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籍整理著作权的认识

  【编者按】何谓古籍,何谓古籍整理,何谓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何谓演绎作品,何谓古籍点校,何谓古籍校勘,何谓古籍数字化,何谓“实质性相似”,何谓复制,何谓抄袭,如何确定侵权的依据等等,这些都是在著作权纠纷中非常模糊、容易出现分歧的地方,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的案件,不同法官对相同证据材料出于各自不同的理解,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严重影响到传统文化推广和传播工作的开展。法学专家戴建志经过长期思考和研究,写了这篇学术论文,较好的回答了上述问题。该文法理清晰,剖析深邃,专业娴熟,论述精准。全篇深入浅出,从学理和法理两个层面探讨了著作权的核心和边界,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学界的古籍整理著作权纠纷。全文长达万言以上,我们分两期推出。

  这里所说的古籍整理,是指通过古籍不同版本之间的点校,或利用其他古籍通校,写出校勘记、施与标点和分段,实现古籍阅读现代版的智力活动。古籍整理可以产生著作权,这已经不需要做过多阐述。但是,实际生活中有这样一个问题被提出来了:著作权行使可以延至经过整理的古籍本身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古籍整理和著作权法两方面知识。

一、古籍是一种特殊的文字作品

  确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要考虑作品的种类、性质及其利用方式和范围,而作为文字作品的古籍正是在这几个方面显现了特殊性。

  第一,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中华民族文明延绵不断,而其中古籍是传统的、重要的承载方式,尤其是经典古籍,乃是中国人的核心理念、道德信仰和文化价值的渊源。比如二十四史,顾颉刚先生指出,“‘吾华有五千年之历史!’此国人常作之自豪语也。问以史何在,必将曰二十四史不充栋乎?”(顾颉刚:《二十五史补编·序》,开明书店1936年版。)二十四史有正史之称,是中国古籍的代表,地位高于其他史籍;其三千二百多卷,洋洋四千万言,从第一部《史记》记叙传说中的黄帝起,到最后一部《明史》记叙到明崇祯17年(公元1644年)止,前后历时4000多年,其完整而连续的特征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第二,古籍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古籍处在公有领域,是可以为公众使用的作品。无论是纪传史、编年史和纪事本末,还是典章制度、方志地理和学术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只要打开古籍,就会被历史氛围所笼罩。比如,读者可以从多个角度阅读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军事、文学、艺术、法律、典章诸方面的相关知识。有学者认为,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研究中国史取材之大本营。”(张立志:《正史概论·导言》,台湾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毛泽东非常看重历史,他认为研究中国历史,“必须扎扎实实把‘二十四史’学好”。

  第三,古籍不能任意删改。尤其正史,是用统一的纪传体编写的,后人可以用多种资料考证典籍记载,决不允许删改其中内容。在二十四史中,除了《史记》是“一家之言”的通史性质外,其他诸史均为官方组织或授意编撰的断代史。如《梁书》作者姚察历经梁、陈、隋三朝,入隋后于文帝开皇九年受命编撰梁、陈两代历史。然其未竟而卒,临终时遗命,嘱其子姚思廉继续撰史工作。按《四库全书》规定,正史类“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

  第四,古籍需要现代化整理。古籍是文明的主要传承者,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人一般很难接触原始古籍,即使面对一部善本,也会遇到阅读的困难。所以,要拨开历史的尘封,透视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须对古籍做一番现代化整理,如标点古籍、数字化古籍等,都是为了排除阅读障碍,方便使用和流传,实现古为今用的目的。

  在确认古籍整理著作权和判定侵权行为时,对古籍特殊性的上述认识是非常重要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解决起相关问题来就会有不足之感。可以说,作为文字作品,古籍的特殊性使古籍整理的创作活动更多地需要在专业技术层面予以阐述,比如古籍版本、校勘记、标点与分段等问题,它们是认识古籍整理著作权,解决实际纠纷绕不过去的关节点;正是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才使我们有了这样一个视角:整理者与经过整理的古籍之间存在着不能分离又必须分别看待的现实关系。

二、古籍本身不是整理者的创作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在此,法条涉及两种作品,即已有作品和依托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对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升级。

