析结论是:“作伪”难度达到不可能实现的程度。然后开始针对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正面研究。先在国学网发表长文《阎若璩〈疏证〉伪证考》(2005),再将其扩充为一部三十余万字的专著《审核古文〈尚书〉案》(中华书局,2006)。

  二、本文撰写背景(下)

  在清代,也有一些学人对古文《尚书》“定案”持不同见解,其人数不多,但不绝如缕。近些年来,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古文《尚书》的“定案”提出了质疑乃至否定。具体如:台湾学者王保德先生的两篇长文《〈古文尚书〉非伪作的新考证》和《再论〈古文尚书〉非伪作的新考证》[12],黄肃先生的《梅赜〈尚书〉古文真伪管见》[13],刘建国先生的《古文〈尚书〉伪书辨正》[14],杨善群先生近年来发表的系列文章《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和《论古文〈尚书〉的学术价值》等[15],离扬先生的长文《〈尚书〉辑佚辩证》[16]。杨朝明先生的《说说那部著名的伪书》[17],郑杰文先生的《〈墨子〉引〈书〉与历代〈尚书〉传本之比较——兼议“伪古文〈尚书〉”不伪》[18],丁鼎先生的《“伪〈古文尚书〉案”平议》[19]等。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对战国时期出土文献与古文《尚书》相关内容的对勘,提出了同样见解。如郭沂先生依据简本《缁衣》(《郭店楚墓竹简》和《战国楚竹书》)所引多条古文《尚书》的文字认为:“这足以证明《古文尚书》不伪。”[20]吕绍纲先生则认为:“郭店简本《缁衣》征引的《咸有一德》、《君牙》、《君陈》三篇4条古文《尚书》,从中多少能看出一点问题。至少,阎若璩的结论从此不是那么板上钉钉,不可以讨论了。……清人关于晚出古文《尚书》乃东晋人伪作的结论并非无懈可击,仍可以再作讨论。”[21]刘义峰先生在《也谈郭店楚简引〈书〉问题》一文中通过文献对比,认为:所谓古文《尚书》剽窃先秦引文成书的观点是靠不住的,古文《尚书》来自先秦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22]

  阎毛之争原本是学人之间的讨论,这很正常。史料甄别固然繁琐艰深,但并不是一件非人力所能做好的工作。通过学人之间在学理范畴内的正常讨论,通过彼此修正对方的见解,可以逐渐进入审慎、客观和严谨的学术正道。什么是捕风捉影,什么是有的放矢,什么样的工作足以支持一个坚实的结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后退一步,在存疑的同时留下探索余地。学术进取需要一个干净的空间。至少在阎毛之争的当时,古文《尚书》真伪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是一项有可能被做好的研究工作。

  但是,当“朝廷早有定论”的污染因素进入学术,原本尚属正常的学术讨论随即改变状态。在“打倒孔家店”的非学术性诉求支配下,“朝廷早有定论”的古文《尚书》证伪被乔装为具有大无畏学术勇气的重大科学成就,被拿来作为古史辨运动的主要理论支撑物。这样的学术局面也就一发不可收拾。一片高分贝捕风捉影的呐喊很容易将许多人搞糊涂,由此引发矮人观场的效应,还有世代相传、挥之不去的思维惰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近年来一些学者重新提出古文《尚书》真伪问题,这是迟早总要发生的学术走向。它表明中国学者有能力发现并解决我们自己的学术问题。如果没有发生,那才是真正的悲剧。

  既然讨论已经开始,就有必要在严格的学理层面和学术规范中去推动研究的进展。令人遗憾的是,持相反见解的学者之间目前还缺少在关键问题上的正面讨论。比如,我的文章《阎若璩<疏证>伪证考》于2005年初发在国学网的首页,直到当年年底,我才看到一篇有些迂回曲折的反驳文章。题目是《<梅氏书平>与丁若镛<尚书>学》,署名钱宗武,刘绪义,是由清华大学举办的“首届中国经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我的文章是对《尚书古文疏证》主要举证的甄别,结论是阎若璩的研究远不足以支撑其结论。在钱宗武先生的反驳文章中,有不足千字直接涉及我的文章。并在只涉及90字的情况下,否定我的全文(六万余字)。这在学术规范上很成问题。钱文主旨是“巩固《疏证》的辨伪成就”。其论证思路:阎若璩的研究确有缺陷,朝鲜学者丁若镛(1762~1836)的《梅氏书平》超越了《尚书古文疏证》并足以支持其结论。这是用丁若镛的论证来反驳我的文章。

  我很快写出《回应<尚书>专家钱宗武》一文(三万余字),甄别钱文中提到丁若镛的举证,结论是无一条确凿有效。文章发在国学网首页(2005年12月)。本想与《尚书》学专家作些深入有益的讨论。钱先生再无应对。最近又读到钱先生一篇文章(这次署名只有钱宗武),题为《孔<传>或成于汉末晋初》[23]。该文主要内容:(1)充分肯定梅鷟和阎若璩等人在古文《尚书》辨伪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24]。(2)“运用语言学方法……采取以斑窥豹的方法,通过《尚书》孔传、《诗经》毛亨传与郑玄的笺对于范围副词‘咸’‘胥’的训解来论证《孔传》之伪和伪《孔传》的大致形成时代。”[25]

  钱先生此文至少存在两个问题。(1)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中也运用语言学方法,在今、古文《尚书》与其它先秦两汉参照文献之间进行字频方面的统计和分析。我选出的《尚书》用字量特征字群是108个字,我的语料分析范围是五十余部文献一千余万字。前者是钱文(咸胥)的50倍左右,后者是钱文语料篇幅的100倍左右。钱先生用两个字“以斑窥豹”是否可以得出有效结论?(2)钱文中的三个主要语料之一(汉末《郑笺》)用的是宋代乃至清代学者的辑佚本。钱先生是否考虑过如下问题:辑佚本与原本之间会有多大的失真程度?

  最近刚读到姜广辉先生一篇文章,题为《梅鷟〈尚书考异〉考辨方法的检讨——兼谈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26]。该文采用与钱先生相同的撰写策略,钱先生用丁若镛支持阎若璩,姜先生用梅鷟。钱先生充分肯定丁若镛。姜先生则找到一个“逻辑基点”,并有限否定、充分肯定梅鷟的古文《尚书》结论。姜、钱两位先生都是文章中的评判者,这是以逸代劳的办法(不需要自行寻找任何新证据)。

  近日又读到一篇当代疑古派传人之间彼此呼应的文章,题为《丁若镛考辨古文<尚书>的基本理路——<梅氏书平>的逻辑基点》[27]。于是“逻辑基点”的叙述创意又借鉴到对丁若镛的肯定。二百年前粗通经学的朝鲜学者丁老先生若是地下有知,已经被当代疑古派传人的反复利用搞得不胜其烦。如此陈陈相因、自言自语的疑古表态可以反复说下去,既无新意,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有必要强调,我在《回应<尚书>专家钱宗武》中已对《梅氏书平》主要举证进行过甄别,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中已对《尚书古文疏证》作出全面甄别(涉及历代古文《尚书》研究中全部主要问题)。钱先生和姜先生为什么不在这个平台上讨论问题?二位先生的“自言自语写作方法”(几年来有多篇此类文章)是否体现了当代疑古派传人的底气不足和退避三舍?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对房德邻先生非常敬重。房德邻先生不同意我的见解,于是直截了当撰写文章:《驳张岩先生对<尚书古文疏证>的“甄别”》[28]。

  真正重要的科学创造往往是科学家独立工作的结果,他们出类拔萃,其智慧在云端飞翔,我们只能瞠乎其下。所幸,古文《尚书》的真伪问题还没有复杂到这个程度。我们完全有条件在严格的学理范畴内通过讨论乃至争论去按部就班解决问题。当然,还需要尽最大可能排除与学术无关的污染成分。这是一个需要理性、内省和自重的场合。

  以往辨伪学者常称其工作为审案,称其结论为定案。从这个意义上说,疑古学者辨伪工作的最大问题就是缺少质证和认证环节。在当代司法程序中,质证由控方辩方和法官三方参与,控辩双方谁主张谁举证,质证是对“证据能力”的甄别。认证是法官的职能:通过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质证的审查判断最终决定具体证据的是否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疑古学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既是举证者又是定案者,没有质证者的制衡和采信者的仲裁。其必然结果就是举证质量的每况愈下,所谓捕风捉影。如果由赵禹举证、张汤定案,其效果可想而知。当年四库馆臣的是阎非毛即属此类。张荫麟先生在《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29]一文中的法官角色存在同样问题。姜广辉先生在文章中也试图充当客观、中立的法官角色。不知是否考虑过程序正义问题。

  房德邻先生的文章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题为“孔安国《大序》之伪”,主要侧重古文《尚书》文献流传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题为“孔安国《传》之伪”,主要侧重孔《传》地名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题为“《尚书》古文二十五篇之伪”,主要侧重引文方面的问题。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用三十余万字对《尚书古文疏证》的全部重要举证作出完整甄别。房先生选择其中不足六分之一的内容进行反驳。不及其余。这些条目应该是房先生精选出来最有把握驳倒我的内容。

  我注意到,房德邻先生的反驳文章很讲究谋篇布局,也就是将其自认为最强的举证和论证放到文章的最前面,等而次之者降序排列。这是房先生将“篇数不合”问题置于文章开篇的原因所在。此次反驳的主动权在房先生。我别无选择,只能严格依照房先生的谋篇布局,对反驳文章进行逐条甄别。对于引文方面的问题,姜广辉先生指出:“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发现了多少蹈袭雷同的证据,而是需要为《古文尚书》辨伪确立一个有说服力的逻辑基点。”[30]姜先生的逻辑基点主要是指所谓“篇数不合”问题。

  房德邻、姜广辉、钱宗武三位先生是当代经学研究中屈指可数的一流学者,其文章意图都是“巩固《疏证》的辨伪成就”,故撰此文向三位请教。

  三、所谓“篇数不合”问题

  这里从房先生文章第一部分(题为:孔安国《大序》之伪)的第一个问题(题为:古文《尚书》多二十五篇问题)开始,逐条加以甄别。

  下面是房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背景交代(有所省略)。孔安国《大序》提到:孔壁本古文《尚书》比伏生本今文《尚书》多出二十五篇。“阎若璩就此揭发其伪指出:《汉书》之《儒林传》、《艺文志》记孔安国所得孔壁出书比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或称二十九篇)多十六篇。东汉马融为杜林所得的一卷漆书古文《尚书》作《书序》称‘逸十六篇’。这几条记载说明两汉人所见到的古文《尚书》是多十六篇。可是到了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所献《尚书》却多出二十五篇,此二十五篇‘无论其文辞格制迥然不类,而只此篇数之不合,伪为可知也’。”[31]

  房先生上文存在两个问题:(1)《汉书·儒林传》原文是“逸《书》得十余篇”,不是“十六篇”。(2)《汉书》中《儒林传》、《艺文志》原文记伏生本今文《尚书》的篇幅都是“二十九卷”或“二十九篇”,没有房先生所谓“二十八篇”。此处阎若璩没有错,而是房先生搞错了(这里不讨论搞错的原因)。因此,阎若璩和房先生关于“十六篇”的主要证据来自《汉书·艺文志》。按《汉书·刘歆传》也提到“十六篇”。

  我的主要见解是:《汉书·艺文志》的“十六篇”实为“十六卷”。这是史家叙事不严格的结果。房先生的主要反驳围绕同一个问题。下面是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第三章,第一节)中引述孔颖达《疏》一段话:“以此二十四(篇)为十六卷,以《九共》九篇共卷,除八篇,故为十六(卷)。”引文括号中的篇、卷是我所加。房先生的反驳由此入手。

  房先生说:“引文中的两个括号是张先生加上的,‘在二十四’之后加一‘篇’字,在‘十六’之后加一‘卷’字。于是张先生就算出了‘24篇减去8篇等于16卷’的一道题。‘篇’减‘篇’等于‘卷’!张先生未免马虎。其实孔颖达这段话讲得很明白,他是说:郑玄注逸书《书序》十六卷,一卷即一篇,故此十六卷又称十六篇,但十六卷中有一卷(即有一篇)题为《九共》,它分为九篇,若将《九共》看作九篇,则总计为二十四篇,若将《九共》看作一篇,则要除掉八篇,总计为十六篇。”

