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礼”论与“群居和一”的政治理想(提纲)

  在中国历史上,制订或修订“礼”是每个新兴王朝取得政权后所做的第一件大事,而维护“礼”和推行全民的“礼”教育,又是治国安民的头等要务。因此,关于“礼”的研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内容十分丰富。

  “礼”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其核心内容,经过近代以来从思想理论到革命实践对封建“礼教”的激烈批判,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礼”是一种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文化,除了研究历史、考订历代典章制度还有些用处外,“礼”在现代社会和现实生活中已没有什么价值了。其实,问题并不如此简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文化,除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诸如社会的基本伦理原则、道德规范、生活习俗,以及一般的“礼貌”、“礼节”、“礼仪”等等众多的内容。其中大多与现代社会和现实生活还有着这样那样的血肉联系,是不能简单地不予理睬的。再则,如果我们从根本上来剖析和把握“礼”的精神的话,那么它无非是用来规范社会不同人群的名分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的一种原则,是一个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所以,“礼”其实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没有的。为了建设新时代的“礼”文化,研究我国丰富、深厚的传统“礼”文化,实在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系统地,并富有创造性地阐发“礼”理论的思想家。虽说他的“礼”论完全是为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做论证的,但他关于“礼”的起源及其社会作用等许多问题的深刻分析,就是在今天也还是有启发意义的。

  从孔子到孟子,在论述人的本质时,强调的都是人的道德性,他们对“礼”的注意,主要也集中在“礼制”、“礼教”在协调社会成员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和作用。荀子则除了同样讲人的道德本质外,更注意到人类群体生存的特征。所以,他在讲人与水火、草木、禽兽的本质差别在于人有“义”的同时,又强调指出人之所以能胜过万物、支配万物,就在于“人能群”。荀子认为,“人生不能无群”,而“群”又不能“无分”,“礼”“义”就是用来规定人“群”之“分”,而使此“群”体得以“和”(和谐)“一”(一致)的。荀子反复强调指出,“明分使群”乃是人类胜过万物的根本所在,而这也成了他全部“礼”论的出发点。

  荀子揭示的人类群体生存“明分使群”的理论,实际上就是讲的人类的社会性问题。〔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翻译家严复就把荀子有关“群”的理论,看成与西方的“社会学”相当,因而他把斯宾塞(H. Spencer)《社会学研究》(《The Study of Sociology》)一书的书名意译为《群学肄言》〕因此,与孔、孟相比较,荀子在重视“礼”的伦理、道德方面的作用同时,更着重强调了“礼”在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群体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一点首先表现在荀子对“礼”的起源问题上的论述。他认为,“礼”起源于社会人群物质欲求分配的需要。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这也就是说,通过“礼”,确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名分,然后按照名分来分配,以满足社会每个成员的物质欲求,以避免因物欲争夺而造成的社会混乱。

  荀子十分重视“礼”在调节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使用,以及促使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他尝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富国》)何谓“节用以礼,裕民以政”?荀子的回答是:“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礼节用之”。对此,唐代的杨倞解释说:“以礼,谓用不过度;以政,谓取之有道也。”这是说要以“礼”来节制社会财富的消费,保证社会有充裕的物质财富。所以,荀子告诫说:“故知节用裕民,则必有任义圣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积矣”。反之,“或以无礼节用之,则必有贪利纠譑之名,而且有空虚穷乏之室矣。”(同前)

  无庸讳言,荀子“礼”论的核心,同样也是为了论证和维护“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但他不象孔、孟那样只从抽象的人性论上立论,而是能从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使用等经济利益上来立论,这也是他的理论比孔、孟深刻的地方。

  荀子能看到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制订“礼”“义”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他正面肯定了“人生而有欲”,且“不能无求”的本性,这也是他“性恶”论的立论基础。荀子指出“性恶”的事实,并不是说他主张放任人对欲求的无限度追求。如上所述,他认为“礼”的社会作用正在于合理地满足社会上每个人的欲求,因此让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了解“礼”,遵守“礼”是十分必要的。

  孔、孟都曾有过富而后教的思想,荀子则更为深刻地把这一思想概括为两句话:“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大略》)他主张通过礼义教育,“化性起伪”,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来自觉地遵守“礼”,富而有教。

  在制订“礼制”方面,荀子是一位充分注重现实的思想家,他一方面注意传统的继承,同时又强调应时的变革。他有一句名言,说:“循其旧法,择其善者而明用之。”(《王霸》)这里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可说是他关于制订“礼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外,他还有一条更为重要的制订“礼制”的原则,那就是他说的:“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无)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大略》)

  荀子关于“礼”的全部理论,都是与他的“群居和一”的政治理想密切相关的。对于《礼记·礼运》篇中所描绘的“大同”理想社会,人们都比较熟悉,而对于荀子提出的“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就不一定那么了解了。相对而言,《礼运》中所描绘的“大同”理想,带有相当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或者说“空想”的成份,而荀子提出的“群居和一”的理想,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现实主义性格。

  具体说来,《礼运》的“大同”社会,建立在社会贫富贵贱等级差别已消除,甚至个人私有的观念也已不再存在的理想之上的。而荀子心目中的“群居和一”社会,则完全是建立在当时封建宗法等级社会现实之上的理想政治,而不是一种超脱现实的理想。所以,他是这样来描述“群居和一”的:“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如果从抽象的道理上来讲,那就是所谓的:“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礼论》)

  荀子所讲的“和一”中,“和”主要是指社会的“和谐”,没有为满足个人欲求而引起的争斗和混乱;“一”则包含由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上下的“同心一致”,一是指在等级差异中体现出来的“齐一”原则。关于“同心一致”无须做更多的解释,而对在等级差异中体现出来的“齐一”原则,则需要做些说明。在荀子看来,一个没有贵贱等级差别的社会是不仅不可能达到和平安定,相反会产生种种的争斗和混乱。他说:“分均则不遍,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王制》)

  这里,荀子把贫富贵贱的等级差别,看作天经地义之事,那是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决定的。然而,他论述中发挥的“维齐非齐”的道理,或者说通过“礼制”的规范,在合理的等级差异中获得某种相对的“齐一”,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有序而和谐一致的思想,还是很值得深思的。尽管向往有朝一日实现一个没有任何等级差别的社会和世界,是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事的崇高理想。然而在现实中,迄今为止,又有那一个社会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等级差异呢?事实上,即使在消灭了阶级的等级差异后,由于人们社会分工的不同,也仍然会有智力、能力、权力上的差别,不可能绝对“均”“齐”,那时也许更需要通过某种“礼制”来协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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