  古籍校勘是古籍整理的重要工作。校勘不仅要广蓄异本,而且要充分利用古本和善本。这是历史学家陈垣先生的体会。他认为,一般而言,一种古籍的版本当然是多多益善,版本越多,可供比较的各种异文资料也越多。但是,一部古本或善本对于校勘的作用更大,可能比十部普通的版本还有价值。为了叙述方便,这里还拿二十四史为例。整理二十四史首先要解决的是选择工作底本问题,因为版本的种类、时代、优劣,直接关系到校勘工作能否顺利。对现代人来说,二十四史有一个漫长积累的形成过程,特别是经宋元明清各代各自整理过的部分,其本身是相对完整的。在此,有两个版本最值得注意,一个是武英殿本,一个是百衲本。清乾隆四年至四十九年武英殿刻印的《钦定二十四史》,是中国古代正史最完整的一次大规模汇刻。毛泽东生前仔细阅读,并做过评点的就是这个版本。毛泽东手不释卷,反复阅读,与之朝夕相伴24年。1936年左右印行的百衲本二十四史,是国学大师张元济先生主持整理,由商务印书馆影印完成的。张先生肩负“续古代文化之命,续民族文化之命”之责任,广泛搜求各史最佳善本,“求之坊肆,匄之藏家,近走两京,远驰域外,每有所觏,辄影存之。后有善者,前即舍去。积年累月,均得有较胜之本。”(张元济:《百衲本二十四史前序》,文载《20世纪二十四史研究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故足以反映二十世纪前期各史通行最善本的面貌。因其全本系修补合成,犹如僧侣补衣缀服,故称之百衲本。瞿林东先生说:“百衲本二十四史是精选历代善本配补、汇合而成,使读者得以一览诸家善本的风采,有很高的文献价值。”故足以反映二十世纪前期各史通行最善本的面貌。以后,中华书局1978年出齐的现代标点本二十四史,是勘校成绩卓著,为海内称赞的影响最大的本子。值得注意的是,“标点本二十四史大部分采用百衲本作底本”。(张人凤:《张元济和百衲本二十四史》,文载《编辑学刊》1993年第2期。)参与标点二十四史的学者吴树平先生指出:“一个负责任的校书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择善而从。新本二十四史的整理者就是本着这种精神来选择底本的。经过不同版本之间的对比研究,《后汉书》以商务印书馆影印的南宋绍兴本作为底本,《南史》、《北史》以商务印书馆影印的元大德本为底本。这些元宋刻本、讹误较少,确定为工作底本,无疑是妥善的。”(吴树平:《新本二十四的校勘》,文载《读书》,1979年第9期。

  古籍底本就是整理作品中的“原有作品”,虽然会有字句讹误但仍然符合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概念。古籍整理要做的就是尽量求是存真,恢复古籍内容的原貌。王绍曾先生在《〈百衲本二十四史校勘记〉整理缘起》一文中将标点二十四史本与影印百衲本作比较时说:“校本与影印有区别,校本以求是为目的,固当改字而出校记,以明所依据;影印本则以存真为原则,如确知元宋旧本有误,当一存其真,而以校勘记揭示之。”这里涉及古籍整理的目的和方法问题:第一,为达“求是”之目的而施以“改字”之方法,或为达“存真”之目的而施以影印之方法。古籍整理者不能“视古籍为己出”,不能妄自修改古籍内容,或减缩卷数,或儳入其他材料,或随意增补字句,甚至将自己的创作风格、技巧融入古籍,改变古籍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正因为如此,虽然古籍底本经过点校前后有所不同,但是并没有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古籍作品独立的法律地位,古籍的性质、古籍的内容、古籍的体例并没有因为点校活动而有所变动。第二,对版本字句讹误的处理,需要整理者作校勘记说明改动的理由或指出其中的瑕疵。点校古籍的正确与否是相对的,要看整理者掌握怎样的相关资料。面对版本点校,有专家说“这样处理是否恰当,很难自信,希望读者指正”,充分体现了专家对历史负责,把科学精神贯穿于古籍整理的始终。(中华书局《北齐书·点校后记》。)如果一定要改动底本字句,通常需要进行技术处理或加载校勘记予以说明。在对二十四史中的《元史》进行点校时,专家对“改动底本的地方,用方圆括号表示(圆括号内小字表示删,方括号内的字表示补),并附简要的校勘记。”(中华书局《元史·出版说明》。)这样处理问题的目的就在于保留底本原况,增加点校的学术价值。专家认为,元史成书迅速的原因之一,是编修者照抄元代各朝实录、经世大典、功臣列传等官修典籍,除了删节以外没有下多少工夫。对史学家来说,实际上这是一件好事,因为“元史编者们便无意中更多地保存了元代史料的原貌”,从而增大了史料价值和确切性。这也说明古籍整理中对古籍版本的“求真”,是整理者的基本追求。

