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承与门户

  近日,著名考古学家冯时先生引用古人“学不可以无师承,但不可以有门户”之语告诫自己的学生,继承中国学术的优良传统,推进中国学术的繁荣与发展。以前,对这一古训的第一句话,笔者颇有深刻的领悟,但对于后一句,则似并未有直接的感触。最近读梁启超先生《清代学术概论》,注意到粱氏总结清代朴学大师的学风,其中言及“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辩诘以本问题为范围,词旨务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粱氏以上所论清代学风,民国以来为中国学术界所继承,并不断发扬光大。在新的学术背景下,粱氏所论,仍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 

  众所周知,著名历史学家徐中舒先生是一代学术大师王国维先生清华研究院的第一届研究生。在长期的学术实践中,徐先生自觉采用的古史三重证法是对王国维先生二重证据法的直接继承和发展,其对中国古史的诸多论点也往往与王氏有重大的区别。兹仅举数例,略加申论。

  1917年9月,王国维先生撰成论述殷周相关制度变革的经典论著《殷周制度论》。这篇曾被新旧史学家奉为圭臬的学术大作自发表以来,长期备受中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随着新的考古学资料的日渐丰富与商周史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个多世纪以来,该篇经典论著在学术界的肯定、质疑和批判声中,不断经历着新的检讨,从而使其学术经典的地位和价值进一步得到彰显。

  1927年6月,徐先生发表《从古书中推测之殷周民族》(《国学论丛》第一卷第一号)。徐中舒先生针对王氏依据传统文献言及“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的论断提出不同意见:“殷周之际,我国民族之分布,实经一度极剧之变迁,其关系后世,至为重要。历史非但不载其事,又从而湮晦其迹,使我国古代史上因果之关系全失真相”,“王静安先生谓殷以前帝王宅京,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其界划至为明白。此东西两土之民族,是否为同一民族?此问题在人类学地质学未有新发见之前,吾人实不能加以证明。惟就其分布之迹论之,则似宜分为两种民族”。1944年,胡厚宣先生列举甲骨卜辞,证明殷高宗武丁之世,已有封国之事实。此外,殷帝乙、帝辛、祖庚、祖甲、武乙、文丁都实行过封藩建卫。胡氏由此得出结论:“周初之文化制度,不特非周公一人所独创,且亦非周代所特有。举凡周初之一切,苟非后世有意之傅会,则皆可于殷代得其前身”,“殷代自武丁以降,确已有封建之制”(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胡氏关于殷代已实行封建制度的崭新论点,很快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高亨先生评价胡先生的论点“所思者深,所见者正,所征者详,所论者确。而非偶拾孤证,妄加射覆,臆想其事,强牵其辞,曲会其说,武断其案,自诩创获者也”(《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高序》)缪钺先生称《殷代封建制度考》、《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二文“说明封建宗法之制,殷时已有之,非周人所创。能补正王静安《殷周制度论》之疏误,持论尤为精湛”(《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缪钺先生题词》)。以后,在王、胡二氏的基础上,徐中舒先生专门就殷代社会的氏族组织作进一步的探讨。徐中舒认为王氏《殷周制度论》及胡氏《殷代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对于旧史料已阐发无余蕴,然究不免以宗法社会之尺度比量氏族社会之迹,亦未见其密合”,在“古史三重证”的基础上提出“殷代武丁以前王位之继承,由于贵族选举”( 徐中舒:《殷代兄终弟及为贵族选举制说》,《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五、六期合刊,1945年6月)的新观点。徐先生继续对《殷周制度论》提出质疑:“从前我们历史上写的‘殷、周革命’,也不过是像后来的改朝换代罢了,这个革命在本质上似乎没有什么不同的。三十年前王静安先生作了一篇《殷周制度论》,才从殷、周两代的上层建筑中,找出它的差别来;而关于它的基层组织,则仍付阙如”(徐中舒:《论殷代社会的氏族组织》,成都《工商导报••学林•副刊》,1951年1月7日)。综上所述,徐先生对王氏《殷周制度论》中若干论点的辩诘颇为符合粱氏所举清代朴学大师“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本师,亦所不避”的优良传统。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徐先生对胡氏“新论”的辩诘,并非专门为王氏论点开脱的狭隘门户之见。