  实际上不存在我“马虎”的问题。请房先生细读孔《疏》上文:前面说的是“二十四为十六卷”,后文是“故为十六”。二十四是指“篇”而非“卷”,十六是指“卷”而非“篇”。在孔《疏》中还有一段具体说明“四十六卷”和“五十八篇”关系的文字:“五十八篇内有《太甲》、《盘庚》、《说命》、《泰誓》皆三篇共卷,减其八,又《大禹谟》、《皋陶谟》、《益稷》又三篇同序共卷,其《康诰》、《酒诰》、《梓材》亦三篇同序共卷,则又减四,通前十二,以五十八减十二,非四十六卷而何?”[32]

  孔《疏》上文“五十八”是“篇”,“十二”也是“篇”;“五十八减十二”等于“四十六卷”。很明显,这也是房先生所谓“‘篇’减‘篇’等于‘卷’”的一道算数应用题。将问题限定在汉唐之间今古文《尚书》的篇卷划分范畴内,则《尚书》中有一篇为一卷者,有多篇共卷者。故《尚书》的卷数是简约其篇数的结果。这就是孔颖达《疏》中“‘篇’减‘篇’等于‘卷’”的计算原理。在孔颖达这里篇卷分明,原本风平浪静。

  房先生文章这个部分一直在抹煞和弱化“卷”的概念,甚至使用所谓“篇题”来取代“卷”。房先生有必要澄清如下问题:(1)给“篇题”一个相对完整的“名词解释”。包括这一词汇何时出现、具体含义、使用场合等等。(2)具体说明一定要引入一个新名词“篇题”来取代“卷”的必要性。请房先生注意:孔《疏》对《汉书·艺文志》“多十六篇”的具体说明是:“篇即卷也”。实际上,我与房先生似乎都不存在马虎问题。因为顺着这个思路很容易将问题搞清楚:《汉书·艺文志》“多十六篇”实为“十六卷”之误。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第三章,第一节)中对这个问题的主要论证如下:《汉书·艺文志》于“《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下自注“为五十七篇”,于伏生本今文《尚书》曰“《经》二十九卷”。《艺文志》后文:“鲁共王坏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孔安国……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此“二十九篇”就是《艺文志》上文所说“二十九卷”,故“得多十六篇”实为十六卷。《汉书·刘歆传》(《让太常博士书》)“《书》十六篇”由此而来。这是史书叙事不够严格的结果。刘向、刘歆父子乃至班固绝对不会想到,其篇卷一字之误,会在一千多年后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

  我原本认为,讲到这个程度足以说清楚。看来对房先生(包括姜广辉先生和钱宗武先生)还须作更加具体的说明。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十六篇还是十六卷的计数问题。(2)十六卷的由来。先说第一个问题。刘向于西汉成帝时奉诏校理皇家秘府藏书经传诸子诗赋,在此基础上撰《别录》。刘向之子刘歆在汉哀帝时奉诏“卒父业”,于是约减《别录》而成《七略》。东汉初班固又删减《七略》写成《汉书·艺文志》(今删其要,以备篇辑)。《汉书·艺文志》的《尚书》部分凡四百二十余字,其基本内容来自刘向《别录》。以往学者对此无争议。我们在这个范围内考察十六篇还是十六卷的计数问题。

  《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提到两个《尚书》版本。一是孔壁本古文《尚书》“经四十六卷”,二是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班固于古文《尚书》“经四十六卷”下自注“为五十七篇”。颜师古注《汉书》引证孔安国《大序》(有所省略):“凡五十九篇,为四十六卷。承诏作传,引《序》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颜师古注又引郑玄《叙赞》:“后又亡其一篇”,以此说明班固自注“为五十七篇”的由来(58-1=57)。孔颖达《疏》提到:“刘向《别录》云‘五十八篇’”。

  孔颖达时刘向的《别录》见在,佚于唐中晚期。因此,孔颖达《疏》引《别录》“五十八篇”是可靠史料(其内容并可与班固自注“五十七篇”和郑玄《叙赞》“后又亡其一篇”相契合)。下面是阎若璩在《尚书古文疏证》中关于“篇数之不合”的主要证据。《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孔安国……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按在《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中,前文提到孔壁本古文《尚书》“经四十六卷。(班固自注)为五十七篇”,还提到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

  研究者如果是在没有被“捉贼动机”搞乱方寸的情况下,可以平心静气对勘上文,由此不难得出两个初步判断。判断一:在“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一语中使用了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篇”字。判断二:由于《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前面文字中说的是“经二十九卷”,故“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的两个“篇”字可能都是“卷”字误写。对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去检验两个或然性判断中哪个更加合理。阎若璩选择判断一。对判断一的甄别焦点就是前面所说:“十六篇还是十六卷的计数问题”。

  依据阎若璩的判断逻辑(使用了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篇”字),这道“应用题”的减数应是孔壁本多出的“十六篇”,被减数则是《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四百二十余字范围内)前面文字中说的孔壁本“五十七(八)篇”。需要具体说明:依据孔《疏》引《别录》,刘向校书时实为“五十八篇”。如果阎氏判断合理,那么用孔壁本篇数(58)减去孔壁本多出伏生本的篇数(16)就应该等于伏生本篇数(29)。实际情况是:58篇减去16篇等于42篇。于是出现13篇之差。这个误差太大,得不到合理解释。

  有必要强调:阎若璩就是在《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的四百二十余字中找到此条“证据”。我在撰写《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时从未低估阎若璩的智力和精明,房先生更不会。我与房先生一同检验此“证据”提出过程。阎氏很清楚42篇不等于29篇。换言之,这里并不存在“篇数之不合”的有效证据。请教房先生,如果是您,会不会在这样的史籍内容中强行提出此条“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可以支持阎氏判断:刘向、刘歆和班固都是糊涂人,不具备正确计算两位数加减法的能力。于是出现58-16=29的计算错误。还要请教房先生,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发生。据此,判断一没有合理性。

  我们再来检验判断二。对判断二的甄别焦点就是前面所说“十六卷的由来”。依据判断二,则准确的叙述应当是:“以考二十九卷,得多十六卷”。在这种情况下,这道题的减数应是孔壁本多出的十六卷,被减数则是《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四百二十余字中)前面文字所说孔壁本的“经四十六卷”。如果判断二合理,那么用孔壁本卷数(46)减去其多出伏生本的卷数(16)就应该等于伏生本卷数(29)。实际情况是:46卷减去16卷等于30卷。于是出现1卷之差。

  下面具体考察十六卷的由来。《汉书·艺文志》(《尚书》部分)记两汉秘府藏书共有两个《尚书》版本(孔壁本和伏生本)。这里有一个具体情况:在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与孔壁本古文《尚书》“经四十六卷”中各有一《泰誓》,二者题名相同但内容完全不同。二者都是上中下三篇,合为一卷。为便于区分,我们将伏生本中的《泰誓》称为《今文泰誓》,将孔壁本中的《泰誓》称为《古文泰誓》。前者已佚,后者即今传本《尚书》中的《泰誓》三篇。

  《汉书·艺文志》所记伏生本的“经二十九卷”,原本是二十八卷。孔《疏》引刘向《别录》提到:“武帝末,民有得《泰誓》书于壁内者,献之。与博士使读说之,数月皆起,传以教人。”在《汉书·刘歆传》的《移让太常博士书》中,也提到同一件事:“《泰誓》后得,博士集而读之。故诏书称曰:‘礼坏乐崩,书缺简脱,朕甚闵焉。’时汉兴(前202)已七八十年,离于全经,固已远矣。”

  由《汉书·武帝纪》可知,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提到“礼坏乐崩”的诏书发自汉武帝,具体时间在元朔五年(前124)。因此,是汉武帝将民间所献《今文泰誓》“与博士使读说之”,并在“博士集而读之”的注释工作完成(数月皆起)后,令博士学官将《今文泰誓》“传以教人”。整个过程由汉武帝主持,包括将《今文泰誓》纳入伏生本《尚书》。这是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的构成情况(28+1=29)。

  前面提到,班固(于东汉初)撰《汉书·艺文志》的基本内容是来自刘歆(西汉哀帝时,前7~前1)《七略》,并可进而上溯到刘向(西汉成帝时,前33~前7)《别录》。刘向和刘歆父子典校中秘书的时间大约在汉成帝河平三年(前26)到汉哀帝即位(前7)后的二十余年间。此时距离汉武帝将《今文泰誓》纳入伏生本已有百年。在这百年之间,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一直是今文博士“传以教人”的钦定《尚书》版本。

  在这种情况下,当刘向、歆父子在《别录》以及《七略》中交待两个不同《尚书》版本的篇幅差异时,就会直接面对今、古文《泰誓》的取舍问题。在伏生本今文《尚书》“经二十九卷”中包含《今文泰誓》,在孔壁本古文《尚书》“经四十六卷”中包含《古文泰誓》(二者都是三篇合为一卷)。前者是由汉武帝钦定的版本。后者“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被藏于秘府,束之高阁。

  当时的今文博士权势甚盛,把持官学,保残守缺,党同伐异。因此,刘向和刘歆父子的选择只能是:计伏生本“经二十九卷”中汉武帝钦定的《今文泰誓》,而不计孔壁本“经四十六卷”中的《古文泰誓》。四十六卷不计《古文泰誓》(一卷)是四十五卷。用孔壁本古文《尚书》的四十五卷(不计《古文泰誓》)减去伏生本今文《尚书》的二十九卷(计《今文泰誓》),正是孔壁本多出伏生本的十六卷。

  这就是十六卷的由来。再说一遍:刘向、刘歆父子和班固绝对不会想到,其篇卷一字之误,会在一千多年后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

  四、孔安国献书问题(上)

  孔安国《大序》中相关内容:(1)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论语》等先秦(古文)文献,将其归还孔子后人(悉以书还孔氏)。(2)安国将所得古文《尚书》改写为“隶古定”,并在竹简上重新抄写后“悉上送官,藏之书府”。(3)安国“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完成后“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于是只能“传之子孙,以贻后代”。

  阎若璩指控《大序》有关安国献书内容是后人作伪。其理由:《史记》提到孔安国“蚤卒”,但《汉书·艺文志》记此事作“安国献之”。阎若璩认为在两段史料间存在矛盾:“安国献书,遭巫蛊之难,计其年必高,与司马迁所云‘蚤卒’者不合。”为此他引证《汉纪·成帝纪》内容:“武帝时孔安国家献之,会巫蛊事,未列于学官”。阎若璩据此指出:《前汉纪》于“安国”下增一“家”字,可以弥补《汉书》的漏洞,表明此时孔安国已经过世,献书者是其家人。阎氏结论:《大序》“作传毕,会国有巫蛊”等内容不可能出自孔安国,故为后人伪作。[33]阎氏在此提出两个著名“证据”:一是“蚤卒”,二是“家献”。
 
  我对第一个问题(蚤卒)的讨论大致如下[34]:(1)针对阎氏的论证(《疏证》第十七:“以二十余岁之博士,越三十五六年始献《书》,即甫献《书》而即死,其年已五十七八,且望六矣,安得为‘蚤卒’乎”),指出汉武帝用人不拘,超迁之事历历可数。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子为儒家宗师,安国为孔子嫡孙。故武帝超迁安国(18至20岁)为博士的可能性极高。(2)阎氏在《疏证》另一处(第一百四),为说明相反问题,引《庄子》“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既然“下寿六十”,那么五十七八岁为什么不能说“蚤卒”?(3)概述蒋善国先生在《尚书综述》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四点论证(包括毛奇龄《古文尚书冤词》的见解),蒋善国先生的结论:“足见孔安国献《书》在天汉以后和遭‘巫蛊之难,未及施行’,均是事实。”