  应该强调的是,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是有区别的。所谓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从主体分化产生出来”,是“派生”一词的含义。就是说,演绎作品是对主体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创作性活动而推生出来、可以独立存在的新作品。这一点与原作品的复制与再现有根本不同。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籍整理活动中需要充分地尊重古籍。第一,通过对原作品演绎方式的列举,可知原作品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即无论是不改变基本内容的将原作品变成另一种类型作品的改编方式,还是将原作品以另一种文字、符号、语言表达的翻译方式,以及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疑、阐明的注释方式,都没有伤害、变更原作品的内容。同样道理,与改编、翻译、注释一同作为法律列举的演绎方式——整理方式,也不能伤害原作品。第二,通过“但书”表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对其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被演绎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演绎。虽然,古籍本身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是它的主体地位(原作品地位)是非常明确的,不管是在古籍整理过程中还是整理之后,应始终保持古籍内容的完整性。

  古籍作品不能成为演绎作品本身;不能因为有演绎作品的存在,就限制了古籍作品的使用范围。美国版权法103规定:“演绎作品的版权仅限于该作品的作者撰写的部分,以区别于该作品中所使用的原有材料,而且不意味着对原有材料享有任何专有权。”(万鄂湘主编:《国际知识产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这里讲的是一个法理。古籍整理中出现的校勘记、注释、出版说明和校后说明,毫无疑问,这些文字享有著作权。但是,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就捆绑了原作品,把它们作为演绎作品创作的一部分。当然,整理古籍不是一定要有校勘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整理二十四史之一的《北齐书》的专家说:“我们以三朝本、南本、殿本为互校的主要本子。为了避免烦琐,在三种本子内互校,择善而从,除少数需要说明者外,一般不出校记。”(中华书局:《北齐书·出版说明》。三朝本,系元明两朝补版的南宋刻本。南本,系明万历年间南京国子监刻本,与北京国子监刻本的北本相对而言。)即便如此,整理者也在点校后记中说明了这个情况,使劳动成果有了历史记录,也使这一思想内容因表达方式的独创享有著作权保护。

三、校勘记是古籍整理著作权的实质

  古籍作品可以视为客观事实性作品,其特征是,只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古籍整理活动中就可以证实作品内容的历史性、客观性,从而表现整理结果的相似或一致性。所以,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把考察重点放在古籍整理的实质性内容上,而这一内容在古籍校勘的活动中表现最为充分。

  第一,校勘是古籍整理的首要环节。古籍阅读讲求善本。通常说,版本的年代越靠前(俗称旧本)内容记载越保险,这是因为过去的手工作坊的刻字印刷,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文字上出现讹误、脱漏、衍文、倒置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也不排除人为破坏。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改书》中曾痛斥坊间刻本对古籍的改窜,他说:“万历间人,多好改窜古书。人心之邪,风气之变,自此而始。……不知其人,不论其世,而辄改其文,谬种流传,至今未已。”(引自张舜徽《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36页。)于是,读书人常常喟叹善本难求。也正因为如此,校勘学在中国传统学术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古籍的现代化整理,通过校勘古籍,弥补不足,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前提。

  第二,校勘是古籍整理的最深用力。整理古籍的创作功力集中体现在校勘上,而校勘记是其智力活动的重要文字记载。比如,张元济先生因百衲本二十四史而作《衲史校勘记》百余册,终于实现其“重校正史之愿”。1930年,胡适先生在致信中说:“惟先生的校勘,功力最勤,功用最大,千万不可不早日发刊。若能以每种校勘记附于每一史之后,则此书之功用可以增加不止百倍。”(引自张舜徽《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8页。)二十四史正因为有了校勘记结集,或者把校勘记直接附在相关卷册之后,则造就了史书本身价值的提高,即阅读价值、研究价值等因读者阅读目的的不同显现其功能的扩大。校勘记地位之所以重要,全在于它是古籍整理的难点;难就难在校勘者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上。这里借用两段学者的观点来说明。胡适在《清代学者的治学方法》指出:“校勘学是用科学的方法来校正古书文字的错误……校勘学的重要工夫在于‘评判’。”陈垣先生曾引用段玉裁的话说:“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这就是所谓的理校法。陈先生说:“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所以,陈先生在古籍校勘时把握一个原则,就是:“非有确证,不敢藉理校而凭臆见。”他坚决反对以理校为借口而随意改动古籍的行为,认为只有学问渊博深厚的通识之士,才能使用理校法。

