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公司:国学本“二十四史”系国学公司自主整理完成

  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是一家在国学传播领域独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企业,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一整套大规模古籍文献资料数字化加工体系和多种集成化解决方案,在古籍资料的数字化加工、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成果研发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渐成为中国古籍数字化的学术重镇,并已于2009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国学网是国学公司创办的国内第一个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任务的大型学术型公益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古籍内容查阅等服务,已逐渐成为国内外众多国学爱好者喜爱的网上家园,为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架起了一座跨地域、超时空的桥梁。

  国学公司学术背景深厚,在海内外聘请了众多知名学者担任顾问,先后与国内200多所重点高校的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建筑学等学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参与并承担了《儒藏》、《中华大典》等多项大型古籍整理项目及多所大学研究机构的古籍数字化科研项目,研制开发《中国古代文学史电子史料库》、《中国历代诗歌数据库》、《宋会要辑稿》、《段注说文解字》等古籍全文检索软件。

  国学公司独立主持整理完成的《国学宝典》是全国最大的专业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收入从先秦至晚清两千多年传世古籍原典6000多种,总字数逾15亿字,目前仍以每年新增2亿字的速度扩充,是迄今为止唯一经标点整理、适用于互联网的大型古籍全文数据库,受到海内外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广泛认可及肯定,不仅国内一些高校和大中型图书馆相继作为教学及研究用基础数据库购入,同时也获到了许多国外著名学府的青睐,美国的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南加州大学、宾西法尼亚大学、美国国会、日本的早稻田大学、德国的国立图书馆等机构都订制了《国学宝典》。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做为常用典籍,被收入《国学宝典》“史部·正史”类中,此外在国学公司所开发的不同档次不同系列的电子产品,诸如《国学经典文库》、《国学备要》等中亦有收入。

  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同意国学公司出版10种相关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并附有标准版号。2007年1月,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华书局内)对含有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U盘智能书库出具使用意见,称经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和部分古籍专家试用后,认为该项成果是技术信息与传统学术研究有机结合的新型科研成果,在古籍整理、传播、研究与应用中,达到一个新水平,标志着古籍电子出版取得了新的进展。2008年,含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经典文库》被中宣部选定在中国文明网提供给公众浏览阅读。

  在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01年的《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中,业内专家罗济平对尹小林编制的《中国典籍数据库》给予肯定;2003年简报中,中华书局编审、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任中华本二十四史修订工作主持人的许逸民所撰文章《关于制作古籍数据库的几点想法》中,对国学公司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电子文献研究所所长尹小林演示的《国学备览》给予高度肯定;2009年简报中,中华书局法定代表人李岩所撰文章《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六十年述要》,总结了建国后中国古籍整理的历史,其中在未来走向和可拓展领域的部分,针对古籍资源数字化与数字出版的整体规划,将《国学宝典》排列在几种大型数据库成果的第一位。

  中华书局于2003年出版的古籍领导办公室编写的《功在千秋的事业》一书,整体总结了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的成就,原中华书局编审、古籍领导办公室常务副组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杨牧之在其文章《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回顾与展望》中,对包含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经典文库》和《国学备览》均给予肯定。

  2010年6月30日下午,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制作发行的《汉王电纸书D20国学版》预装古籍作品、涉嫌侵犯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著作权一案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因汉王科技与国学公司于2008年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国学公司将其自行整理、制作并享有知识产权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国学备要》授权汉王科技预装到电纸书产品中,其中收录了280种国学作品,包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与此同时中华书局坚决拒绝将国学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所以在汉王公司要求下,国学公司作为汉王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2011年3月底,中华书局对国学公司提起诉讼,6月9日庭审,这是双方正面交锋的开始。

  国学公司坚称,国学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其组织众多专家,历经多年不断修订而成的古籍数字化产品,是一项高度凝结文化与科技含量的创新成果,并未落入中华书局之“二十四史”点校作品范围,未侵犯中华书局作品著作权。

  一、国学本拥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

  由于文献载体的改变,古籍数据库从内容、版式、字形、目录结构等方面都与纸本书有本质的区别,它不同于把纸质文件直接做成电子文档后以光盘或网络形式传输,古籍的数字化的过程是一项科技含量很高的创造性劳动过程,这其中凝结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大量劳动,这其中也存在着众多国学本有的内容,而中华本没有;中华本错误的,国学本未错的现象,借助独有的技术手段及多年积累的古籍整理成果,国学公司对“二十四史”进行了全文比对(这在以往中华书局起诉的同类案件中几乎是做不到了的),获取了很多例证,这些例证,足以否定中华本提出的“涉案作品与点校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关键论断,也足以证明国学本是一项独立劳动的结晶。主要例证如下:

  1、“中华本”与“国学本”各史第一卷差异比对摘录

  结论:“中华本”与“国学本”标点差异达万分之二百以上,充分说明“国学本”是经过自己整理的成果。

  2、《陈书》全部内容比对差异表

  结论:“国学本”与“中华本”标点符号不同,而且文字选取和处理也有较大差异,系各自独立整理形成。

  3、“中华本”错误摘录

  结论:“国学本”简体字电子书质量高于“中华简体本”图书质量,经抽查“中华本”差错率高于国家出版质量标准万分之一。

  二、国学本与中华本分属不同的点校体系

  国学本在点校过程中使用的工作底本、参校文本、校对工具及点校参与者等,均与中华书局不同,具体如下:

  1、工作底本不同。在工作底本选择上,国学本主要采用武英殿本为工作底本;中华本则对不同的史籍选择不同或多个工作底本,归纳起来有十几种本子,如《史记》选金陵书局本、《陈书》选百纳本等。造成中华书局工作底本选择混乱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当时的点校工作是国家行为,很分散、点校时间跨度大,点校过程中很多是专家、学者自己找的工作底本,而不是中华书局统一指定的工作底本。二是,中华本的整理方式、体例不统一,有几部史都没有采用底本校勘的方式;三是,点校史籍选择差一些的本子作为工作底本,可以很容易出“点校成果”。总之,选择工作底本不同,决定了点校结果的不同。

  2、参校文本不同。与几十年前相比,现今无论从资源上还是从技术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迅速调集大量新旧文献互相参校比对。国学本的参校文本众多,不仅包括四库全书本、百衲本等二十四史的汇刻本、影印本,还包括二十四史的各种单行本,如颇为罕见、带有标点符号的“明代刻本”,历代学者所撰写的各类史考著作亦在参校之列。

  3、校对工具不同。国学公司在做二十四史整理、校勘过程中,大量使用计算机及检索、比对工具软件,极大地提高了点校效率和点校准确性。这与解放初期和文革期间做点校工作完全不同。所以,国学本点校成果相比之下更高一些,而且得到了包括中华书局在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和机构的一致好评。

  4、点校参与者不同。国学本由国学公司自己的专家主持整理、校勘,首都师范大学承担了部分点校工作,另外还有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整理和勘误。上述参与者,与50—70年代中华本的点校参与者不同。点校参与者不同,也决定了点校结果必然有所不同。

  上述“不同”,是国学本与中华本分别享有著作权的基础。

  三、中华书局的综合比对方式不具有确然的证明力

  从行业特点来说,古文点校的工作非常特殊,点校本身包含对古文的断句、加标点、修正错误等内容,对文章的主体内容不能私自增改,稍有改变必须说明原因和注明出处;而加标点和断句又必须遵循一般语言表达的规律,所以点校的结果总体应基本一致,只在细微处存在区别,否则会产生理解歧义。对于一般性的文字作品,表达的内容基本一致或者达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显的你错我也错的抄袭点,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对于点校本,对比较为困难,不能使用通常的比例标准。中华书局采用的“我用你也用,我改你也改,我错你也错”三种方法基本源于对一般性文字作品的对比,但对于古文点校作品,则不具有确然的证明力。

  1、驳“你用我也用”

  二十四史在清初开始修订,清代中期定型。中国古代有盛世修典的传统,历朝历代官方都组织审、修订正史,许多学者、官员都参与了这项工作,早在宋代就进行了十七史的修订。二十四史在清中期基本定型,刊印的有武英殿本、四库全书本、同文书局本、百衲本等版本。特别是由于石印技术的发展,武英殿本、四库全书本和百衲本等成为较为通行的版本,已经广为流传,早已不是某个人的专利。

  古籍整理譬如积薪,后来者居上,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根据需要整理加工古籍。整理者吸收和参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惯例,这一点包括中华书局在内的很多出版社在其新出版古籍的前言和后记中都标注得很清楚。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进行的工作是“古籍整理”,并非重新创作。作为“古籍整理”,一个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尽可能忠于古籍原著。既然如此,在整理过程中,对于古籍原著,你可以用,我则不仅自然可以用,而且也必须用。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古籍整理”。试图用“你用我也用”,即国学本和中华本在内容上存在某些相同的方面,就武断地推论出国学本均来自中华本,这既不符合古籍整理的基本原则,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2、驳“你改我也改”

  古籍同一本书常有不同版本,各种版本之间文字、格式等均有所差异。如《四库全书》本,各抄本之间也有不同,按万分之一的差错率计算,那么二十四史至少有三四千字的差异,比较各本间的差异已经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校勘学”。明清许多学术著作,就专门指出了古籍刊刻各个环节存在的错误,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钱大昕的《廿二史考异》、顾炎武的《日知录》等。这些学者指出的问题,在后来刻印古书时,负责任的出版方一般都会予以改正。学术著作中以校勘记方式,记录修改依据。在一般大众读物中,选择正确的结果即可。事实上,中华本的很多校勘,并非中华书局独创,而是古人早已有之,国学本当然也可以采用。古人的著述,包括古人已作的校勘,谁都可以使用,法律上并未规定只能中华书局独享。

  中华本方面断定:如果涉案作品对古书中的脱字、错误、衍字和中华本做了一样的修改,“那几乎可以证明涉案作品使用了(中华本)点校作品。”必须严肃指出,“几乎可以证明”和“已经证明”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判断。对于这种自认为“可能”的所谓“证据”,法律上是不予以采信的。因此,凭若干不足的所谓“可能证据”,就想要去明确地断定某事,这不仅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上也是不严肃的。

  3、驳“你错我也错”

  对于《古籍点校疑误汇录》一书中所指的标点错误,主要限于学术讨论的范畴,即使是中华书局再版二十四史时,也不会将所有“错误”都一一加以“改正”;而对于大众读物来说,更不可能逐一加以处理。再者,古籍在标点时容易产生一些分歧,整理者有权自行处理疑难问题。将学术观点中的争论作为证明版权的例证是不合适的。

  此外,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尤其是主流成果,后人必然参照学习,这是后代学人的必然选择,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华书局一再强调参考即为使用,即为侵权的意见,值得商榷。

  中华书局作为我国最大、最权威的古籍整理和出版的机构,应当对行业的规制和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和表率作用,中华本二十四史是建国后由国家指定,由中华书局集中组织全国文史专家完成的工作,其自身亦认为是权威范本,不应禁止他人的学习和参考。参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认定侵权,是对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阻断。点校本著作权的认定不同于其他任何作品,如非直接复制需要严格把握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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