  我对第二个问题(家献)的讨论内容大致如下[35]:(1)《汉书·艺文志》记此事作“安国献之”,《汉书·刘歆传》作“孔安国献之”,《后汉纪》作“安国献之”,只有荀悦(147~209)的《前汉纪》中多出一个“家”字。《后汉书·荀悦传》记:汉献帝“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乃令悦(荀悦)依《左氏传》体以为《汉纪》三十篇”。荀悦在《前汉纪·序》中提到,他撰写编年体《前汉纪》是奉诏行事,是通过“抄撰”也就是缩编《汉书》(略举其要)而成。由此可知《前汉纪》取材不出《汉书》范围。(2)“孔安国家献之”出自《前汉纪》讲学术源流一段,其中24个“家”字含义均与学术有关。(3)《汉书·儒林传》所谓“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指孔安国为古文《尚书》作章句训诂,也就是撰写孔《传》;所谓“因以起其家”,指的是“起”孔氏“《尚书》古文学”的“师说”、“家法”。因此,《前汉纪》“孔安国家献之”,实指孔安国完成以学名“家”的训传之后的第二次献书。此即荀悦在《前汉纪》中增一“家”字的原因及其含义。

  在房先生的反驳中,对前人(指毛奇龄和蒋善国先生)以及我关于“蚤卒”问题的讨论未置一语。此种反驳不足效法。房先生认为我的讨论中存在一个重要失误:“张先生发明了‘两次献书’说,他说:‘孔氏献书共有两次,前次只有经文,后次有经有传。’此说源于前引《大序》,但有误解。《大序》说孔安国只献过一次书,即在初步整理古文《尚书》后献上的‘隶古定’,至于第二次献书则是欲献而未献,对此《大序》说:‘奉诏为五十九篇作传……既毕,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传之子孙,以贻后代。’‘用不复以闻’即未献上,但是张先生把它解释为献上了,所谓‘后次有经有传’。《大序》这一段话的语意甚明,一向无人误解。如: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说:‘是献《书》者一时,作《传》毕而欲献者又一时也。’是第二次‘欲献’而未献。孔颖达《疏》说得更明白:‘然此本承诏而作,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俱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好爱经籍之道灭息,假奏亦不能行用,为此之故,不复以此《传》奏闻,亦以既传成不得闻上,……以遗与后世之人使行之。’……张先生写道:‘毛奇龄《冤词》已经指出:孔安国第二次献书“遭巫盅,未立于学官”一事,并非安国《书大序》自家所云,而是《汉书》、《前汉纪》等史书多处提到的内容。’这里,张先生误读了《冤词》。《冤词》未说第二次献上《书》和《传》,而说‘……及安国献书,武帝命安国作传,传毕,将上之,而巫蛊事发,遂不得上’,这里明明说了‘遂不得上’,怎么能说毛奇龄说过‘孔安国第二次献书’呢?”[36]

  按房先生上面引文中存在一个小问题。“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俱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引自李学勤先生主编的《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简体横排版,第18页)。原文是“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俱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阮本《十三经注疏》(第116页)原文是(繁体无标点)“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俱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考诸别本,“俱”是讹字,正字是“但”。当作“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但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李学勤本(以阮本《十三经注疏》为基础)未改讹字但点断无误,房先生引文同样未改讹字且点断有误。

  回到正题。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用较大篇幅讨论孔安国第二次献书时“遭巫盅,未立于学官”一事,其中从未提到孔安国第二次献书是“献上了”。不仅如此,我在书中明确提到:“孔安国二次献书未果”[37]。请房先生注意,“献书未果”就是没有献上。换言之,房先生用较大篇幅反驳乃至奚落的对象,实际上不是我的失误,而是通过房先生的误解而产生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假象”。

  房先生文章指明是对拙书《审核古文〈尚书〉案》的反驳,但因为读书不细导致如此结果(这比断章取义更加不妥当)。房先生文章中指责我“对阎若璩的误解实在是太深了”[38],回过头去看,至少拙书行文中多了几分不应有的火气。这里对行文风格作出调整。我将房先生视为一位在学术良知方面有其底线的学者,将本文写成君子之间的对话。因此有必要提醒房先生,这种对“假象”的反驳很容易引起对方的误解(认为是刻意所为)。读书(尤其是要撰文反驳的书)一定要仔细。

  房先生认为,在我对第二个问题(家献)的讨论当中“处处都是错误”,并提出多条反驳。下面对房先生的反驳逐条给予回应。其一,房先生说:“《前汉纪》的‘孔安国家献之’的‘家’字不是荀悦添加的,是他引刘向的。这一句见于《成帝纪》如下的一段中:‘河平三年八月乙卯:光禄大夫刘向校中秘书,谒者陈农使使求遗书于天下,故典籍益博矣。刘向典校经传,考集异同。云:《易》始自……《尚书》本自济南伏生,为秦博士,及秦焚书乃壁藏其书……鲁恭王坏孔子宅,以广其宫,得古文《尚书》多十六篇,及《论语》、《孝经》。武帝时孔安国家献之,会巫蛊事,未列于学官……’从行文看,‘孔安国家献之’一事乃根据‘刘向典校经传,考集异同’中的内容写成的,而不是荀悦添加了一个‘家’字。清代朱彝尊《经义考》、宋鉴《尚书考辨》均说《汉纪》的‘孔安国家献之’一语乃出自刘向,他们都肯定了刘向的这个说法,认为古文《尚书》是‘安国已逝,而其家献之’。”[39]

  在房先生所引《前汉纪》上文中,存在一个字义理解和语句点断方面的问题。如果采用房先生的点断和字义理解,上文“云”是“曰”也就是“说”的意思,则这段内容的整体框架在“云”字之后共有七个部分(下面用序号和下划线来表示):“光禄大夫刘向校中秘书,谒者陈农使使求遗书于天下,故典籍益博矣。刘向典校经传,考集异同。云:‘(1)《易》,始自鲁商瞿子木……(2)《尚书》,本自济南伏生……(3)《诗》,始自鲁申公作古训……(4)《礼》,始于鲁高堂生,传士礼十八篇……(5)《乐》,自汉兴。制氏以知雅乐声律……(6)《春秋》,鲁人谷梁赤、齐人公羊高……(7)及《论语》,有齐、鲁之说。又有古文。凡经皆古文。’”[40]

  如果采用房先生的字义理解和点断,那么“云”字之后七个部分都应在刘向所“云”范围之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先生才有理由认定第二部分有关《尚书》的内容是荀悦“引刘向的”。实际情况是,在上述七个部分之内存在一些对刘向死后(如“平帝时”、“王莽时”)事的叙述。因此,房先生(包括清代朱彝尊和宋鉴)的判断不成立。

  房先生说:“从行文看,‘孔安国家献之’一事乃根据‘刘向典校经传,考集异同’中的内容写成的。”[41]首先,这句话本身存在文法上的问题——“刘向典校经传,考集异同”既不是一部书也不是一篇文章,房先生让荀悦怎样从其中寻找“内容”并写进《前汉纪》?其次,在房先生认为是出自刘向所“云”的内容中存在不可能出自刘向笔下的内容。

  因此,从行文看,这个“云”字只是一个位于句尾且没有意义的助词,其用法类似上面一句“故典籍益博矣”中的“矣”。这里举例说明。《汉书·刑法志》:“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如果我们采用房先生的点断和字义理解,就会将“云”字之后的内容说成是“乃根据‘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中的内容写成的”。有必要说明,房先生并非这一字义理解和语句点断失误的始作俑者,而是因错就错。请房先生阅读《前汉纪·成帝纪》原文并细加思量。

  如果房先生真的能够仔细阅读《前汉纪》,并将上述七个部分的内容与《汉书》中《儒林传》和《艺文志》等相关内容进行细致的对比分析,不难注意到《前汉纪》(上述七部分内容)主要来自荀悦对《汉书》相关内容的“撮要举凡,存其大体”。如果房先生的对比足够细致,不仅可以看到荀悦进行缩编的具体轨迹(缩编前后的对应语句),还可以看到《汉书》中的哪些语句在荀悦缩编后失去了原有的准确含义,以及由于对《汉书》语句的误解和抄写的笔误而出现的错误。一旦房先生的学问做到这一步,也就有条件反思:在《汉书》与《前汉纪》之间,哪个在记史质量方面更加完整、准确,对《前汉纪》中多出一个“家”字大做文章是不是一种客观、严谨的治学态度。

  五、孔安国献书问题(下)

  其二,房先生说:“张先生引述《汉纪·成帝纪》一段中的‘家’字,如‘儒家’、‘墨家’、‘法家’、‘公羊家’……施、孟、梁丘‘此三家者’,高氏、费氏‘此二家者’等等,以说明这些‘家’字与‘孔安国家献之’之‘家’同义,是学派创始人的意思。其实,恰恰相反,所引这些‘家’字都反证‘孔安国家献之’的‘家’字不是‘学以名家’的‘家’。古人称学派为‘家’时,并不以某人的全名来名家。古文献中未见有称‘儒家’为‘孔丘家’、‘墨家’为‘墨翟家’、‘公羊家’为‘公羊高家’的例子。故因此不能把‘儒家’、‘墨家’之‘家’套用到‘孔安国家献之’的‘家’上,后者只是‘家属’的意思。”[42]

  房先生,当您对他人的见解提出反驳时,首先要搞清楚对方在说什么。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将被反驳者的原文作相对完整的引述,然后对之加以反驳。我要明确提醒房先生,在我的书中,从未说过“孔安国家献之”的“家”字“是学派创始人的意思”。在“孔安国家献之”一语中,“孔安国家”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语义单元。知此,无须再辨。

  其三,房先生说:“《汉书·儒林传》‘孔安国以今文读之,因以起其家’是源自《史记·儒林传》,它是说孔安国参考伏生的今文《尚书》来认读古文《尚书》,而不是说参考今文《尚书》来作《传》。”[43]下面是《史记·儒林传》原文:“孔氏有古文《尚书》,而安国以今文读之,因以起其家。”

  或许我的分析有所不周详。我们来看王国维先生对《史记》上文的理解:“起,兴起也;家,家法也。汉世《尚书》多用今文,自孔氏治古文经,读之说之,传以教人,其后遂有古文家。是古文家法自孔氏兴起也,故曰‘因以起其家’。”[44]据此,“因以起其家”是指“起”孔氏“《尚书》古文学”的“师说”、“家法”。换言之,就是撰写孔《传》。要知道,没有“师说”,不成“家法”。

  其四,房先生说:“《大序》的欲献而未献之说虽然解决了于史无征的矛盾,却制造了如下一个更尖锐的矛盾:《史记》中有大量的语句与孔《传》相同或相近,如:《尚书·尧典》有‘钦若昊天’,《史记》引作‘敬顺昊天’,孔《传》也作‘敬顺昊天’。《尧典》有‘绩用弗成’,《史记》引作‘功用不成’……这些相同或相近的语句说明《史记》和孔《传》之间有原创和袭用的关系。那么谁为原创,谁为袭用呢?按照《大序》的说法,孔《传》欲献而未献,直到梅赜献上才为世人知晓,既然如此,则司马迁撰《史记》时就未见过孔《传》,其所引《尚书》的语句是源于《尚书》而不是孔《传》,……孔《传》晚出,它采用《史记》的浅白语句来解释《尚书》经文。因此《传》乃托名孔安国。”[45]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第四章第一节中专门讨论“《史记》多古文说”的问题。房先生上文提到《史记》与孔《传》之间语句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就是抄自这一节中对相关资料的完整辑录。此前无人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不知房先生是否看懂我这样说的用意。我在这一节用较大篇幅讨论《史记》与孔《传》相关内容“谁抄谁”的问题。其中提到最重要的证据来自《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因以起其家,……遭巫蛊,未立于学官。安国为谏大夫,授都尉朝,而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滕》诸篇,多古文说。”

  第一,孔安国在撰写《大序》时没有义务一定要向房先生具体汇报司马迁曾经向他请教过古文《尚书》方面的问题。第二,班固在《汉书·儒林传》(上面所引内容中)明确提及此事,并清楚(不会引起任何误解)地表明:“迁书载《尧典》……诸篇,多古文说”正是“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的结果。这是孔安国《传》不伪的重要证据。房先生对此熟视无睹,其论证中不置一语。此乃十分不可取的反驳策略。