  第三,校勘是古籍整理目的的最终实现者。修补一副古画不能随意改变其中的颜色,哪怕是一个局部,严肃的、负责任的专业工作者都要在考证原有色调的基础上力求恢复原貌,并通过一定形式加以说明,避免误导观赏者。否则,还不如保留历史沧桑的痕迹,由人们各自理解、想象为古画补上的色调。古籍整理也是这样。张舜徽先生说:“古代历史书籍,在传写过程中,偶然脱掉虽止一个字,而所引起的后果,十分严重。必须仔细校勘,才能恢复它的本来面目。”(张舜徽《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页。)古籍整理的根本目的,是恢复古籍的本来面目,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就是校勘。古籍校勘有一套严格的专业规则。如《元典章校勘释例》,它是陈垣先生在校勘《元典章》基础上总结概括了校勘学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与校勘方法,是校勘学的一部重要著作。他说,古籍整理中有本校和他校两种校勘法:“本校法是在对全书内容、体例包括作者情况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在没有别的版本可供校勘的情况下,采用本书前后互证,以发现矛盾之处。”而他校法则是利用与其密切相关的史籍、类书等找到纠正讹误的根据,恢复古籍的本来面目。至于对史实的纠谬正源则不在勘校之列。

  第四,校勘记是古籍整理的传承依据。为后人研究和理解提供第一手材料,是古籍校勘的历史作用。记得有位学者说过:“通过写作,加入前人未竟的事业。”(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页。)当校勘记揭示了古籍版本之间的互文指涉和借用传承关系的时候,就很好地说明了古籍整理这项事业的真正意义。梁启超先生就看到了古籍校勘的传承关系,他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说:“勘校之学,为清儒所特擅,其得力处真能发蒙振落。他们注释功夫所以能加精密者,大半因为先求基础于勘校。……所以清儒这部分工作,我们不能不竭诚感谢。”张元济先生的《衲史校勘记》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成果,而其校勘记也为后来的标点二十四史提供了经验。在标点二十四史中“有10种在出版说明中注明在校勘时利用了张元济的《衲史校勘记》”。(张人凤:《张元济和百衲本二十四史》,文载《编辑学刊》1993年第2期。)而标点二十四史不仅发挥了当时第一流专家的优势,也因此培养了一批学者,特别是留下来大量的校勘记,为今后的学术研究,为古籍整理的传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校勘记是古籍整理的智力结晶。校勘记属于文字作品,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于独立的出版物中,如张元济的《衲史校勘记》,一种是分散于所整理的古籍中,如标点本二十四史,除《史记》外各史都撰写了校勘记。校勘记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正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受法律保护的实质性条件。相对于古籍来说,校勘记是原来没有的,是通过整理者的创作完成的新作;以校勘记为核心的独立创作作品还应包括出版说明、点校后记等,它们特殊的文字表达形式,集中反映了古籍整理专业活动的特点。正像参与者所说,二十四史点校中的校勘成果,“更集中的是反映在每卷所附‘校勘记’里。”(中华书局二编室:“谈谈二十四史的整理”,《中国出版》1978年第4期。)校点《元史》的专家说:“在较为充实的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全书撰写了2600多条校勘记,这是全体整理者多年心血的结晶。”(亦邻真、周清澍:“校勘是做好标点的基础”,文载《20世纪二十四史研究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标点二十四史校勘记涉及两个内容:交代对古籍的改动的根据和理由,或者提出问题,指出歧义点,大部分还提出点校者的判断和意见。(中华书局二编室:“谈谈二十四史的整理”,《中国出版》1978年第4期。)由此可见,这些内容涉及的都是整理古籍中的重要问题,勘校者不下一番功夫是不可能作出校勘记的。所以,在司法“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实践中,应更多地体现在校勘记的对比上,更多地体现在反映古籍整理专业活动的其他文字记载的复制与抄袭的认识上。

四、标点与分段是整理者阅读、理解古籍的记录

  古籍整理少不了校勘与标点的工作,两者可以简称为校点或点校。它们的不同就在于工作的主次上:校点,以校勘为主标点为次;点校,则以标点为主校勘为次。两种方法在古籍整理中都是必要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工作上的侧重。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校勘是做好标点的基础:没有校勘,单纯的标点,学术意义会受到减损,甚至受到质疑。