  重视学术上的师承关系,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对于我们今天的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史研究也有重要的意义。但正如冯时先生所言,“学不可以无师承,但不可以有门户”。在当代学术研究中,真正要做到这一点,则似乎并非一件容易的事。2008年6月,笔者在《社会科学评论》第2期发表一篇题为《走出夏史研究的误区——评沈长云的夏史研究》的长文。文章刊出后,在史学界和考古学界一度引起不小的反响。但时隔两载,未曾料到,正是这一篇学术批评的文章,给自己招致了不小的麻烦。前不久,笔者收到国家社科规划办寄来的五份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结项鉴定意见,其中有四位专家总体肯定了《中国早期四土经营与民族整合》“选题新颖,视野独特,学术价值大”,“结构合理,材料翔实”,“论证较为全面深刻,逻辑严密,引证规范,结论具有说服力”。“多学科结合与多重证据,时间、空间与相关考古学文化分布的对证,区域研究与整体研究相结合,研究成果的系统性综合性等,是该成果的突出特色。”“该成果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早期国家的起源与发展,先秦时期的民族关系,中国边疆史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该成果对于科学地阐述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弘扬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位专家称《中国早期四土经营与民族整合》是一本以虞夏到战国历代开拓和治理边疆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已经完成的这本专著,在这个难度极大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有价值的成果。这本专著的出现本身就是创新。其次在史料搜集和考辨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该专著全面搜集了有关文献资料、甲骨文资料、金文资料以及考古实物资料,注意到近年最新考古发现。在考辨方面,特别是历史地理考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处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在著述方式有新的尝试。该专著的结语对全书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的简明概括中,第七条指出‘文化至上的国家和民族观’、‘天下主义观念和大一统理论’、‘以德治边的边政思想’的积极历史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有位专家评述书稿的优点:“1、充分吸收史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涉及某一问题时,能详引各家说法并作出分析。作者对本课题的研究历史、现状和动态十分熟悉,运用先秦史料准确自如。2、书稿注重文献与考古资料相结合,研究方法科学规范。书中大量引用新出考古发现等相关材料,分析深入细致,没有凿空之论。3、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能提出独到见解”。认为“总体来看,这部书稿是目前所见综述和研究先秦各王朝与边疆关系问题的上乘之作,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和参考价值”。该专家充分肯定课题作者系统地考察了自虞夏之际到秦统一以前的中国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从而使原本模糊的发展脉络第一次比较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作者不仅注意到了政治、军事功能的作用,注意到了国家观、民族观等文化因素的重要作用,在研究方法上作者注意到了多学科结合的研究方法。专家认为作者的研究成果对阐发中国历史的演进,弘扬爱国主义,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是十分有益的。然而,惟有一位专家则对《中国早期四土经营与民族整合》研究几乎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他对该课题的总体意见分别为“创新之处不多,研究深度不够,结构失调,引用文献错误,论证过程存在许多问题”,“此成果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较低”等。由于该专家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鉴定意见,笔者很容易看到,对《中国早期四土经营与民族整合》研究几乎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的这位专家正是师承沈长云先生的魏建震研究员。于是,一切便恍然大悟,这一现象若非学术门户之见,实在难以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

 三

   学术研究中的门户之见,并非是学术研究中的新现象。中国学术史上旷日持久的经今古文之争,宋学与汉学之争,曾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走向产生过极为深刻的影响。更为典型的莫过于宋代学者对《周礼》的论争和清代学者对《左传》杜注的批判。

  王安石变法,在北宋统治阶级内部引起轩然大波。由于王安石训释《周礼》,《周礼》和《周礼义》遂成为众矢之的。反对王学的人,或维护《周礼》藉以攻击《周礼义》;或因攻击《周礼义》藉以攻击《周礼》,这种攻击,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诸如在我们今天看来,苏辙说王安石是“乱天下”的“迂儒”,实乃政治偏见;胡宏骂王安石为“奸人”,亦乃偏激之辞;杨时、胡宏、魏了翁骂王安石的经义启人主之侈心,造成政宣之误,乃至亡国,更是不实之辞。姚瀛艇先生指出,“二程以下以《周礼》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实无助于《周礼》之研究”(姚瀛艇:《宋儒关于〈周礼〉的争议》,《史学月刊》1982年第3期)。无独有偶,清代学者对《左传》杜注的臧否,作品数量之多、涉及方面只广与考语分量之重,都超过了前代。但值得注意的,清儒对杜注的批评有相当一部分今天已经被证伪。刘家和先生批评焦循对杜注“往往都是从杜氏是否有何政治目的着眼”,洪亮吉批评杜注“望文生义、不臻古训”,“师心自用”,而杜注中之可去者,又被指斥为承袭旧注,“反映了清儒在训诂上鄙视杜注的一种极端心态”(刘家和:《从清儒的臧否中看〈左传〉杜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固然,由于学者的学术视野、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囿限,对同一研究成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非什么不正常现象。但恪守学术良知、倾注人文关怀的学者则往往更加笃信粱氏“词旨务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的训戒。学术史上的门户之见,似乎并非出于“学术视野、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囿限”,给人感受更多的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学术道德的缺失。持极端心态的门户之见,丧失学术的理性,助长学术的腐败,在学术浮躁、学风日下的今天,不能不引起进一步的重视和警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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