  房先生认为,孔安国《大序》所述第二次献书是“欲献而未献”。我的见解与房先生略有不同。我所说“二次献书未果”具体是指:有献书的行动,但无献上的结果。陆德明在《经典释文·序录》中指出:“安国又受诏为古文《尚书》传,值武帝末巫蛊事起,经籍道息,不获奏上。藏之私家。”陆德明对于《汉书·艺文志》相关内容的理解是:“安国献《尚书》传,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见《经典释文·序录》)。”所谓“不获奏上”是说:有上奏的行动,但没有得到(不获)奏上的结果。毛奇龄在《古文尚书冤词》中所说的“遂不得上”也在表述类似的见解:作出努力,但没有成功。

  孔安国《大序》“用不复以闻”中的“以闻”多见于《史记》、《汉书》,意思相当于上奏,“不复以闻”是不再上奏。进一步说是“不获奏上”之后的不再上奏。故房先生“欲献而未献”不能成立。这是由于房先生读书不细而出现的又一个“假象”。下面是房先生对这一“假象”的批判:“《大序》……说什么奉诏作《传》却欲献而未献,那就更加荒唐。孔安国奉诏作《传》,却又自作主张作毕而不上,竟敢不复命!有此道理吗?……孔安国身历武帝之世,他若奉诏作传,则当撰毕即上,而不能静心观察是否‘经籍道息’然后再决定是否复命。张先生发明第二次献书献传说,也表明他不相信《大序》的欲献而未献说。”[46]

  房先生上文最后一句话展示一种具有审美意味的吊诡情境。这里存在两个“假象”。假象一:我从未发明过“第二次献书献传说”(具体指“献上了”)。假象二:《大序》中也根本不存在“欲献而未献说”。于是两个“假象”在房先生行文中不期而遇。二者相互支持,成为房先生信手拈来的反驳理由。此种“反驳”极其罕见。由于本文是君子之间的对话,因此这里还要提醒房先生,不仅读书一定要仔细,写文章(尤其是反驳文章)更是马虎不得。否则很容易引起对方的误解。

  为搞清孔安国第二次献书“不获奏上”的原因,有必要大致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也就是巫蛊之祸。汉武帝刘彻晚年多病,疑为他人巫蛊(巫术)所致。巫蛊之祸就是此种病态猜忌心理的爆发。汉武帝令江充“穷治其事”。征和元年(前92)冬,“大搜上林,闭长安城门索,十一日乃解”[47]。江充指使其属下胡巫以各种栽赃手段陷人于罪,收捕之后再以酷刑逼供:“烧铁钳灼,强服之。”[48]于是“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49]”。

  次年,江充将栽赃的矛头指向太子刘据及其母卫皇后。在找不到解脱机会的情况下,刘据被迫矫诏发兵捕杀江充。汉武帝随即发兵镇压,双方于长安城中“合战五六日,死者数万人,流血入沟中[50]”。刘据战败后于逃亡中自杀,卫皇后亦自杀。巫蛊之祸在江充被杀之后并没有停止,又有一大批皇族贵戚、文臣武将因太子事被以腰斩等方式诛杀或是灭族。汉武帝自始至终主导其事,他当时的状态可用八个字来概括:丧心病狂,残暴酷毒。巫蛊之祸波及天下,绵延数年。在此期间,国家重臣牵连而被杀者十有二三,居官为政者人人自危,中央政权行政系统处在半瘫痪状态。

  这就是孔安国第二次献书“不获奏上”的历史背景(遭巫蛊事)。在中国历史中,类似巫蛊之祸的社会以及政权的破坏性大动荡并不多见。文革初期的情况与其多少有些相似。因此,经历过文革初期的人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此种社会大动荡中的状态和局面。孔安国是奉诏作《传》,此事至少用去其十余年心血(研精覃思)。完成后他当然会上奏复命于汉武帝。但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主事官员人人自危,任何与追查巫蛊无关的作为都有可能激怒正在丧心病狂之中且残暴酷毒的汉武帝刘彻,并引来杀身之祸。

  于是上奏渠道发生堵塞。在作出许多努力但仍“不获奏上”的情况下,孔安国只好于失望乃至绝望之中写道:“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上述过程尽在情理之中。由此反观房先生对孔安国《大序》的斥责:“说什么奉诏作《传》却欲献而未献,那就更加荒唐。孔安国奉诏作《传》,却又自作主张作毕而不上,竟敢不复命!有此道理吗?……孔安国身历武帝之世,他若奉诏作传,则当撰毕即上,而不能静心观察是否‘经籍道息’然后再决定是否复命。”[51]

  在房先生上述斥责中存在两个的空白,一是历史知识的空白(巫蛊之祸),二是人生经验的空白(文革初期)。如果是少不更事的年轻人,这样说说无可厚非。房先生则不可以。房先生是北京大学年过花甲的资深历史学教授,是北京师范大学的特聘教授。因此这两个空白都不该有。

  六、孔《传》地名金城问题

  下面进入房先生文章的第二部分(题为:孔安国《传》之伪)。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第五章第一节专门讨论金城问题。下面是背景情况。孔《传》注《尚书·禹贡》“浮于积石”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河所经也。”阎若璩指出“金城”二字是作伪证据:“考《汉昭帝纪》始元六年庚子……置金城郡。《地理志》金城郡,班固注并同。不觉讶孔安国为武帝时博士,计其卒,当于元鼎末、元封初,方年不满四十,故太史公谓其蚤卒。何前始元庚子三十载,辄知有金城郡名?传《禹贡》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耶?或曰: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如陈、鲁、长沙之类。余曰:此独不然。应劭曰:初筑城得金,故名金城。臣瓒曰:称金,取其坚固。……则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而安国《传》突有之,固《注》积石山在西南羌中,《传》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殆安国当魏晋,忘却身繋武帝时人耳。”[52]

  《尚书古文疏证》后文又提出两条“补充论证”。其一:“《史记·大宛列传》元狩二年庚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是时已有金城之名,然《通鉴》胡三省注:‘金城郡,昭帝于始元六年方置,史追书也。’余亦谓骞(张骞)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载,安得有金城郡乎?果属追书。”[54]其二:“黄子鸿误信伪孔《传》者,向胡胐明(胡渭)难余曰: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胐明曰:不然。安国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此六县中不知有金城县否。班《志》积石山系河关县下,而金城县无之。观‘羌中塞外’四字,则积石山不可谓在金城郡界明矣,况县乎?且郦(道元)注所叙金城县在郡治允吾县东……即今临洮府之兰州也。与积石山相去悬绝。《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时有。此岂身为博士具见图籍者之手笔与?”[55]

  关于《史记》孔安国“蚤卒”问题,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已作过分析(本文前面对此有简要介绍)。阎氏上文的主要证据:《汉书》记金城郡设于始元六年(前81),此时安国已辞世。故孔《传》是后人伪作。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孔《传》说的是“金城”而非“金城郡”。《史记·大宛列传》元狩二年(前121)记事提到:“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这表明,金城县在安国撰写孔《传》时已经存在。换言之,阎氏在提出证据后立刻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相反证据。于是,攻击转化为防守。在“此独不然”之后,他一直在试图自圆其说。但都不能令人信服。

  他第一个辩解的结论是:“则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第二个辩解的前提是承认“是时已有金城之名”,这是对第一个辩解结论的自我否定。第二个辩解是依据是胡三省(1230~1302,宋元间史家)《资治通鉴》注释。我在书中指出:胡氏注文犯了一个概念错误,将《通鉴》正文“金城”(本《史记》)误解为“金城郡”,并据此认为是后人的“追书”。阎氏因错就错,也说是“金城郡”,是“追书”。

  阎氏很清楚,如此狡辩无法自圆其说。于是引出第三个辩解(由胡渭提供)。胡渭(1633~1714)《禹贡锥指》(卷十)提及此事:“阎百诗据金城郡为汉昭帝所置,以辨孔《传》之伪。黄子鸿难之曰:‘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百诗未有以应也。”我在书中(针对胡渭的辩解)指出:没人说金城邻近积石山,二者间距离一直很远,武帝时的确没有金城郡,这些理由无法构成“《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的有效依据。我的结论是:《史记》元狩二年已有金城地名,此时距巫蛊事起还有三十年,孔安国在世。因此,孔《传》提到金城不存在作伪问题。

  完整地说,《史记》和孔《传》的“金城”都是指金城县,《汉书·昭帝纪》“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的六个县中便有金城县,金城郡名因金城县而来,金城郡设立以后金城县为其属县。《汉书·地理志》呼应并证实了上述情况。这个“证据链”提供的事实线索简单明确,具有很高的可靠性。阎若璩、胡渭对此没有任何正面辩解余地。

  房先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反驳”。实际上仍属辩解。房先生将问题限定在《史记·大宛列传》的“金城”是县还是郡:“我认为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县。”[56]由于阎若璩、胡渭的辩解无法自圆其说,故房先生只能另行提出新的举证和论证。为此,房先生提出一个比阎、胡更加大胆的证明标的:阎、胡只是认为《大宛列传》中“金城”地名是后人“追书”,房先生则要彻底剥夺司马迁对《大宛列传》的著作权。

  唐代学者司马贞认为:《大宛列传》出自褚少孙的补写(《史記索隱》卷三十)。清末的崔适则认为是后人对《汉书·张赛李广利传》的抄录(《史记探源》卷八)。由于他们并未拿出任何有效证据,故很少有学者认同其说法。房先生文章提到,司马贞的说法因证据不足“不成定论”[57]。房先生在后文中指出:他本人关于“《大宛传》的‘金城’为‘金城郡’”的举证和论证足以“证明了司马贞的补写说”。[58]

  《史记·大宛列传》开篇提到:“大宛之迹,见自张骞。”其结束部分:“太史公曰:《禹本纪》言‘河出昆仑。昆仑其高二千五百余里,日月所相避隐为光明也。其上有醴泉、瑶池’。今自张骞使大夏之后也,穷河源,恶睹《本纪》所谓昆仑者乎?故言九州山川,《尚书》近之矣。至《禹本纪》、《山海经》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之也。”由上文可以看出,《大宛列传》首尾呼应,表明其通篇出自太史公手笔。再者,褚少孙补写《史记》一般都冠以“褚先生曰”。褚先生没有必要在这里冒用“太史公曰”进行作伪。

  在证据学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做证明力。在历史学中,研究者为寻找和确定历史事实的真实情况,也会经常运用举证和论证的研究方法。从“证明力”的角度看,历史学研究中同样存在证据的质量和资格问题:有强证据、弱证据,还有不是证据的所谓证据。其主要甄别标准是: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关联性)。如果在房先生的举证和论证中包含高质量的“强证据”,并果真足以“证明了司马贞的补写说”,那么房先生的此项研究就是一个重大科研成果。其效果是一箭双雕:既证明了《史记·大宛列传》是后人假冒司马迁的伪作,同时也证明了孔《传》是后人假冒孔安国的作伪。下面对房先生此项研究的主要论证进行甄别。

  房先生说:“《史记》在《大宛传》和《匈奴传》中都记载了汉武帝元狩二年匈奴大规模退走事。”[59]下面是《史记》中的相关内容。(1)《大宛列传》:“是岁(元狩元年)汉遣骠骑破匈奴西城数万人,至祁连山。其明年,浑邪王率其民降汉。而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匈奴时有候者到,而希矣。”(2)《匈奴列传》:“明年(元狩元年)春,汉使骠骑将军去病将万骑出陇西,过焉支山千余里击匈奴……浑耶王与休屠王恐,谋降汉(元狩二年)。汉使骠骑将军往迎之。浑耶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降汉,凡四万余人,号十万。于是汉已得浑耶王,则陇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徙关东贫民处所夺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实之,而减北地以西戍卒半。”

  房先生指出二者(《大宛列传》和《匈奴列传》)间的不同之处(这是房先生对金城问题的主要举证):“《匈奴传》为司马迁所著,其叙述元狩元年和二年匈奴事详于《大宛传》,可见他详知其事。《匈奴传》所写的匈奴退出的地区是‘陇西、北地、河西’,而不是《大宛传》所写的‘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两者最大的不同是起点不同,《匈奴传》起于陇西,《大宛传》起于金城。”[60]房先生后文又引述了《史记》中几段内容,以此说明“武帝时匈奴曾南达于陇西(中部)[61]”。