  “学识如何观点书”,这是古人的话。古代教育有所谓“离经”内容,就是看重读书中的句读(句绝句断)。(张舜徽:《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但是,后来人很少使用句读符号,这一是因为刻书时省事省简,二是读书人不愿做“章句陋儒”,以为标点文章降低身份。如此做法,真是给后人带来诸多不便。在没有现代标点之前,历代古籍校勘和研究断代史的人曾留下了很多关于阅读古籍的著作。即使如此,对古籍作品的标点也仍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智力活动,是古籍整理的基本功。吴小如先生在《古籍点校疑误汇本》中曾说:“以一个人所费的时间、精力而论,标点一千字决不比写一篇千字文省时省力。”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划分文字段落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为现代人了解古籍内容提供阅读帮助,这是一个功德无量的事情。在此,有两种精神最值得称道:第一,对读者负责任的精神。实际上,标点古籍是一项专业性与普及性相互结合的工作,对标点古籍的重视是衡量责任心的一个标准,这是许多古籍整理者的看法。参加二十四史整理的专家唐长儒、陈仲安曾撰写过一篇不长的文章,题目叫《标点本为读者提供方便》,文中说:“我们按文义划分段落,区分句读,让读者易于理解……使读者省出一些推敲文字的时间”。(瞿林东主编:《20世纪二十四史研究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在此,文章还对“标点对史学专业工作意义不大,如果标点错了,反而误事”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第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古籍整理中,一时没搞清楚的问题,绝不轻易揣度,而是保留原文留待以后解决。参与整理二十四史的专家曾说:“如《新五代史·四夷附录·党项传》中有一连串族名,屡经查核,也没有得到解决,只好存疑,未加标点。”(赵善诒、蔡尚思:《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文载《光明日报》1978年6月1日。

  经过标点和分段的古籍是否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或者说,对古籍的标点和分段活动是否属于创作过程?这是一个被普遍问及的问题。蔡美彪先生在回顾标点《资治通鉴》的文章中说“标点古籍需要逐句逐字理解原义,实际上也是对古籍的一种注解,不是文字注解而是符号注解。”(引自庄建:“古籍整理点校成果,应受更好保护”,文载《光明日报》2012年09月16日。)这是对古籍标点的本质概括,其中有两层意思:一讲正确标点古籍的前提是逐句逐字地理解古籍原义;二讲古籍标点的性质就是对古籍的一种符号注解。就是说,标点古籍先要理解,然后才能通过符号表示理解的结果。可见,标点的活动表现在“读”的专业性上,即读懂古籍和发现问题。读懂,并在古籍文字间留下标点符号;看清,并对古籍文字划分段落(至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则要交给校勘记去说明)。可以说,标点和分段是对古籍内容理解的外在表现,是对古籍理解过程的记录,是阅读文字的辅助工具或方法。

  按照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可以清楚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作品创作是指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单独的古籍标点和分段不能构成作品,也不能构成古籍内容的独创部分。标点只有与文字结合才构成文字作品的要素,分段只有与文字结合才具备实施的条件。古籍文字是前人原创留下来的,标点和分段是后人理解古籍之后施加上去的。如果我们说古籍是合作作品,前人与后人是合作创作者,这的确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实例;如果把尊重常识作为一个基本态度的话,我们会说没有标点与分段,古籍作品仍然成立,即古籍的基本表达形式(内容、体例、结构、文字表现)不因标点和分段而有实质性改变,甚至成为另一部承载整理者创作意志的新作品。换句话说,古籍那些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典章制度等内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与阅读文字的辅助工具或方法没有关系:正确的标点与分段,会引导读者正确地理解古籍内容,而不正确的标点与分段,可能会或者根本不会误导读者理解古籍内容,因为这是由读者阅读古籍能力决定的。

  有四个非常现实的原因,决定法律不能把对古籍的标点和分段视为创作。第一,我们很难想象通过撒豆(标点)、分块(分段)的圈地方式,把承载传统文化的古籍分田到户,从而拉起“知识产权封锁线”的后果。古籍整理工作需要发展,古籍本身需要被使用、被流传,而把古籍束之高阁起来,对古籍整理事业的多元发展是不利的。第二,不能因为扩大解释著作权保护范围而降低了古籍整理的核心创作水准。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者的著作权带有暗示性,即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整理活动才是主张权利的充分理由。如果过分强调对古籍的标点和分段的所谓创造性,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片面理解,还会在实际中出现权利行使背离制度创制目的的现象。第三,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思想、感情表达形式的独创性,而不是对作品思想内容理解的程度。古籍的句读符号是公认的几种,使用规则也属于常识,无论符号本身还是使用结果都谈不上独创性。第四,把古籍标点上的一致或所占比例多少作为衡量复制和抄袭侵权判断的依据,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因为只要理解了古籍内容,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读者,对标点和分段的实施结果应该是趋同的或大致相同的。在此,判定哪一个分段是整理者的创作,哪一个标点不是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的确是无法衡量的事情。

