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二十四史著作权案”上诉状

  8月31日,历时一年多的中华书局与国学网之间的“二十四史”著作权案一审正式宣判。中华书局因不服判决结果,于9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书局“二十四史著作权案”上诉状

  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276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上诉人致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2、不服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78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并未规定法人作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免于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达不到判决认定共侵权的社会效果,对于上诉人署名权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也没有做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二、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数额畸低,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自称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和用户中均享有较高的声誉,甚至还取得了多种荣誉及赞赏,如此具有“影响力”的侵权产品,其非法获利自然不菲,给上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将更大。仅在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案外人汉王公司即向被上诉人支付了43.9万元的许可使用费,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作品就是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

  另外,从司法实践看,上诉人此前因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发起的维权系列诉讼,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所取得的生效判决书中对于单个侵权电子产品判决赔偿的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

  原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实在难以弥补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从本案来看,上诉人仅在各项合理支出,包括购买侵权产品、律师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上就已经支出了32562元。

  原审法院在对古籍整理作品的可版权性及侵权判定方面,做到了“法从理出”,但是在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方面,特别是在赔偿方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确立的原则,没有参照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足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继而对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产生司法震慑作用。

  考虑到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已成为学术界的品牌著作和海内外读者中通行的权威范本,恳请二审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的“加大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的原则,依法改判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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