  房先生对起点不同的具体论证是:“既然司马迁写到匈奴南下侵扰曾达陇西,那么他在写匈奴退走的地区时也相应就从陇西写起,前后呼应,所以陇西是司马迁所写。但是,是否也有可能司马迁在《大宛传》中又改写为‘金城(县)、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了呢?不能。因为如果这样写,则金城(县)与河西四郡(武威、张掖、酒泉、敦煌)相连,如此,这个金城(县)就在北地郡的西南,而不在陇西,它与匈奴南下的地区远不能呼应。司马迁当不会写出两个相距甚远的起点。”[62]

  在历史地理方面,我和房先生都不是专家。因此,当我们研究相关问题时,除了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查阅文献,还有必要参照和借助历史地理方面的工具书(历史地图)。后者是专家为我们提供的研究结果,可以让我们相对准确地了解西汉时期的具体政区划分和郡县位置。我在研究与孔《传》有关的地名(金城、驹丽、河南等)问题之前,曾认真比较了几种已出版的历史地图集,最终选定(水平最高也是公认最有权威性的)由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63]。我在研究过程中对该图集(具体是第二册)进行了自认为还算是细致的查证。

  如果房先生也能做到这一点,就会少一些不必要的草率。比如,由《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第33~34页)西汉时期“凉州刺史部”的图示可知,金城县的位置就在紧邻陇西郡的正北方。这表明金城县原属陇西郡,在设立金城郡时将其从陇西郡划分出来作为组建金城郡的六个县之一。在设立金城郡之前,金城县是陇西郡最北端的一个县,是匈奴南下侵入陇西郡的门户。在这种情况下,当司马迁在写匈奴退走的地区时,完全有可能以金城县作为一个表述区域范围的起点。两种表述无矛盾,且金城县更加准确。如果具体了解金城县的位置,房先生在决定是否提出这一条反驳时一定会更加慎重。

  房先生关于起点不同的论证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如果房先生认真查看历史地图就很容易发现:您所说的“金城县就在北地郡的西南”是将其实际位置向东南方向移动了至少200公里。其二,表述一个地区的起点,既可用郡(陇西),也可用县(金城),只要两种表述不存在实质性矛盾,房德邻先生也就没有道理强行要求两千多年前的司马迁必须采用由房先生指定的规范用语。

  除“起点不同”问题外,房先生提出的另一个“规范”是只能郡与郡相连,不能县与郡相连。并采用此“规范”作为判定文献真伪的尺度。具体说,房先生将《匈奴列传》的“陇西、北地、河西”指定为规范用语,并据此将《大宛列传》的“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认定为后人作伪的破绽。这是对同一个证据资源的充分利用。

  其具体论证如下:“无论谁写匈奴退走的地区,也不会以一个县为起点,再去与河西四郡相连,而必然写郡与郡相连的一片广大的地区。所以‘金城’必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县。金城郡与河西四郡合称为‘河西五郡’,连成一片广大的地区,与匈奴南下的地区相呼应。所以,《匈奴传》是司马迁写的。《大宛传》是昭帝始元六年设立金城郡之后的人追写的。”[64]

  同一件事在《史记》中被提到两次(或更多次)的情况很多,其间往往会有或详或略、遣词用语等表述方式的各种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的表述不同并不足以构成判定一方为“司马迁所写”另一方则不是的有效证据。如果我们的唯一目标只是将问题搞清楚,如果我们心中没有一定要把问题说成“必是”如何的主观预设,很容易想明白这个浅近道理。房先生则不然。房先生具有必欲实现其主观目标(此目标在着手研究之前已经确定)的执著信念。但这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导致房先生在铤而走险时一不小心为自己挖出一个自我否定的陷阱(详见后文)。

  在《大宛列传》“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一语中,房先生否定“金城”是县的主要理由是其后面的“河西”是郡,是“河西四郡(武威、张掖、酒泉、敦煌)”。“河西四郡”是房先生论证中最重要的核心证据。“河西”的含义有两种可能,一是泛指黄河以西地区,二是确指河西四郡。若为前者,房先生的理由也就不攻自破:不存在“必然写郡与郡相连”的争辩依据。

  这里存在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在两种可能(泛指、确指)并存的情况下,将“河西”直接说成是“河西四郡”已有强词夺理(偷换概念)之嫌。

  第二,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是在描述一个具体区域的范围。金城县是该区域南端的起点;河西是东面的起点(黄河以西);“西并南山”指这一区域向西延伸包括了(并)南山(祁连山脉东段),这里具体指祁连山脉东段北面的河西走廊;“至盐泽”指该区域继续向西延伸,最西端到达盐泽。房先生最好对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阅读上述内容。

  第三,请房先生在读明白之后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按照您的原则“必然写郡与郡相连”,那么“南山”和“盐泽”是不是也应该是“南山郡”和“盐泽郡”呢?

  第四,实际情况是:当时并不存在“河西四郡”。

  从时间顺序看,元狩元年(前122)汉武帝“遣骠骑破匈奴西域数万人,至祁连山”[65]。元狩二年(前121)“浑邪王率其民降汉”[66],其结果是《大宛列传》所指一个既定区域内“空无匈奴”[67]。此后,汉帝国开始向这一地区移民、屯兵乃至陆续设立郡县。由《汉书·地理志》可知,河西四郡的陆续设立过程开始于司马迁说该地区“空无匈奴”的十余年后:“张掖郡,故匈奴昆邪王地,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开。”最终结束于三十余年之后:“敦煌郡,武帝后元年(前88)分酒泉置。”[68]也就是说,在“空无匈奴”这一时间位置上,河西四郡尚未设立。故《大宛列传》的“河西”不是指“河西四郡”。

  因此,房先生每强调一次“河西四郡”,都是在挖掘自我否定的陷阱,直到以“必然写郡与郡相连”为理由作出结论。于是房先生掉进坑中。到此,我们已经完成对这个问题的甄别,结论是:房先生的举证和论证并不足以“证明了司马贞的补写说”。《大宛列传》著作权仍然属于司马迁。这一重大科研成果不过是又一个“假象”而已。当一个历史学家满脑子都是“必是”如何的主观预设时,这样的结果无法避免。而这恰恰就是“辨伪学”群体的基本特征。

  七、孔《传》地名驹丽问题

  下面是清代学者朱彝尊(1629~1709)提出“驹丽”问题的背景情况。《书序》:“成王既伐东夷,肃慎来贺,……作《贿肃慎之命》”,孔《传》对上文的注释:“海东诸夷,驹丽、扶余、馯貊之属,武王克商,皆通道焉。成王即政而叛,王伐而服之,故肃慎氏来贺。”朱彝尊认为孔安国不应提到“驹丽”,这是后人作伪的破绽。朱彝尊的举证和论证:“考《逸周书·王会》篇,北有稷愼、东则濊良而已,此时未必即有驹骊、扶余之名,且驹骊主朱蒙以汉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国号,载《东国史略》,安国承诏作《书传》时,恐驹骊、扶余之称尚未通于上国,况武王克商之日乎。”[69]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对朱彝尊举证是否成立的简要讨论:《汉书·武帝纪》(元封三年):“朝鲜斩其王右渠降,以其地为乐浪、临屯、玄菟、真番郡。”《汉书·地理志》记“武帝元封四年”设玄菟郡,下属三县有高句骊县。县名由高句骊族而来,族名更要早于县名。元封四年(前107)距巫蛊事起(前92)还有十六年,孔安国在世。因此,他注释《书序》提到“驹丽”不存在作伪问题。[70]

  房先生说:“此论似表明张先生不清楚玄菟郡的沿革。”[71]然后房先生讲述玄菟郡的沿革:《汉书·武帝纪》记元封四年设立乐浪、临屯、玄菟、真番四郡“在今朝鲜境内”,玄菟郡治所在沃沮。这是第一玄菟郡。《后汉书·东夷列传》:“至昭帝始元五年(前82)罢临屯、真番,以并乐浪、玄菟,玄菟复徙居句骊。自单单大领已东,沃沮、濊貊悉属乐浪。”徙居后是第二玄菟郡。房先生强调《汉书·地理志》所记高驹骊等三县属第二玄菟郡。[72]

  在上一节讨论的“金城”问题中,当有人提出《大宛列传》中的相反证据(金城)后,阎、胡二人的辩解是:《大宛列传》的“金城”乃后人“追书”。由于他们的辩解无法自圆其说,房先生改变策略,干脆将《大宛列传》说成是后人的伪作。其主要论证方法是偷换概念(将“河西”直接说成“河西四郡”)和无中生有(当时还没有设立“河西四郡”)。在这一节,房先生转而为朱彝尊的举证漏洞展开辩解,其主要方法则是来自阎、胡二人的“追书”套路。

  完整地说,历史中的“高句骊”至少包含四个概念:高句骊族、高句骊县、高句骊国、高句骊城。我在书中指出:“县名由高句骊族而来,族名更要早于县名。”[73]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只要四者(高句骊族、县、国、城)之一在汉武帝时期已经存在,就可以排除朱彝尊举证的合理性。房先生的辩护思路是在汉武帝时代结束点上划一条线,然后证明此前没有“高句骊”。进一步说,如果文献中在此之前出现了“高句骊”,那么房先生就必须设法证明这些“高句骊”不是“实书”,而是“追书”。这是房先生给自己出的一道世界级难题。

  下面,我们来甄别房先生关于“追书”的举证和论证方法。在《后汉书·东夷列传》中提到:(1)“玄菟复徙居句骊”,(2)“徙(玄菟)郡于高句骊西北”。房先生说:“依此,似朝鲜玄菟的居民徙居辽东居住时那里已经有‘句骊’或‘高驹骊’这一地名了。而其实不然,‘句骊’、‘高驹骊’乃追书。”[74]这里“高驹骊”的含义有四种可能(族、县、国、城)。与上一节的情况如出一辙,在四种可能并存的情况下,房先生未作任何说明,直接将“高驹骊”说成地名,后文进而说成“高句骊城”。

  房先生为自己找到一个化复杂为简单的“捷径”,接下来的举证和论证只需针对“高句骊城”。比如房先生引述《汉书·昭帝纪》内容后说:“既然元凤六年(前75)始筑玄菟城,则此处原无城,更不称高句骊城。朝鲜境内玄菟居民内迁是在昭帝始元五年(前82),其时辽东尚无玄菟城,更何况高句骊城?所以‘玄菟复徙居句骊’的‘句骊’乃是追书。”[75]

  这里的主要问题不在证据方面,而在逻辑方面。我们不妨举个例子,具体向房先生展示一下您偷换概念的论证轨迹。文献原文说:这里原来有一棵树(句骊),房先生说这棵树是阔叶树(高句骊城),然后证明这里没有阔叶树(高句骊城),结论是:这里根本没有树(句骊)。且不论房先生的证据是否有效,关键问题是即使证据有效也不足以支持房先生的最终结论。

  房先生后面的论证采用同一个套路:“另一句‘徙郡于高句骊西北’若为实书,则在后来筑玄菟城地方之东南已有高驹骊了。此高驹骊当指高驹骊的都城所在地,即今辽宁省桓仁县五女山山城。但是五女山山城在朱蒙于汉元帝建昭二年(前37)建号高驹骊之前并不称高驹骊,而称‘纥升骨城’。《魏书·高句丽传》记朱蒙建国事说……‘至纥升骨城遂居焉,号高句丽,因以为氏焉’。……学者考定此地即‘纥升骨城’。由此可知,称纥升骨城一带为‘高骊’当在汉元帝建昭二年以后。因此《东夷列传》‘徙郡于高句骊西北’的‘高句骊’乃是追书。西汉在玄菟郡下设高句骊县应当在朱蒙建号高句骊之后,而不会在此之前。”[76]

  通过前面的举例和说明,我想读者应该可以看出上述论证的逻辑问题。《后汉书·东夷列传》中这两句话的语义明确:在第二玄菟郡设立之前,当地已有“高驹骊”(或简称“句骊”)。这是房先生在为朱彝尊的举证漏洞展开辩护之前已经面对的无法克服的困境。实际上,在正史(《史记》、《汉书》、《后汉书》和《三国志》)中提到“高驹骊”(或“句骊”)存在于汉武帝时代结束前的史料并非只有《后汉书·东夷列传》的两条。仅此两条已经让房先生捉襟见肘。