五、数字化是古籍整理的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空前的古籍整理工作要算是点校二十四史现代本了。从1958年开始“前四史”校点,到1978年“二十四史”出版完毕,前后历时20个春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体现了国家力量的投入,其表现为:一是国家领导人直接指示和关怀。曾在1935年就指出历代正史“为中国历史事实之所荟萃”的历史学家顾颉刚先生在《归功毛主席,归功周总理》一文中说:“解放后,我们党十分重视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毛主席亲自批示整理出版二十四史,周总理作了许多重要指示。1974年4月初周总理指示点校二十四史工作由我总其成。我听到这指示,兴奋、感激和惭愧的心情交织在一起。”(瞿林东主编:《20世纪二十四史研究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二是国家成立专门小组确保出版机构的落实。1958年,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立,指定中华书局为该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国家级古籍整理工作。三是国家调集史学精英确保专业人员的参加。当时,“以中华书局为依托,中国科学院的一些研究所和许多高等学校的学者们共同参与对二十四史的点校工作。”(瞿林东主编:《20世纪二十四史研究综论·总序》。)如1963年,点校工作遇到困难,国家正式发文,从全国各地高等学校抽调人员参加史籍整理。即使在文革期间,周恩来总理排除阻力,调集断代史研究的第一流专家,继续开展史籍校点工作。标点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整理出版是史学界的大事,也是现代中国人的幸事,没有老一代国家领导人的支持,没有全国史学精英的奋勉,是很难做成这一事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古籍整理的要求也在提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其中有两项工作要做:一个是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一个是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工作。对于前者,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对于后者,我们还在研究、探讨过程之中。

  从世界历史看,著作权制度与新技术出现有密切关系。欧洲15世纪的活字印刷技术为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客观条件。自此以后,摄影技术、录音技术、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和电视技术等技术的出现与发展,都曾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挑战。然而,也正因此逐步提高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保持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著作权法的内容不断地得到充实。(沈仁干:《版权絮语》,海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著作权制度的正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作品使用者行为的法律安排,一个是对作品创作者权利与作品传播者、使用者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每当法律面临尴尬境地的时候,正是通过确定权利范围,把著作权的强保护和弱保护的方式结合起来之时。

  深化古籍整理的法律认识,需要在知识和思想上开拓视野。数字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不仅使数量庞大的古籍可以新的载体形式出现,也成为增强人们对信息的储存、分类、过滤、获取和传播能力的重要手段。古籍数字化为学术研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成为古籍整理的发展方向:对版本进行比较、甄别,对古籍字数的统计,字频、词频的统计,对异体字的汇集,对图表的加载等,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本身的价值;尤其是建立古籍善本全文数据库,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更贴近现代学术的典籍资源。

  把数字技术引入古籍整理,有三个问题是应该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著作权保护要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服务,既要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盗版行为,又要防止阻碍竞争的垄断现象,正视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因素,实现权利分配的有序、合理,保持著作权制约的动态平衡,更好地通过古籍整理弘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精神。第二个问题是虽然古籍是公共财富,但是使用经过整理,特别是已经标点或分段的古籍本身(不含校勘记等),也应该通过一定形式向读者说明。这不仅是对古籍整理者的尊重,同时也是向读者负责,因为阅读古籍是讲究版本的。当整理古籍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有了可以作为历史版本的资格,就要在使用说明中注明版本出处,以此说明古籍整理事业的传承性质。第三个问题是古籍整理的数字技术决不是简单的文字复制,需要对文本进行数字结构标准化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检索系统随着指令运转。所以,对于那些严肃而富有专业精神、热情而富于进取的数字化古籍整理的开拓者,要保持足够耐心和宽容心态;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拥有这种心态是有益的,因为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进步,更多地感觉到他们的时代气息,以及由此而来的持续、高效的发展力量。

(作者单位:《人民司法》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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