  关于高句骊的早期历史,是我国史学中一个老课题。到目前为止,仍并存多种彼此矛盾的见解。我国正史中与高句骊早期情况有直接关系的史料不足十条。上述多种见解都是在这些史料之间取舍的结果。关于高句骊县的具体设立时间,《后汉书·高句骊传》提到:“武帝灭朝鲜,以高句骊为县,使属玄菟。”《汉书·地理志》:“玄菟、乐浪,武帝时置,皆朝鲜、濊貉、句骊蛮夷。”所谓“句骊蛮夷”,指高句骊族;所谓“以高句骊为县”,指以高句骊族的所在地域作为县级政区的设置范围。此县就是《汉书·地理志》隶属玄菟郡(武帝时置)的高句骊县。上述史料彼此呼应,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因此被至今为止的多数学者所采信。

  对于“玄菟郡的沿革”,目前也是处在三四种见解并存的局面。房先生说第一玄菟郡“在今朝鲜境内”是其中之一。至今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另一种见解与之有较大区别:“玄菟郡初置时面积广大:东临日本海。东北至今图们江流域。西北包括今辽宁省新宾、清原二县辖境,西南则约以今朝鲜境内昌城、熙川、宁远、定平一线与辽东、乐浪二郡为界。”[77]

  在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中,有一幅历史地图题为“幽州刺史部”(第27~28页)是对上述文字说明的直观展示。其内容不支持房先生的辩解。房先生不妨拿来读读。在对高句骊早期历史的研究中,虽然古今中外许多学者提出过许多彼此矛盾的见解,甚至基于民族和国家的不同立场把问题搞得比实际情况更加复杂,但所有这些学者都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高句骊族的存在要远早于汉武帝时代。这是立在房先生面前穿不过去的一堵墙。

  八、孔《传》地名河南问题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第五章(史地篇)第二节(瀍水、孟津、驹骊问题)第一部分专门讨论这个问题。我将此称为“瀍水问题”,房先生称为“河南”问题,后者更准确。故这一节标题定为“孔《传》地名河南问题”。下面是这个问题的背景情况。孔《传》注《尚书·禹贡》提到:“伊出陆浑山,洛出上洛山,涧出沔池山,瀍出河南北山,四水合流而入河。”

  阎若璩认为“河南”二字是作伪破绽:“《前汉·志》:‘河南郡谷成县。’注曰:‘《禹贡》瀍水出朁亭北。’《后汉·志》:‘河南尹,谷城县,瀍水出。’注引《博物记》:‘出潜亭山。’至晋省谷城入河南县,故瀍水为河南所有。作孔《传》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此岂身为武帝博士者乎?抑出魏晋间、魏已并二县为一乎?实胡胐明(胡渭)教余云尔。或难余:河南安知其不指郡言?余则证以上文‘伊出陆浑山,洛出上洛山,涧出渑池山’皆县也,何独瀍出而郡乎?”[78]

  阎若璩、胡渭(见《禹贡锥指》卷八)这一条举证的要点:由于晋代“省谷城(县)入河南县”,故瀍水在晋代“为河南(县)所有”;由于“作孔《传》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故其非武帝博士,而是魏晋间人。我在书中指出:“这里存在一条不容忽视的相反证据。郭璞注《山海经》提到‘谷城县’,表明谷城县在郭璞的时代仍然存在。郭璞(276~324)生当西晋(265~316)、东晋(317~420)之交,杨守敬据此认为‘则晋犹有此县(谷城县),《晋志》脱’,并进一步认为谷城县‘并入河南’的时间‘盖在太康(280~289)后也’(《水经注疏》卷十六)。郭璞注《山海经》早于《晋书》成书二百余年,故前者是更加可靠的史料。郭璞注《尔雅》引及古文《尚书》和孔《传》。皇甫谧(215~282)撰《帝王世纪》多处引《古文尚书》和孔《传》内容。太康之后皇甫谧已故去。也就是说,在‘西晋省(谷城县)并入河南’之前,孔传古文《尚书》已经存在。因此,‘作伪者’没有‘作案时间’。”[79]

  我对阎、胡二人此条举证的甄别结论是:如果孔《传》“瀍出河南北山”一条不是“作伪”结果,还有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一是孔《传》的注释错误;二是孔《传》“河南”指河南郡。这两种情况均与文献真伪无关。由于在逻辑上无法排除这两种情况的可能存在,又由于存在不容忽视的相反证据,故这一条“证据”的或然性很高,不能构成确凿的证伪依据。安国作孔《传》当在临淮太守任上,此时已没有“具见图籍”的条件。因此出现的注释错误与文献真伪无关。[80]

  房先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反驳”。下文表明,房先生很清楚,如果我提出的反证有效,就可以得出如下证明结果:“活动于西晋东晋之交的郭璞注《山海经》时尚有谷城县,则谷城县并入河南县一定在郭璞注《山海经》之后,当在西晋太康后,而死于太康前的皇甫谧在其所著的《帝王世纪》中已经引用过古文《尚书》和孔《传》,因此孔《传》中的‘河南’必定不是合并了谷城县的河南县。”[81]

  我在书中提到,阎、胡二人“精于地理之学”,不可能不看到郭璞注的“谷城县”,但有意隐瞒,从而炮制出“河南县”这一伪证。[82]房先生同意我的见解:“他们不应该不对郭璞注中的‘谷城县’做出说明,不做说明就有隐瞒反证的嫌疑,其正面立论也就不能成立。”[83]阎、胡二人规避反证的原因,是无法找到足以自圆其说的辩解。房先生提出一个新的辩解理由(误注):“郭璞注其实不是一条反证,因为它是郭璞的误注,误将济北国之谷城县注为河南郡之谷城县了。”[84]

  房先生在此又一次铤而走险。其主要论证步骤:

  (1)在东汉时期,有两个(与本题有关的)谷城县:“一在河南尹下(河南谷城县),一在东郡下(济北谷城县)”。[85]

  (2)“至晋,据《晋书·地理志》记,济北国下有谷城县,而河南郡下无谷城县,是晋已废河南谷城县。”郭璞《山海经》注中两次提到谷城县,都是济北谷城县,但误注到河南境内去了。[86]

  (3)“第一次是注《山海经·中次六经》‘缟羝山之首曰平逢之山,南望伊、洛,东望谷城之山’句,说:‘在济北谷城县西,黄石公石在此山下,张良取以合葬尔。’郭璞够糊涂的。平逢山即北邙山,在今河南洛阳北,它可以南望伊水和洛河,东望谷城山。此谷城山在西汉时属河南郡谷城县,在东汉时属河南尹谷城县。郭璞却以为这座与北邙山相连的谷城山就是济北谷城县的黄石山了。《山海经广注》已注意到郭注的错误,特在郭注后加按语纠正说:‘《一统志》谷城山在河南府西北五十里,连孟津县界,旧名朁亭山,瀍水出此。’此谷城山即河南的朁亭山,它不是济北的黄石山。”[87]

  (4)“第二次是郭注《山海经·中次六经》‘谷水岀焉而东流注于洛’句,说:‘今谷水岀谷阳谷东北,至谷城县入洛河。’此未说明‘谷城县’是河南还是济北,但可以断定是济北,因为此注与前注都在《中次六经》一卷中,方位相同,前者注山,后者注水,前者有南望洛河,后者有流入洛河,前者为首出,所以前面加‘济北’,后者随出,所以承前省略‘济北’。”[88]

  下面对房先生的举证、论证进行甄别。这里先要与房先生讨论两个逻辑方面的小问题。当上述相反证据提出后,“晋已废河南谷城县”成为一个本身有待证明的问题,将本身有待证明的结论放在论证的前提之中,这样的论证在逻辑方面是否有些不大妥当?再者,郭璞在一个地方出现注释错误,是否可以构成他在另一个地方必定出错的有效证据?更不要说郭璞关于济北谷城县的注释不一定是一个错误。此事与主要问题无关,这里没有讨论的必要。房先生的有效论证只存在于第四部分。

  在第四部分,房先生承认郭璞的注释(今谷水岀谷阳谷东北,至谷城县入洛河)中没有说明谷城县“是河南还是济北”。但他说:“可以断定是济北。”其理由即上文“因为此注与前注都在……所以承前省略济北”。表面看,这些理由好像很有道理。细加甄别,问题很大。我们要确定这个“谷城县”的位置,首先要在郭璞的注释内容(今谷水岀谷阳谷东北,至谷城县入洛河)中寻找认识线索。如果这里没有足以搞清问题的线索,房先生才有理由舍近求远,兜一个大圈去旁敲侧击地猜测(不足以“断定”)“是河南还是济北”。

  在郭璞这一小段注释中存在三个地理位置的判定条件:(1)在这个谷城县附近要有谷水。(2)在这个谷城县附近还要有洛河,即洛(雒)水。(3)谷水在经过这个谷城县附近之后汇入洛河。在三个条件中,济北谷城县一个条件都无法满足。与之相反,河南谷城县可以同时满足这三个判定条件。到此,答案已经揭晓(而且没有任何辩解余地):这个谷城县就是河南谷城县。

  房先生后文说:“孔《传》写了魏晋时才有的‘河南县’,则孔《传》的作者只能是魏晋时人。其伪作的时间可能早于皇甫谧和郭璞,所以这两人的著作中能够引孔《传》和古文《尚书》,这在时间上并无矛盾。但是皇甫谧和郭璞的书中所引晚书也可能是后人窜入的,刘起釪先生等对此有详辩,我赞成他们的观点。如果皇甫谧和郭璞未见过孔《传》和古文二十五篇,则孔《传》作伪的时间可能晚一些,当在皇甫谧之后。”[89]

  既然郭璞注指的是“河南谷城县”,则房先生上文“河南县”(按孔《传》原文是河南,不是河南县)的“证据能力”等于零。房先生上文真正令人反感的是两头说都有理的蛮横:如果皇甫谧和郭璞的确引用了古文《尚书》和孔《传》内容,那么“伪作的时间可能早于皇甫谧和郭璞”。如果“伪作的时间”晚于皇甫谧和郭璞,那么“皇甫谧和郭璞的书中所引晚书也可能是后人窜入的”。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房先生的意思是:不管怎么说,反正是伪作。证据有效是作伪结果,证据无效还是作伪结果。所谓“反复颠倒无所不可”。请问房先生:如此讲道理,天下还有道理可讲吗?不知房先生是否注意到这是一种刀笔吏风格(有罪推定)。在皇甫谧《帝王世纪》和郭璞注《尔雅》、《山海经》中,至少有十余处引用古文《尚书》和孔《传》内容。请教房先生:如何“详辩”才足以构成“后人窜入”的有效证据?

  九、引文、用文问题

  房先生文章由三部分组成。到此,本文已经完成对前两个部分的正面甄别。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侧重引文和用文方面的问题。下面简要分析对引文和用文现象进行“辨伪”操作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个前提是此项操作的方法论前提。

  我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的基本见解:古文《尚书》证伪者主要方法之一,是在文献中寻找古文篇章引文和用文例证,将其用为作伪证据。具体思路是魏晋间某人遍查群书,广泛收集引文、用文的文献内容,在此基础上连贯字句、拼凑伪造“二十五篇”。这里的问题是,古文篇章引文、用文种种情况于今文篇章中同样存在。在今文篇章,人们知道这是原文和引文、用文的关系,这一现象恰可证明原文的存在和影响;同样的现象对古文篇章也应具有相同的证明意义。相同的素材和思路不应得出相反结论。这一证伪途径存在明显逻辑错误,不能构成有效的证伪依据。《尚书古文疏证》约有一半内容走此一路,深文周纳,强词夺理。[90]

  房先生的反驳:“张先生没搞清楚辨伪方法的要点。诚然,今文《尚书》和古文《尚书》同样都有与旧籍对应的语句,但却不能说这种现象对于今、古文《尚书》具有相同的证明意义,因为两者与旧籍的对应关系是很不相同的。比较今文《尚书》与旧籍的对应语句,可以看到,两者之间或许有文字的不同,但无文意的不同,这说明今文《尚书》和旧籍的引语两者来源相同,都来自真经,两者的文字不同是在传写的过程中形成的。而古文《尚书》与旧籍的对应语句之间不仅有文字的不同,而且有文意的不同,之所以有文意的不同,是因为古文《尚书》在袭用旧籍引文时为屈就己意而进行了修改。”[91]

  不难看出,“文意的不同”是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辨伪”操作的方法论前提。即房先生所谓“辨伪方法的要点”。如果存在相反情况(指今文《尚书》与旧籍的对应语句之间也有“文意的不同”),房先生这个前提也就不攻自破。这种情况当然存在。兹举一例如下。《荀子·君子》:“圣王在上,分义行乎下,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庶百姓无奸怪之俗,……世晓然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不足以免也,故莫不服罪而请。《书》云:‘凡人自得罪’。此之谓也。”

  上文“《书》云”引自《尚书·康诰》(今文),原文是:“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唐人杨倞对《荀子》引《书》“凡人自得罪”的注释:“言人人自得其罪,不敢隐也。与今《康诰》义不同,或断章取义欤?”请房先生注意:这里既有“文字的不同”,同时还有“文意的不同”。也就是说,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的全部“辨伪”操作已经失去其方法论前提的合理性。

  第二个前提来自姜广辉先生文章中的“逻辑基点”。姜先生认为,在针对引文和用文现象进行“辨伪”的过程中,存在“究竟‘谁抄谁’的循环论证”:“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发现了多少蹈袭雷同的证据,而是需要为《古文尚书》辨伪确立一个有说服力的逻辑基点。”[92]姜先生的“逻辑基点”就是阎若璩对“篇数不合”的举证。姜先生强调指出:“有了这一逻辑基点,梅鷟等人所抉发的蹈袭雷同之迹才可避免究竟‘谁抄谁’的循环论证。而只有有了这一逻辑基点,所谓‘作伪举证’方显示其应有的价值。”[93]

  假如我的理解未发生误差,那么姜广辉先生的意思是: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逻辑基点),也就无法解决“究竟‘谁抄谁’的循环论证”问题,进而此类“作伪举证”也就因此失去“应有的价值”。姜先生说:“清代阎若璩之《古文尚书》考辨,其逻辑基点正是认同刘向、刘歆、班固所记述之《古文尚书》十六篇为真,而东晋梅赜所上之《古文尚书》二十五篇为假。阎氏考辨《古文尚书》的成就之所以高于梅鷟,正在于他把两部《古文尚书》的‘来历’问题作为一个基点性的问题来考察。”[94]在钱宗武先生文章中,也着重强调了阎若璩的同一个举证。[95]

  前面提到,房先生的反驳文章很讲究谋篇布局,也就是将自认为最强的举证和论证放到文章的最前面,等而次之者降序排列。这是房先生将“篇数不合”问题置于文章开篇的原因所在。阎若璩也将同一个论证置于《尚书古文疏证》的开篇(第一)。阎氏自谓这是他撰写《尚书古文疏证》全书的“根柢”(等同于姜广辉先生的逻辑基点)。在张荫麟先生《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一文中,这是他强调的第一个“中心问题”[96]。在四库馆臣支持阎若璩的论证中,同样强调了阎氏的“根柢”,且其强调的行文与姜广辉先生关于“篇数不合”的具体论证大同小异。[97]

  本文开篇跟随房先生讨论同一个问题,进一步论证了我的原有结论:《汉书·艺文志》中的“十六篇”实为“十六卷”之误。因此,房德邻、姜广辉、钱宗武三位先生似乎需要另行寻找古文《尚书》“辨伪”的所谓“逻辑基点”。这是针对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进行“辨伪”操作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第二个前提。综上所述,房先生文章第三部分对引语现象进行“辨伪”操作的两个基本前提都不成立。据此,本文对房文这部分内容无须再作具体甄别。

结  语

  在《审核古文〈尚书〉案》一书中,我选择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为甄别对象的主要原因如下:(1)历代学者(纪昀等四库馆臣、江藩、梁启超、胡适、顾颉刚等)公认他是“定案”古文《尚书》问题的主角。比如胡适说《尚书古文疏证》“遂定了伪古文《尚书》的铁案”。(2)阎氏《尚书古文疏证》对清代学术走向具有极大影响。直接推动汉学的形成。开三百年来疑古之风,由疑诸子传注进而疑经。(3)《尚书古文疏证》被认为是“《尚书》学史上集辨伪之大成的著作”。此后的相关著述,十有八九是对该书论证的变相重复。张荫麟先生的《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被认为是现代学者对“伪古文《尚书》案”又一次“定案”。有鉴于此,我对张荫麟先生的文章也作了比较完整的证据甄别[98]。上述两项甄别的结论相同:他们的举证和论证远远不足以支撑其结论。

  房德邻先生的反驳文章试图重建古文《尚书》“辨伪”的证据链。本文的甄别(质证)结论是:此次尝试很不成功。如果房德邻、姜广辉、钱宗武三位先生仍然坚持承担“巩固《疏证》辨伪成就”的历史任务,还需要重整旗鼓、继续努力。通过本文的质证,我们对房先生的举证质量已经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因此,有理由向房先生提出一些善意的建议。

  对于古文《尚书》的真伪问题,我本人至少用了一年的时间完成“自向证明”,包括阅读相关文献,考察先秦两汉文献对古文《尚书》的引文和用文情况,对今古文《尚书》和一些参照文献的字频分析,辑录今古文《尚书》于汉唐之间流传情况的相关史料等等。房先生似乎也应该做一些这样的工作:在不抱任何主观偏见的情况下,静下心来,通过一次足够全面、细致和严谨的独立研究,重新定位您的学术见解。否则,很难摆脱今天这样一个勉为其难、捉襟见肘的举证状态。此建议适用于所有当代疑古派传人。

  古文《尚书》问题贯穿两汉以来的中国学术史。其中有许多需要反省的病态学术现象。这里有三个方面的学术史评价标准:一是学者内在的学术良知,二是规范一个学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规则,三是支持学术从业者获得正确结论的研究方法。今天是过去的延续,我们反省历史不是对古人的苛责,而是要为今天相关学科的学术社会和学者们找到一面自我认识和评价的镜子。我们的每一个学术行为随时都在定义着我们这个民族的学术能力。

  中国人脑后的辫子已经剪掉整整一个世纪,这场满清“朝廷早有定论”的学术闹剧该收场了。

【附录】简要甄别清华简《尹诰》的证据资格

  本文完成后,看到《北京日报》(2012年1月6日)《清华简证实:古文<尚书>确系“伪书”》一文。文中援引刘国忠先生的话:“从清华简提供的这些证据来看,传世两千多年的古文《尚书》确实是一部伪书。”读后颇感慨。刘先生所谓“传世两千多年”不知从何说起?我一直关注清华简整理和研究动态。在已发表的两册《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我没有看到足以证伪古文《尚书》的有效证据。刘先生所说“证据”指《尹诰》和《傅说之命》。后者尚未发表,无从置评。这里择其大端对清华简《尹诰》的证据资格作简要甄别。  

  从判断起点上说,有四支清华简记载一篇无名短文。其整理和研究步骤包括:隶定、训字、句读以及对照其它文献去拟定篇题和考察其性质。展开这些工作的判断前提有三种选择:(1)无条件接受阎若璩等人的传统疑古结论(古文《尚书》是伪书);(2)采用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很可能不伪);(3)再退一步,采用更加严谨的中立态度(可能真,也可能伪)。

  下面是这篇短文的内容:惟尹既及汤咸有一德。尹念天之败西邑夏,曰:“夏自绝其有民,亦惟厥众,非民亡与守邑。厥辟作怨于民,民复之用离心。我捷灭夏,今后胡不监?”挚告汤曰:“我克协我友。今惟民远邦归志。”汤曰:“呜呼!吾何祚于民,俾我众勿违朕言?”挚曰:“后其赉之,其有夏之金玉实邑,舍之吉言。”乃致众于亳中邑。[99]

  下面是主要相关文献及其内容:古文《尚书》的《咸有一德》“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和《太甲》“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礼记·缁衣》两段《尹吉》引文:“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和“惟尹躬天(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郭店简和上博简《缁衣》引《尹诰》“惟尹允及汤咸有一德”。按黄怀信先生读作“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100]

  目前有两种针对清华简《尹诰》的代表性见解(按房德邻先生认为是今人伪作[101],限于篇幅,这里暂不讨论),一是清华简整理者李学勤先生[102](包括刘国忠先生和廖名春先生[103]等)的见解:清华简《尹诰》就是《缁衣》所引《尹吉(诰)》,是真《咸有一德》,其内容与孔传本《咸有一德》“全然不同”,由此证明后者“系后世伪作”。[104]二是黄怀信先生的相反见解:“还不能证明简书《尹诰》就是《缁衣》所引之《尹诰》,更不能证明简书《尹诰》就是真《咸有一德》。”[105]在这篇简书短文的整理和研究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两种截然相反的研究结论表明,选择何种判断前提,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研究者的判断结论。

  黄怀信先生的文章比较客观、平实,先从解读文意和文献对勘开始,然后对阎氏《咸有一德》晚出之证作逐条甄别:“其证据皆不能成立”。[106]通过将这篇短文与其它文献相对照,黄先生提到《礼记·缁衣》中非常重要的相关内容(“《尹吉》曰”17字):“惟尹躬天(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郑玄注“尹吉”为“尹诰”。黄先生指出此语原出《太甲》;在《太甲》原文中,此语与前后文构成一段完整且具有内在关联的“有机文字”。故“郑玄作《尹诰》当是误书”。[107]这是黄怀信先生得出相反结论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李学勤先生拟定短文篇题和确定其性质的主要论证:“‘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这一句,郭店、上博简作‘惟尹允及汤(上博简作康)咸有一德’。清华简《尹诰》这乃是首句,作‘惟尹既及汤咸有一德’,说明简文即是《尹诰》。”[108]李先生选择上述第一种判断前提:“《孔传》本《尚书》……是后人伪作……已成定谳”,[109]据此无视《太甲》相关内容(不提)。对于《礼记·缁衣》引语17字中的后8字(自周有终,相亦惟终),李先生指出“或许是后来阑入”。[110]其理由是此8字“注疏都讲不通”。[111]这里存在六个问题。

  (1)古文《太甲》与《礼记·缁衣》的对应内容是李学勤先生拟定《尹诰》篇题和确定其性质无法回避的重要相反证据(清华简《尹诰》无此文,却存在于古文《尚书》中)。如不采用疑古结论,李先生将失去回避《太甲》的论证前提(高度依赖)。李先生此项研究的大前提是:古文《尚书》“是后人伪作……已成定谳”,其最终结论:“清华简足以说明东晋以后的古文《尚书》没有历史根据。”[112]二者(前提与结论)相同。这里存在一个不易察觉的逻辑谬误:循环论证(窃取论题)。循环论证的判别标准:一是论证的前提就是论证的结论,二是用来证明结论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要依靠结论来证明。换言之,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于结论的真实性。这是逻辑论证基本规则之一。违反此规则的论据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2)即使不提古文《太甲》相关内容,《礼记·缁衣》引《尹吉》语17字中的后8字(自周有终,相亦惟终)仍然是李学勤先生无法回避的重要相反证据(清华简《尹诰》无此文)。李学勤先生的回避策略是指出此8字“或许是后来阑入”(“阑入”指别处的文字搀杂进去)。按廖名春先生持同一见解:“《礼记·缁衣》篇所引《尹诰》,其‘自周有终,相亦惟终’8字不见于清华简《尹诰》篇,颇为难解。笔者怀疑此8字……因错简混入《尹诰》篇引文……之后。”[113]。由于理由十分牵强(详见后文),故李学勤先生和廖名春先生只能提出一个可能性判断(李是或许、廖是怀疑)。请李、廖二位先生注意:依据一个可能性判断(真实性问题)不可能得到一个有价值的证据。此种“证据”不足以说明任何问题。

  (3)李学勤先生和廖名春先生的上述判断(后来阑入、混入)不成立。即使李先生“注疏都讲不通”是一个正确判断(实际上是一个错误判断,详见后文),由于多种原因都可导致这一结果,因此在李先生这一局部论证的论据(注疏都讲不通)和结论(后来阑入)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相关性问题)。在论证规则中,这种情况属于“推不出”的逻辑谬误。廖名春先生的“颇为难解”更加无法构成其“混入”的理由。廖先生撰写过一些反省“疑古时代”的文章,应该知道没有合理性依据的“怀疑”乃是想当然。

  (4)李学勤和廖名春二位先生关于“后来阑入”、“混入”的判断是削足适履。《礼记·缁衣》这一章[114]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孔子对慎言守德主题的论述,二是引《尚书》中四段内容来呼应孔子论述。这四段引文包括:两段《太甲》、一段《兑命》和一段《尹吉》。如果按照李学勤和廖名春二位先生的判断:“自周有终,相亦惟终”是“后来阑入”、“混入”,则剩下的“惟尹躬天见于西邑夏”是半句话。这半句话放在《礼记·缁衣》这一章中毫无来由(与慎言守德主题无关)。李、廖二位先生提出上述见解时,似乎应当顾及此见解斩断语句、削足适履的后果。

  (5)李学勤先生上述判断的理由(注疏都讲不通)不成立。首先,在《太甲》原文[115]中,《礼记·缁衣》的引文与前后文构成一段完整且具有内在关联的“有机文字”(据《太甲》可知《缁衣》误先为天)。虽然李学勤先生无条件接受“疑古时代”的“伪书”结论,但全然不提《太甲》中的相关内容仍有隐匿相反证据之嫌。其次,对照《太甲》原文和《缁衣》引文,这17字语义明朗,且两处注释均比较合理、分明。在孔传(周,忠信也。言身先见夏君臣用忠信有终)与郑注(见夏之先君臣,皆忠信以自终)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郑注中一个失误由孔疏加以订正(此语中“先”非指“伊尹之先祖”)。因此,李先生“注疏都讲不通”乃臆断。

  (6)上述相反证据的逻辑指向是:古文《尚书》很可能不伪。细读《礼记·缁衣》这一章内容可知,与另外三段《尚书》引文的情况相同,完整的《尹吉》引文是对孔子论述慎言守德主题的恰当、合理的呼应。元代学者陈澔据此指出(《礼记集说》卷九):“凡四引《书》,皆明不可不慎之意。”再加上相同内容存在于古文《尚书》中的《太甲》篇及其在《太甲》中是一段“有机文字”的组成部分,这些现象构成古文《尚书》不伪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即使采用更加严谨的中立态度来考察问题,这些证据仍然顽强地指向古文《尚书》不伪的结论。

  郑玄注经好改字,后儒多有非议。欧阳修对此的评论(《诗本义》卷十三):“先儒所以不取郑氏于《诗》改字者,以谓六经有所不通当阙之,以俟知者。若改字以就已说,则何人不能为说,何字不可改也。”郑玄注经改字为训,大多是单字之改,如改降为共、緑为褖、蕑为莲、阇为都、劳为辽、斚为嘏、舟为周、荒为康、牙为互等等[116]。此类单字之改尚且不足取法,李先生改经文以就己说一次抹掉八个字,这种情况在经学史中并不多见。尝读李学勤先生《王国维的“阙疑”精神》[117]一文,颇受启发。李先生与其强经从我,不如恪守阙疑精神。否则,何人不能为说,何字不可改也。

  此外,在李学勤先生、廖名春先生的相关研究中还有一些令人困惑的内容。兹举二例。其一,李先生文章中说“东晋以后流传的《孔传》本宋代以来屡经学者质疑”[118]。此前李先生至少有两篇文章[119]专题研究《孔传》本古文《尚书》的流传情况。其结论:“无论如何,《尚书孔传》的出现是在魏晋间,不像很多学者所说是在东晋。”[120]李先生根据什么改变了自己的见解(自相矛盾),似乎应该给读者一个交代。其二,廖名春先生在文章中援引“伪古文”《五子之歌》的内容(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来解说“真古文”《尹诰》的文意[121]。不太妥当。

  前面正文中提到:从“证明力”的角度看,历史学研究中同样存在证据的质量和资格问题:有强证据、弱证据,还有不是证据的所谓证据。这里可以得出结论:清华简《尹诰》没有证据资格,其证明力等于零。实际情况是:上述相反证据表明古文《尚书》很可能不伪。这是立在李学勤先生、廖名春先生面前穿不过去的一堵墙。再说一遍:对古文《尚书》真伪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需要理性、内省和自重的场合。

【注释】

[1]张岩:《文明起源:从原始群到部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张岩:《<山海经>与古代社会》,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从部落文明到礼乐制度》,上海三联书店,2004。

[3]张岩:《简论汉代以来<诗经>学中的误解》,《文艺研究》,1991年第1期;《原始社会的收获祭礼与<诗经>中有关篇章》,《文艺研究》,1992年第6期;《诗经国风祭词研究》上中下三篇合计十六万字,《博艺》第五辑,新华出版社,2012。

[4]《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华书局,1987。

[5]杭大宗(世骏)谓:“阎氏书多微文刺讥时贤,如王士祯、魏禧、乔莱、朱彝尊、何焯,表表在艺林者,皆不能免,惟固陵毛氏为古文《尚书》著《冤词》,专以攻击《疏证》,气慑于其锋焰,而不敢出声,喙虽长而才怯也。”张宗泰《鲁岩所学集》卷九《跋潜邱札记》亦谓:“潜邱诋诃汪氏钝翁,不留余地。汪氏于所指驳处,辄改己从人,亦非真护前自是,何事逼人太甚。西河毛氏为《冤词》攻《疏证》,昌言排击,不遗余力,使移其诋汪者以御毛,岂不足以伸其旗鼓相当之气?何以遇大敌则瑟缩不前,遇小敌则鼓勇直前也?”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250页,商务印书馆,1997。

[6]张穆:《阎潜邱先生若璩年谱》,279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

[7]《阎潜邱先生若璩年谱》,第280页。

[8]《阎潜邱先生若璩年谱》,第290页。

[9]《阎潜邱先生若璩年谱》,第292页。

[10]陈履和:《古文尚书辨伪跋》,见崔述《崔东壁遗书》(顾颉刚编订),第60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11]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第24页,文物出版社,1985。

[12]王保德:《〈古文尚书〉非伪作的新考证》,《文坛》124~129期,1970年10月~1971年3月;《再论〈古文尚书〉非伪作的新考证》,《建设》26卷8期~27卷3期,1978年1~8月。

[13]黄肃:《梅赜尚书古文真伪管见》,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14]刘建国:《古文尚书伪书辨正》,见《先秦伪书辨正》,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15]杨善群:《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齐鲁学刊》2003年第5期;《论古文尚书的学术价值》,《孔子研究》,2004年第5期。

[16]离扬:《〈尚书〉辑佚辩证》(国学网)。

[17]杨朝明:《说说那部著名的伪书》,见《出土文献与儒家学术研究》,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7。

[18]郑杰文:《〈墨子〉引〈书〉与历代〈尚书〉传之比较——兼议“伪古文〈尚书〉”不伪》,《孔子研究》,2006年第1期。

[19]丁鼎:《“伪<古文尚书案>”平议》,《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年第2期。

[20]郭沂:《郭店竹简与中国哲学论纲》,见《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21]吕绍纲:《〈郭店楚墓竹简〉辨疑两题》,见《纪念孔子诞辰2550周年国院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

[22]刘义峰:《也谈郭店楚简引<书>问题》,见《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与学术史:李学勤教授伉俪七十寿庆纪念文集》,第120~124页,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

[23][24][25][95]钱宗武:《孔<传>或成于汉末晋初》,《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6][30][92][93][94]姜广辉:《梅鷟〈尚书考异〉考辨方法的检讨——兼谈考辨〈古文尚书〉的逻辑基点》,《历史研究》,2007年第5期。

[27]崔冠华:《丁若镛考辨古文<尚书>的基本理路——<梅氏书平>的逻辑基点》,《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8][31][36][38][39][41][42][43][45][46][51][56][57][58][59][60][61][62][64][71][72][74][75][76][81][83][84][85][86][87][88][89][91]房德邻:《驳张岩先生对<尚书古文疏证>的“甄别”》,《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29][96]张荫麟:《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燕京学报》,1929年第5期。

[32]《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16~1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简体横排版,1999年。本文引十三经均出自此简体横排版。

[33]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第十七,见《四部要籍注疏丛刊·尚书》中册,中华书局,1998。本文引《尚书古文疏证》均出此版本。

[34]张岩:《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5~18页,中华书局,2006。

[35]《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8~20页。

[36]荀悦:《前汉纪·序》。

[37]《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3页。

[40]《前汉纪·成帝纪》。

[44]王国维:《史记所谓古文说》,见《观堂集林》卷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47]《汉书·武帝纪》。

[48][49]《汉书·江充传》。

[50]《前汉纪·武帝纪》。

[54][55]《尚书古文疏证》第八十七附录按语。

[63]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地图出版社,1982。

[65][66][67]《史记·大宛列传》。

[68]按自20世纪中期以后,一些现代学者(如张维华、黄文弼、劳干、陈梦家和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等)对河西四郡的设立时间作过专题研究。下面是各家关于河西四郡设置年代的具体观点(括号中是各家关于设立河西四郡起始年代和结束年代的不同见解):张维华(前115~前79),黄文弼(前115~前103),劳干(前122~前78),施之勉(前111~前87),陈梦家(前111~前68),日比野丈夫(前111~前78)。详见沈颂金:《河西四郡设置年代讨论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第3期。这些现代学者的代表性见解虽各有不同,但都不支持房先生关于“河西四郡”的举证。

[69]朱彝尊:《经义考》,卷七十六。中华书局,1998。

[70]《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28~129页。

[73]《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28页。

[77]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释文汇编·东北卷,第16页,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

[78]《尚书古文疏证》,第九十六。

[79]《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27页。

[80]《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27页。

[82]《审核古文《尚书》案》,第127~128页。

[90]《审核古文《尚书》案》,第28页。

[97]可对照《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古文尚书冤词》与《梅鷟〈尚书考异〉考辨方法的检讨》第二节“历史文献关于《古文尚书》记载真实性的再审查”中的具体内容。这里提示姜广辉先生:是否应该考虑对四库馆臣(直接出面代阎若璩反驳毛奇龄)的工作给予尊重。

[98]《审核古文《尚书》案》,第301~311页。

[99]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第133页,中西书局,2010。

[100][105][106][107]黄怀信:《由清华简<尹诰>看<古文尚书·咸有一德>》,简帛网首发,2011。

[101]房德邻:《<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收录的<尹诰>是一篇伪作》,北京大学历史系网站,2011。

[102]李学勤:《清华简与<尚书><逸周书>的研究》,《史学史研究》,2011年第2期;李学勤:《清华简九篇综述》,《文物》,2010年第5期。

[103]廖名春:《清华简与〈尚书〉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6期。

[104]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第132页,中西书局,2010。

[108][109][110][111]李学勤:《清华简九篇综述》,《文物》,2010年第5期。

[112]李学勤:《清华简与<尚书><逸周书>的研究》,《史学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13]廖名春:《清华简<尹诰>研究》,《史学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14]《礼记·缁衣》(第十六章)子曰:“小人溺于水,君子溺于口,大人溺于民,皆在其所亵也。夫水近于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难亲也,易以溺人。口费而烦,易出难悔,易以溺人。夫民闭于人而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太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机张,往省括于厥度则释。”《兑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太甲》曰:“天作孽,可违也;自作孽,不可以逭。”《尹吉》曰:“惟尹躬天(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

[115]《尚书·太甲上》(古文)相关内容:“惟嗣王不惠于阿衡。伊尹作书曰:‘先王顾諟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庙,罔不只肃。天监厥德,用集大命,抚绥万方。惟尹躬,克左右厥辟,宅师。肆嗣王丕承基绪。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其后嗣王,罔克有终,相亦罔终。嗣王戒哉,祇尔厥辟,辟不辟,忝厥祖。’”

[116]这些改字均见于《十三经注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17]李学勤:《王国维的“阙疑”精神》,《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18]李学勤:《清华简——学术史研究新贡献》,《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月9日。

[119]李学勤:《论魏晋时期古文〈尚书〉的传流》,《古文献丛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尚书孔传〉的出现时间》,《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2年第1期。

[120]李学勤:《论魏晋时期古文〈尚书〉的传流》,《古文献丛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121]廖名春:《清华简与〈尚书〉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6期。

文章来源:原载《孔子学刊》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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